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敏指出:清末市民社会的形成直接受惠于通商口岸地区的商业革命,新的市场、新的产权和契约关系为市民社会奠定了经济基础,而在社会等级意义上,绅商是这种市民社会的直接缔造者和操纵者。商会不仅是以绅商为主体创办的,而且也是绅商阶层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绅商以商会为中心,建立各类新式社会社团,拥有不同程度的市政建设权、商事裁判权、地方自治权他,填补并日益扩大封建官府留下的权力空间,成为一种潜在的地方性的“自治政府”。[15]他着重指出:中国的市民社会只是处于雏形状态,它与国家的关系主要不是抗衡而是寻求平衡。[16]这也是朱英的观点。不过,朱英在他的著作中特别强调了“市民社会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脱离国家直接控制和干预的自治领域”。[17]他认为,“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的雏形自清末初始形成之后,与传统中国的强国家、弱社会的状况相比较,社会与国家两方面均已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开始构建一种新的互动关系。从国家的方面看,清末民初的国家已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社会实现新的动员与整合,因而对社会给予了某些扶植,由此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雏形能够孕育萌生的一个重要因素。”[18] “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清末萌生出雏形后,已经取得了相当一部分自治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制衡国家的功能与作用,并在民初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19] 商会的研究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它解开了学术界的一个难题。中国学者引进市民社会理论时,美国学者已经发表了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观点,这无疑给中国学者的研究以信心。但美国学者用以证明中国历史上存在市民社会的论据,大多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旧式社团。中国学者可以凭直觉认识到,市民社会是近代社会的产物,主要应该体现在近代社团中;以明清时期行会组织和慈善机构一类公共团体的扩张,来论证存在一个蕴含近代变革意义的市民社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但他们一时拿不出确凿的论据。朱英、马敏的商会研究做到了这一点。他们证明,明清时期没有新型社会阶级力量的发生和市民权力的扩张,在当时的传统“公域”中,不可能有任何近代导向的体制性变革。因之,19世纪末以前,中国社会不存在任何类似西方那样脱离国家控制的独立自治社会。直到20世纪初年,随着商会等一批新型民间团体和自治机构的产生,中国城镇中传统公共领域开始发生某种带有体制意义的变革,城镇公共领域开始突破传统慈善、教育、公益的狭小格局,扩张到某些原本属于国家权力影响和控制之下的领域,诸如公商管理、城市治安、民事裁判、舆论工具等领域。民间公共领域的组织联结,开始从善堂、书院、会馆、公所等较为封闭、守旧的传统社会组织过渡到以商会、商团、教育会、体育会、救火会、自治公所、自治会等所构成的新式民间社团组织网络为主要联结、沟通形式。这些新式民间社团组织在组织形式、构成原则、社会职能等方面都较多地借取了西方近代社团组织的经验,具有较浓的民主意识。商会等新式社团,在许多方面是可以和哈贝马斯所揭示的欧洲中产阶级初现时的“公共领域”相提并论的。[20]他们的商会研究,使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研究建立在一个令人信服的基点上,人们可以踩着这个基点,去继续探索市民社会的其他方面。 2、不同地区的公共领域 王笛是较早对一个地区公共领域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他认为,20世纪初期,长江上游地区公共领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领域的演变,一是新领域的产生。大多数商会和公立学堂属于前者,几乎全部公共协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属于后者。公共领域的发展为市民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初步基础,尽管这个基础的规模和深度都是很有限的。在各主要城市,商会、各种法团、新学校、文化教育组织,都在这个社会中积极活动。各个社会层面,从士大夫、乡绅到普通百姓,都在其影响之下。这些非官方的社会领域为地方士绅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在这些活动中,士绅和公共领域与国家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由此推动了辛亥革命的爆发。他在把长江上游的成都与中游的汉口迸行比较后,指出了两地公共领域发展的差异:在汉口,官方权力的下降和公共领域的扩张是汉口稳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当地公共领域的扩张几乎完全基于传统社会内部的动力。但在成都,公共领域的剧烈扩张却与国家同地方士绅的合作联系在一起,这种合作成为20世纪初成都公共领域扩张的基础。