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政治思想的特点(3)
四、主张君主专制又提倡无为而治 《吕氏春秋》主张君主专制。《知度》说:“明于人主之所执,故权专而奸止。”要使“权专”,必须“重势”。王权象征着权势。《慎势》指出:“王者,势也。”对王者来说,权势越大越好,“夫欲定一世,安黔首之命,功名著乎槃盂,铭篆著乎壶鉴,其势不厌尊,其实不厌多。”天子必须集大权于一身,为自己造成势无敌的局面。“势有敌则王者废矣。”耐人寻味的是,《吕氏春秋》在主张君主专制的同时,又竭力鼓吹无为而治。《先己》说:无为之“主曰勿身”。告诫君主不要事事亲自去做,特别强调君主不要去做臣子份内的工作。要求“有道之主,因而不为”。《任数》说:“古之王者,其所为少,其所因多。因者,君术也;为者,臣道也。为则扰矣,因则静矣。因冬为寒,因夏为暑,君奚事哉?”所谓“因而不为”,是说君主要应顺自然与社会的法则“无为而治”。《吕氏春秋》这个主张与战国时期道家、法家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不过作了一定的发展。老、庄主张的无为而治是无条件的,《吕氏春秋》主张的无为而治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最高立法权、用人权、监督权都掌握在君主手中。君主只有掌握了这些实权,才能无为而治。《圜道》说:“令出于主口,官职受而行之,日夜不休,宣通下究,瀸于民心,遂于四方,还周复归,至于主所,圜道也。令圜则可不可、善不善无所壅矣。无所壅者,主道通也。故令者,人主之所以为命也,贤不肖安危之所定也。”法令是君主的命根子。君主制订法令,下令由臣子执行。臣子按法行事,就能达到无为而治。“君者固无任,而以职受任。工拙,下也;赏罚,法也;君奚事哉?若是则受赏者无德,而抵诛者无怨矣,人自反而已,此治之至也。”(《分职》)这与法家所宣扬的“任法而弗躬”是一致的。 君主掌握用人权,旨在求贤任贤。《士节》说:“贤主劳于求人,而佚于治事。”《当染》也有同样的看法:“古之善为君者,劳于论人,而佚于官事,得其经也。”君主只有任用贤人,才能无为而治。君主掌握监督权,旨在督名审实,正名审分。《审分》说:“名正则人主不忧劳矣”,“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故按其实而审其名,以求其情,听其言而察其类,无使放悖。”正名审分主要是正君臣之名,审君臣之分。君主是国家的主宰,臣子是君主的奴仆。君主的职责是任用臣子,臣子的职责是在君主的领导下做各自的具体工作。《吕氏春秋》把君主比成驭者,把臣子比成拉车的马。“人与骥俱走,则人不胜骥矣;居于车上而任骥,则骥不胜人矣。人主好治人官之事,则是与骥俱走也,必多所不及矣。夫人主亦有居车,无去车,则众善皆尽力竭能矣,谄谀诐贼巧佞之人无所窜其奸矣,坚穷廉直忠敦之士毕竞劝骋骛矣。”君主只有督名审实、正名审分,才能无为而治。 从“无为而治”这个政治方案设计者的主观愿望来说,其目的是为了巩固君权。他们认为君主只有无识无事,才能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故善为君者无识,其次无事。有识则有不备矣,有事则有不恢矣。不备不恢,此官之所以疑,而邪之所从来也。”如果君主“好以已为”,坏人就要钻空子。“凡奸邪险陂之人,必有因也,何因哉?因主之为。人主好以己为,则守职者舍职而阿主之为矣。阿主之为,有过则主无以责之,则人主日侵而人臣日得。是宜动者静,宜静者动也。尊之为卑,卑之为尊,此国之所以衰而敌之所以攻之者也。”(《君守》)作者认为无为而治正是防止大臣专权、巩固君权的一种手段。 《吕氏春秋》还将无为而治作为君主驾驭臣子的权术。《君守》说:“身以盛心,心以盛智,智乎深藏,而实莫得窥乎!”