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酋长会议和人民大会在荷马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将在下文论及。不过,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它们决没有摩尔根想象的那么重要。摩尔根之强调它们的重要性,实际上并没有充分的希腊史料的依据。他所举的唯一的证据是埃斯库罗斯的《七人攻忒拜》一剧。剧中有这么一段话,“我必须宣布我们卡德穆斯市人民参议员们的决议和善良愿望。他们已经决定,以十分的善心和情意深厚的葬礼使国王艾条克勒斯长眠于地下。”(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45页。)摩尔根认为,“一个会议能够在任何时刻制订命令,宣布命令,并期望民众能够听从,这个会议自握有政府的最高权力”。(注:摩尔根:《古代社会》,第255页。)众所周知,《七人攻忒拜》是古代希腊的传说事件,时间难以确定,因为其中的人物甚至和传说中的提修斯有来往。但该剧的作者埃斯库罗斯的生活年代(公元前525-456年),及该剧上演的年代(公元前467年)却是确定的,这便不能排除作者有将传说事件的背景“现代化”的可能性。事实上,埃斯库罗斯作此剧的目的,正在于讽刺帮助波斯人攻打希腊的前雅典僭主希庇亚斯和前斯巴达国王德摩拉托斯的背叛行为。(注:参见罗念生:《论古希腊戏剧》,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版,第18页。)因此,埃斯库罗斯所描述的能“制订命令”的会议,很可能是以当时的五百人会议为模型,而不是对难以稽考的时代的复活。摩尔根以此来论证荷马时代的酋长会议握有最高权力,便不能不有犯“时代错误”之嫌了。 上文的论述,目的并不在否认氏族组织在荷马社会中的存在。事实上,荷马社会的确还保留着氏族部落制度,这可从《伊利亚特》中奈斯托耳对阿伽门农的劝告得到证明,(注:奈斯托耳曾这样劝告阿伽门农:“把你的军队按部落和胞族分编吧,阿伽门农,以使胞族能够支援胞族,部落能够支援部落。”参见《伊利亚特》,第38页,译文有改动。)亦可从以后希腊政治体系中存在着氏族部落因素而确知。我们所要指出的是,决不能因为古代希腊存在着氏族组织,就认为那里也一定有着与北美印第安人同样的社会组织结构和原则;或者,氏族在当时社会中就一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些学者在对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组织进行了仔细的研究后认为,古希腊的氏族和胞族实际上并不像传统上所想象的那样,是拥有一个共同祖先的亲族团体,它们在最初形成的时候,根本就与血缘无关。如格德奈尔就认为,古希腊的氏族纯粹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宗派组合”,是一些大地主为追逐宗派利益自愿结合而成的,因此,它们“在本质上是一种贵族组织”,目的在于“维护名门和豪富的世裔”。(注:Gardener,Early Athens,载GAH Vol Ⅱ。Ch.23.参见顾准:《希腊城邦制度》,第61-62页。)安德鲁斯也持有差不多相同的观点,认为它们都是些排他性的贵族团体。(注:参见A.Andrewes,Philochoros in Phratries,载JHS 81,1-15.)曼维里则主张,把古代希腊的氏族完全看成是贵族组织,未免有些失之偏颇,因为有证据表明,古希腊的氏族是分成许多种类型的,除了贵族氏族之外,还存在着完全由祭司组成的“祭司氏族”、由邻近的村社组成的“村社氏族”等。(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1页。)但他对氏族的最初组织原则具有非血缘性这一点,仍然是肯定的。不仅如此,他还认为,古希腊氏族的这种非血缘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它的胞族组织,即古希腊的胞族最初可能也是从黑暗时代的近邻组织发展而来的。(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3页。)在曼维里看来,如果说希腊的氏族和胞族最终成了具有亲族色彩的集团的话(如,同一家族的成员不可能属于不同的氏族或胞族),那么,这也是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不是一开始就如此的。(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5-66页。)他的这一看法可谓正与安德鲁斯的想法不谋而合。安氏就曾明确指出,“不可以过分强调希腊人同北美印第安人或澳大利亚土著居民原始公社的部落组织的历史相似性……他们并非一开始就是这样被组织起来的,而多半是摆脱了这种组织系统”的。(注:安德鲁斯,《希腊僭主》,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0页。) 既然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本质上并不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难怪我们在荷马史诗中根本就看不到(在赫西俄德那里也同样看不到)作为血族组织的氏族的影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继续套用摩尔根的理论,强调氏族原则在荷马社会中的决定性作用,显然就不合时宜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已经认识到了传统氏族理论与荷马社会的这种不一致。如一些法国学者就指出,所谓的早期希腊的“部落体系”,即部落--胞族--氏族体系,实不过是一种虚幻的图景而已,而在有史时期的希腊诸城邦中,氏族、胞族等之所以能够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全是后来的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而重新设立的结果。(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25-26.) 假如上述的观点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对困扰学术界的有关古希腊氏族制度的很多模糊问题,如雅典的氏族与胞族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的数目等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受早期人类学家的影响,长期以来,人们把氏族看作是胞族的组成单位,而传统认为,雅典共有四个部落,每个部落分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又分为三十个氏族,这种结构也正符合了传统的氏族部落制模式。但是,如此整齐划一的数目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怀疑;(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5页。)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的一个断片中,甚至还把这些数字与一年的季节数和月份数以及每月的天数对应起来,这就更加难以令人置信。(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而近年来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又发现,古代希腊的氏族和胞族并不像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为氏族的成员并不与胞族的成员完全重叠,(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1-62页。)即同属一个氏族的成员并不都同属于一个胞族,这显然意味着氏族不可能纯粹是胞族的构成单位。于是,“部落--胞族--氏族”这一传统上的氏族部落体制也就存在着问题了。(注:参见P.B.Manville,前引书,第64-65页。) 对于上述的胞族和氏族数目的疑问,如果把它们视为是人为加工的结果,而不是氏族分化的自然发展过程所致,问题就很好理解了。其实,早在十九世纪,著名古希腊史专家格罗特就认识到了这一点。他认为,这完全是立法者变通修改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使之适应于一种民族的方案”。(注: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第86-87页。)至于胞族与氏族之间的关系,假如果真像前文所说的那样,认为它们最初形成的时候,根本上就不是一种血缘性组织,那么,它与传统的氏族部落体制理论之间的矛盾也迎刃而解了。 综合上述的讨论,我们的结论是,在荷马社会,的确还存在着氏族部落组织,但这并不意味着当时所盛行的就一定是传统上所认为的那种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部落制原则。纵使当时血亲原则是存在的(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那么这种存在也如芬利所指出的,它“不过是荷马社会中众多组织原则中的一种,且远不是最为重要的一种,真正占有突出地位的应是家庭”。(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22.)因此,那种认为荷马社会是氏族制度盛行的原始社会的传统看法,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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