甚至在整个上游地区,国家在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都起着重大影响。[21] 邱捷把清末广州的集庙议事作为市民社会的一例个案加以考察。街庙是清末广州居民发布公共信息的场地,集庙指居民在当地街区的庙宇中集议处理本街区的事物。清末广州官方承认街区组织的地位,认可坊众关于本街区事物的集庙议决,甚至坊众集庙的民事和刑事裁决。尽管坊众这种权力并非法律所规定,而是由习惯所形成,但无论官民都认为这种权力是合理与合法的。作者着重指出,街区组织的领袖人物多为绅商,而广州街区集庙议事的案例,很少能反映出“近代”的观念,相反,它们反映出坊众的政治、文化心理,法律、伦理观念都是相当“传统”的。集庙议事在鸦片战争之前就已经出现,到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它从内容到形式变化都不大,实际上,除集庙议事外,广州一些。近代社团参与或组织的诸多活动,也常常是“古而有之”之事,并非西方影响的结果。这种传统对广州居民走向近代起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与影响。因此,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商人等城市居民组织的成立和活动是西方观念影响的结果是值得斟酌的。 作者在文章结尾处谨慎地声明:“仅仅从广州坊众集庙议事的案例,就对诸如‘近代中国是否有市民社会’或‘近代中国市民社会有何特点’等问题做出结论是太过轻率的”。但他希望借此“为研究中国的市民社会,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区域个案。”[22] 以上朱英、马敏、王笛、邱捷四人,都是中国近代史领域里(尤其是清末民初时期)颇有成就的学者,他们考察的对象不尽相同,但透过这些现象都涉及到一个深层次问题,即绅商阶层。甚至可以说,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是在借不同的对象讲述新兴的绅商阶层。这是晚清社会最活跃的阶层,无论是上海、天津的商会,还是成都的公共社团、广州的集庙议事,主其事者都是绅商。他们是清末的精英人物、市民社会的灵魂。如果说四人的研究中有什么歧见的话,那就是,在中国近代市民社会形成的诸种因素中,朱英和马敏更侧重于西方的影响,而王笛和邱捷则有意打通传统社会与近代的联系,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的公共空间与清末的市民社会有着一定的联系;邱捷更进而认为,近代市民社会的一些构成要素,未必是西方影响的结果。 3、各种类型的公共活动空间及其他 1)博物馆 杨志刚认为,中国近代公共领域的研究,不应过于集中在新式工商社团上。他在考察了中国近代博物馆的产生指出,在清末,无论是维新派还是清政府,都把设立博物馆视为开启民智的四大公共文化设施之一;中国近代的博物馆,将国家、皇室和私人收藏向社会公众开放,使鉴赏文物从少数人的特权变为广大社会成员可以共同享受的权利,人们在其中感受到了民主的气息和公共的意识。中国近代的博物馆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的“空间”。[23] 2)公园、茶馆等公众活动场所 熊月之考察了晚清上海私人花园对公众开放的情况后指出:这些对公众开放的私园的共同点是集自娱与公娱于一体,集花园与茶馆、戏园、会堂等功能于一处,私家园林变成了公共活动场所;尤以张园为最突出,是中西两种公共活动空间形式的混合产物,是休闲活动空间、社会活动空间、政治活动空间的重合,反映出上海公共空间的拓展和都市生活内容的丰富。[24] 李德英从公共空间的角度考察了成都的公园。他指出:公园开辟后,受到普遍欢迎。在30年代,成都的公园每日接待游客3000人。如此众多的人群,几乎涉及到每一个阶层,下至贫民、苦力、乞丐,上至达官贵人,不同的人对于公园有不同的期望:苦力免费进公园以恢复体力;乞丐以公园为安身和乞讨之所;妓女在公园展示姿色招徕生意;平民百姓到公园喝茶、聊天、看热闹。民众团体和官方都利用公园这个公共空间举行集会,他们看重的是公园这个自由的公共活动空间和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公园里举行的众多集会,是社会上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的缩影,集会的参加者,往往是政府的离心力量。[25] 王笛考察了清末民初茶馆在市民生活中的地位后指出:茶馆为成都市民的“公共生活”--家庭圈子之外的活动提供了最重要的场所,没有任何一个公共空间能像茶馆那样容纳从上层精英到底层民众各个社会阶层,使他们悠然自得地相处在一起。小商人在这里洽谈生意,苦力在这里寻找雇主,小贩、艺人、手工匠通过茶馆里的种种活动维持生计,追求闲逸只是茶馆生活的表面现象。茶馆既是休闲逸乐之地,又是各种人物的活动舞台,它是市民的“会客室”、“自由世界”和公共空间。[26]王笛笔下的成都茶馆,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欧洲市民社会论者引据的18世纪英国的咖啡屋,尽管它们不完全是同质的东西。 3)报刊媒体 刘增合认为舆论空间是公共领域的本来意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予以充分注意。他考察了晚清以报刊为代表的大众媒介后指出:晚清时期创办了数百种报刊,信息内容体现了非官方的色彩,意味着当时的大众媒介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冷眼观政、贴近市民生活的公共品格,基本上是一种游离于皇权国家之外的“舆论环境”,属于民间与官方的对话场所。尽管各报的宗旨不尽相同,但大都以进化、自由、民主、个性等资本主义的文化价值观作为基准,排挤封建国家所固守的舆论空间,扩张了市民社会的基础。[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