4)戊戌维新时期的公共领域 许纪霖认为,中国最早重视公共领域的是戊戌维新时期的维新派。戊戌变法时期,报纸、学会、学堂层出不穷,形成公共交往和公众舆论的基本空间。它们具有公共领域最基本的普世特征:由独立的、具有理性能力的公众,在此从事公共批判,形成公众舆论。[28]许纪霖的上述看法,把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时间从过去认为的20世纪初提前到了1895年。20世纪初的说法,是以1904--1905年商会在中国各省的普遍设立为依据的,而许纪霖的观点,以戊戌维新的开展为依据。 5)苏州市民公社 苏州市民公社的研究是在市民社会理论传入后开始的。在过去商会研究的传统套路中,它没有什么引人注意的地方,只不过作为苏州商会的一个下属组织略加叙述而已。市民社会的研究兴起后,它之所以引起注意,很重要的是它的名称。100年前出现的这个名称,本身就是个值得历史学家思考一下的事情。屠雪华认为,苏州的市民公社不是一般的城市自治团体,而是具有明显市民社会特征的市民基层自治组织。[29]李明认为:苏州市民公社是突破封建专制政体控制的“独立社会之起点”,在其衍变过程中,完成了对苏州城厢街区社会的整合,在主体价值系统更新、组织与利益的整合内外两个层面上,突现出鲜明的现代意义。尽管市民公社受强势国家控制,未能突破“起点”,发展成一个真正的“独立社会”,但公社权力运行的范围由小到大,公社成员的理念也越来越跳出传统“公益”的狭隘眼界,对投身公共领域有了相当的自觉。苏州市民公社影响于江苏的常熟、吴江等地区。1922年常熟城内成立了14个市民公社,一些乡还发起组织了乡一级的乡民公社。至此,市民公社的衍变展示了一条由城厢而镇,由镇而乡的运行轨迹,市民公社的势力逐步向基层社会扩张。[30] 6)地方自治与立宪政治 周青松在考察了上海的善堂、会社、医院、学校、公所、学会、商团等组织后指出:上海地方自治是晚清新政背景下地方自治潮流的一个缩影,具有独特社会背景的上海公共领域的孕育和社会力量的增长,使上海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联为一体。上海对地方自治作积极主动的追求,最终为清政府在全国推广树立了榜样。[31]刘春荣考察了市民社会与立宪政治的关系。认为晚清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最突出的就是社会自主性的相对发展。中国从传统的君主专制转向君主立宪国家,是一个政权分化和开放,社会力量参与政治的过程,也是一个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切换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清末立宪运动的失败,可以看作软弱的市民社会与日渐衰败的国家的互动的失败。[32] 三、我对研究现状的一点建言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研究中可以在两个途径上展开:市民社会是一种新的理论,又是一种曾经存在的历史实在。在前一种意义上,它提供了一个认识中国近代史新视角,影响和改变我们对中国近代史的诸多问题的看法;在后一意义上,它是一种实证性的研究,是中国近代史研究的一个专题。不过,说到底,对这个历史实体的研究,是一切的基础,倘若研究的结果最终证明中国近代没有一个市民社会,那么各种理论和结论皆为空谈。 这个历史实体的研究,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三者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可以将其简述如下:一个新形成的社会阶层,创办多种团体在社会上展现自己,组织各类社会运动以影响国家决策,这一切所作所为,在中国传统的封闭社会中,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公共活动空间。目前的研究虽然已经进行了10年,严格说来,只是对社会团体中的一种类型(商会)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研究尚未充分展开,留给继起者的探索空间极其广阔。由于目前的研究集中在清末这个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初步形成时期,本文的建言也针对清末展开。 先说社会阶层。市民社会是从传统社会蜕变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这个社会的灵魂人物是一个新形成的阶级,在清末,这个新兴的阶层非绅商阶层莫属。绅商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重要性,来自于他们在清末新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自近代中外通商以来,绅士和商人就在新式商业、新式金融业(钱庄等)和现代工业这代表中国新经济的三大行业中崭露头角,成为控制者或显赫者。所谓新经济,是指传统农业经济中出现的资本主义经济,虽然晚清中国还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但新经济是最受瞩目的财富来源,国家税收的重要支柱。绅商阶层之所以在社会上有地位,即系乎此。新经济改变着传统社会,使之慢慢过渡向市场经济,同时在企业内部,契约关系侵蚀着宗法社会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人际关系。从鸦片战争至20世纪初的几十年时间里,是中国新经济生长时期,也是绅商阶层形成和市民社会萌发时期。“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这些公认的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随着新经济的生长而逐渐生成。我认为,这是绅商阶层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点。在此基础上,绅商们组织社团,创办了1000余种报刊,成为晚清公共领域的开创者。对绅商阶层的研究,近十几年发表了不少的论著。在社会阶层、社会团体、社会运动三方面,研究最多的就是绅商阶层,业经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绅商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还是其他),绅商的定义(何谓“绅”,何谓“商”,何谓“绅商”),绅商与社团(主要是商会)关系,绅商与官府的联系,绅商在清末社会中的作用等。这些都为研究绅商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贮备了条件,但是要说深说透,还有长路要走。 关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出现是市民社会的显著标志。在戊戌维新前,清朝政府严禁集会结社,社会团体是非法组织。因之有清一代,只有秘密结社出没于荒郊僻野,不见公共社团活跃于都市城镇。