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关于国家意识形态的问题。国家的产生意味着整个社会已经联结为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其在社会意识形态或精神文化领域的反应,就是出现了一种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统一意识或社会共同体价值观念。假如一个社会尚未产生这种社会共同体意识,或这一共同体意识尚未成为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那么,这个社会必定还处于一种分散状态,国家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正属于后面这种情况,表现在当时社会上盛行的是个人荣誉至上的个人英雄主义价值观,(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31-133.)即赫克托尔可以为了个人的荣誉而置整个特洛伊的未来于不顾,阿基琉斯亦可因为一己的恩怨而无视阿开亚全体将士的安危,而他们的这种行为在当时并无可指责。但是,一旦国家或社会统一体意识形成之后,这种个人荣誉至上的价值原则便会受到怀疑。惟其如此,后世的埃斯库罗斯才可以编写剧本,说墨尔弥冬人因阿基琉斯拒绝出战而背叛了他,而荷马却无论如何认识不到这一点。(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136.)观念之间的这种不同,实际上意识着时代的本质差异。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荷马社会只能是一个前国家社会,不可能存在着国家形态。值得注意的是,我们的这一结论也得到了考古材料的支持。著名的古希腊史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指出,二战以来的考古发掘证明,迈锡尼文明崩溃之后,希腊地区的人口出现了锐减,表现在居民点非常分散,且每个居民点的人口很少,大部分很难容下数百人。(注:A.Snodgrass,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而从列夫坎迪(在优俾亚岛)的情况看,其人口也就有二十左右。(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18-19.)不仅如此,各个居民点的居住时间也并不是长久的。(注:A.Snodgrass,The Rise of the Polis:The Archaeological Evidence.)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想象会产生严格的社会分化,也很难想象会有社会的紧密联系。总之,国家的产生在当时是难以想象的。 既然荷马社会不存在国家,那么又如何解释荷马所描述的城邦(Polis)呢?对此,我们必须对荷马史诗的史料性质有正确的认识。近年来,人们对荷马史诗最终形成的年代基本上达成了一种共识,即认为《伊利亚特》大概形成于公元前八世纪中叶,而《奥德赛》则晚出一个时代(三十年)。(注:G.Starr,前引书,第16页)有学者甚至更认为《奥德赛》比赫西俄德的《田工与农时》还要晚出一到二代,即大约形成于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注: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P36.)由于史诗形成的年代远晚于它所讲述的时代,因此,诗人在创作时就难免会将其中人物的活动背景给“当代化”。尤其是在《奥德赛》形成的时候,希腊社会的真正历史已经有了一段不短的发展历程,国家制度早已确立,而我们借以了解荷马时代社会内部状况(诸如家庭生活、社会分化、城邦结构等)的材料,又主要是来自于《奥德赛》,这就要求我们在把它当作史料运用的时候,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对待社会财富占有状况以及城邦是否存在等问题上,更必须与考古发掘材料相印证。 事实上,正是在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上,我们发现了史诗记载与地下材料的不一致。因为从发掘出的公元前1100年到公元前800年的墓葬来看,当时的希腊社会是非常贫穷的,(注:A.Snodgrass,Archaic Greece:The Age of Experiment,P21.)根本就没有史诗所描述的巨大财富。(注:M.I.Finley,Early Greece:The Bronze and Archaic Ages,P83.)在荷马所描绘的城邦与实际的考古发现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惊人的悬殊,因为荷马的城邦“给人的印象,如果它不是一座城市的话,那么也应该是一处城镇,而不应只是一个村落或一个要塞。”(注:M.H.Hansen,前引书,第11页。)但是,从考古学上看,作为城市或城镇的城邦在公元前八世纪中叶之前,则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存在的,它之出现于希腊殖民地和希腊大陆,都是较后的事情了。(注:M.H.Hansen,前引书,第11页。)这也就是说,史诗所描绘的城邦,所反映的恐怕只能是诗人自己所生活的时代的情况,而不应是我们所说的荷马社会的情况。因此,在希腊国家产生的问题上,我们更应相信考古材料而不应相信荷马。 三 作为“酋邦”的荷马社会 本世纪以来,在有关人类社会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的研究方面,现代人类学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就是“酋邦”理论的提出。(注:关于西方学者所提出的酋邦理论,谢维扬在其《中国早期国家》一书中有很好的概括和总结,见该书的第一章之第三节以及第四章。另参见G.Starr,前引书,第15-33页,以及M.I.finley,The World of Odysseus.)所谓酋邦,是指介于部落社会(即平等的氏族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人类社会政治组织形态,用塞尔维斯的话说,就是“酋邦是家庭式的,但却不平等;它们具有中央管理和权威,但却没有政府……它们标志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却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注: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P498,参见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第225页。)塞尔维斯的这段话,明确地表明了酋邦社会与氏族部落社会以及国家之间的区别。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即,一,中央管理和权威是否存在,以及是何种性质的存在;二,社会分层是否产生及其发展的程度。其中酋邦社会与氏族部落社会的区别,主要是有关中央管理和权威以及社会分层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其与国家之间的区别,则是关于中央管理和权威的性质以及社会分层发展程度的问题。我们首先看酋邦与部落社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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