君主要把自己的智慧深深地藏在心里,不要让臣子摸着自己的底细。“故有道之主,因而不为,责而不诏,去想去意,静虚以待,不伐之言,不夺之事,督名审实,官使自司,以不知为道,以奈何为实。”(《知度》)这与韩非的观点是一致的。②由此可见,《吕氏春秋》主张无为的同时,并不反对有为,而是主张寓有为于无为之中。 专制主义是无法无天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在这里,特殊的意志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效力,或者更确切些说,它本身就代替了法律。”(《法哲学原理》)封建君主由于滥用权力,激化了与农民的矛盾,导致国破家亡。封建社会初期,地主阶级思想家提出无为而治的目的,是为了制约君主的权力,缓和阶级矛盾,巩固封建政权。但是由于没有找到保证必须实行这个制度的方法,所以很难实现。即使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出现过无为而治——如汉初黄老思想的统治,但这只是具有短暂的性质。 五、法治德治并举 秦自商鞅变法以来,实行法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生产发展了,国力日益强大,跃居七雄之首。这一点,吕不韦看得很清楚。他执政以后,仍然坚持法治。《禁塞》说:“先王之法曰:‘为善者赏,为不善者罚。’古之道也,不可易。”《察今》强调“治国无法则乱,”“凡举事必循法以动。”《适音》说:“胜理以治国则法立,法立则天下服矣。”《吕氏春秋》的法治思想基本上与先秦法家的观点是一致的,不过它也有自身的特点:第一主张把法、势、术结合起来。《慎势》说:“失之乎数,求之乎信,疑。失之乎势,求之乎国,危。吞舟之鱼,陆处则不胜蝼蚁。权钧则不能相使,势等则不能相并,治乱齐则不能相正,故小大、轻重、少多、治乱不可不察,此祸福之门也。”第二,强调法令必须统一。只有统一法令,才能统一人心。《不二》说:“同法令,所以一心也;智者不得巧,愚者不得拙,所以一众也;勇者不得先,惧者不得后,所以一力也。故一则治,异则乱;一则安,异则危。”第三,不管贤或不肖,人人都要依法行事,任何凭主观意愿办事都是不能允许的。《处方》说:“今有人于此,擅矫行则免国家,利轻重则若衡石,为方圆则若规矩,此则工矣巧矣,而不足法。法也者,众之所同也,贤不肖之所以其力也。”第四,反对墨守成规,主张变法革新。《吕氏春秋》关于变法的理论同于韩非,有的地方说得更为深刻。其中心论点是:“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理由是:“先王之法,经乎上世而来者也,人或益之,人或损之,”已经不是真正的先王之法;同时,“先王之法,有要于时也,时不与法俱至,法虽今而至,犹若不可法。”先王之法适用于当时,时变而法不变,死守旧法以治国,好比“荆人循表”、“刻舟求剑”。(《察今》)《吕氏春秋》要求“变法者因时而化。”从这些观点中可以看出,那种认为《吕氏春秋》排弃了法家的主张,显然不符合事实。 然而,在另一方面,秦自商鞅变法以来,把礼乐、诗书、孝弟、诚信、仁义等视为“六虱”③,一味强调严刑苛法,毫不掩饰地对人民进行残酷镇压,激起了人民的强烈反抗。吕不韦从事实中看到了它的偏颇,认识到只靠镇压这一手进行统治是不能长治久安的。《适威》指出:“故礼烦则不庄,业烦则无功,令苛则不听,禁多则不行。桀、纣之禁,不可胜数,故民因而身为戮,极也,不能用威适。”《用民》强调“威愈多,民愈不用。亡国之主,多以多威使其民矣。故威不可无有,而不足专恃。”因而,《上德》得出结论:“严罚厚赏,此衰世之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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