从戊戌变法开始,中国人仿照西方组织社团,到20世纪最初10年间,全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出现了各种社团。公共社团是民众出于共同利益或共同信念的自愿结合,是他们参与社会事物的机会和方式。可以说,有没有公共社团,它的普及性如何,是判断市民社会是否形成及其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从戊戌维新到1949年,中国近代总共有多少社团,没有人做过全面的统计,即使在清末(做这个统计相对容易),有准确统计的只有商会和戊戌维新时期的学会,此外桑兵教授曾对1901-1904年的社团做过统计,共276个;[33]张玉法先生30年前对清末的各种社团做过统计,[34]其准确性现在受到普遍的质疑。由于没有全面的统计,清末社团的总情况也就在五里雾中。当然并不是说,对社团没有全面统计就不能进行研究,但反映出研究极其薄弱的状况,而且这只是社团研究不足的一个方面。显然,在此基础上估算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也只能是推论。 关于清末的社会运动,市民社会论者很少提及,或论述得很简单,显然还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注意。从1904、1905年起(这正是人们比较认同的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年代),中国开始出现大规模的社会运动,各地的群众集会、请愿活动此伏彼起,绵延不绝,直至清亡。20世纪前的中国没有此种现象。这些震撼全国的运动是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而团体的核心人物一般是绅商。在运动的初起阶段,绅商通常会声明自己的行为是公民权利的体现,并斥责不久前发生的义和团的野蛮行经,将自己的文明抗争与传统的暴力行为划清界限。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重要区别在于,它更多通过集会、游行、请愿等文明抗争的形式而不依赖暴力解决争端。能够连续多年组织各省民众与政府“对话”,是绅商阶层在晚清社会影响力的具体体现,而这些社会运动之所以能够形成规模,是因为绅商阶层掌握了社会团体和报刊媒体这两个晚清最重要的公共领域,不同的社团组织了各类群众,报刊则鼓动民心激荡风潮。 绅商阶层组织群众性的集会请愿活动,强烈表达了自己参与国家事务的要求。起初他们是仰仗政府、寻求合作,不久就与政府离心离德,形成对抗,1904年的立宪运动和收回路权运动,1905年的拒美工约风潮,初期的这三场运动,尽管参加者层次参差不齐,但其核心问题是:绅商阶层要求改变政治体制,实现重大经济命脉的自主经营,争取外交独立;特别是鉴于外交上的节节失败和清政府的一贯软弱,他们认为国民有义务组织起来做政府的后盾。这是清末社会运动早期的情况,它的突出特点是内部(与政府)的一致和矛头的对外,运动形式是温和的。几年后形势发生逆转,运动走向了政府的对立面。1907年延续至1911年的铁路风潮,是因为清政府强夺了绅商阶层最重大的经济权利(铁路投资),1909年至1910年的国会请愿运动,起因于清政府假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在目前的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研究中,很少论述与政府冲突的一面,认为中国近代市民社会与清代国家的关系,主要是寻求平衡而不是抗衡,众口一词,几成定论。这在理论上是不错的,通观整个中国近代史也是对的。但研究的对象既然是清代,就要讲述清代的情况,而清代的实际恰恰有些特别:市民社会与清政府相互融洽的时间很短,从1906年起,整个社会心理就一直与政府处于强烈的对抗之中。市民社会与清政府主要是寻求平衡的说法,主要是一种理念上的推论,它的立足点是:中国市民社会正在萌芽时期,还没有力量与政府抗争,只能够采取合作的姿态。与此相似的理论是史学界长期流行的中国资产阶级软弱性的理论,这些理论都是正确的,但还需充分注意另一个方面: “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自治领域”。当这个自治领域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时,冲突就产生了,抗衡取代了平衡。市民社会是否与国家发生严重冲突,并不关乎市民社会是稚弱还是成熟,而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了严重的压制。通观清末的社会运动,特别是1907年至1911年中国各省市民为政治和经济权益与清政府发生的激烈对抗,可以很清楚看到这一点。 综上所述,如果把社会阶层、社会团体和社会运动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全面地看问题而不是局部的,动态地考察而不是静态的,历史现象就会显得更丰富些。当然,这些想法只是一种思路,做起来是很费功夫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研究员 [1]《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总第1期(创刊号)1992年11月。 [2]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卷。 [3]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l 993年第4卷(总第5期)。 [4]《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春季卷。 [5]梁治平:《“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CIVIL SOCIETY概念再探讨》,《云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章开沅:《序》,载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的近代绅商》,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 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一方法与限度》,《二十一世纪》(香港)1995年12月号,总第32期。 [8] 杨念群:《中层理论--东西方思想会通下的中国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9-143页。 [9]许纪霖:《近代中国的公共领域:形态、功能与自我理解-以上海为例》,《史林》2003年第2期。 [10]这些论著,本文在第2部分中将介绍其具体观点,在此暂不注明出处;下面所提及的论著,凡未注明出处的也都将在下文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