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讼会旨在调解民间的讼争,最初设立于区,(注:第丙:《猗氏第四区亦组织息讼会》,《山西日报》1919年8月7日。)1922年开始推广到各村。每编村设立一息讼会,以村长兼充会长,另由村民公推公断人4-6人为会员。规定村中除命案外,凡两造争议事件,均亲愿请求公断者,由息讼会公断,公断时以公断人多数取决。可否同数时,由会长决定。公断后如两造有不服者,允其自由起诉。如会长、公断员与公断事件有涉,应予回避。公断人必须平心说理,十分公道(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4-45页。)。在实践中,有的地方还实行了息讼备案制度,对于公断案件,“无论数人劝息,全体公断,及能了或不服,均须将案由及和解情形,登记备查。”(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4,第50页。)这种制度后在全省推行,并很快为外省所仿效。 村保卫团系依据山西《改订地方保卫团施行细则》设立。以一闾为一牌,闾长为牌长;以数闾为一甲,村副为甲长;以一编村为一村团,村长为团长。村团以上有区团、总团,分别由区长、县知事担任团长。村中凡18-35岁的男子,除吸食洋烟金丹者、游手好闲不务正业者、残疾者、办理村务者、住学校者外,均应入团训练。村团负责稽查本村窝藏匪人、捕拿强盗土匪及查禁贩卖烟土金丹等事项,经费由村人公议。(注:郭葆琳:《山西地方制度调查书》,山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农业调查会,1925年,第47-50页。) 1925年前后,山西一些地方开始增设村监察委员会。阎锡山颇为得意地说:“由村民组织村民会议,实行选举、罢免、创置、复决各种应有之民权,创决全村规约,以订村民共由之轨道;选举各项职员,分管全村之行政,以谋村民之福利;一面却选举村监察委员,组织监察委员会,以监察其活动出轨,并有罢免权为其最后之监督。如此直接间接监察,横的竖的调剂,自然利兴弊除,根本修明。然后推之县区省国,任何政治,无不顺利。”(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91-91页。)他还特意拟定了一份村政详图,将村制目标指向了三民主义。他后来解释道:“欲实现三民主义,除村政外,无法下手”,“先总理(孙中山--笔者注)曾评为藉村政以实行三民主义,最为相当,盖有由也。”(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5,第31页。)(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93-94页。) 村政的推行,使山西村制脱离了清未以来实行地方自治必仿日本模式的常轨,走上了所谓民治主义之路。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是时代潮流冲击的结果。众所周知,“五四”以后,民主思想成为一股时代巨流,民主政治成为一种强烈的时代诉求。以革命军人自诩、以孙中山先生信徒自居的阎锡山,此时也对民治主义表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他说:“民治两字怎么讲呢?就是人民自己治理自己的意思。民治之对面是什么呢?是官治绅治二者。……官治绅治之不如民治的地方,就是不能常久好的一点,所以民治最好。”(19)据此,他提出了实行民治主义的政治主张,即要政治与人民一体,要使人民加入政治(注:山西村政处:《山西村政汇编》,卷8,第59页。)。他认为,由于中国人民程度甚低,像美国那样要人民加入政治极难,“将政治变为朴质平易放在民间却易”。在此,他实际早表达了两点思想:第一,欧美民主政治制度虽是民治主义的常轨,中国却难行通,如强力推行,必招致天下大乱;第二,中国的民治主义必须带有中国特色,即在政府层面保持持官治,在社会层面实行民治,也就是将现代民主制度限制在社会范围以内。阎锡山进而提出了“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的口号。他说:“民主主义的村本政治,就是要人民自己办事的意思,也就是地方之大,人民之多,利害之切,非少数官吏所能了得下去。所以民治主义,又是全民主义。”(注:《民国十一年村政大事记》,《山西村政旬刊》第1卷22期,1928年9月1日。)阎锡山为有效统治山西而推行的村制被罩上了一层民主政治的美丽光环。 二、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极力标榜三民主义,将以“总理遗教”为标识的地方自治作为一项当务之急,推向了政治建设的前沿。 按照孙中山的设计,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因为县是中国传统的国家行政策管理单位,人民对县有深厚的观念认同,县比省更适合自治单位,实行县自治也更有利于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从理论上看,孙中山的县自治主张无可挑剔,但一经实践便会遇到不少问题。从人民利益上讲,人民最为关心的往往不是县事,而是乡村之事,乡村是天然的人民生活和政治单位。再则,一县范围的直接民权如果不从更小的单位--乡村着手进行,则不可能真正实现。换言之,没有乡村自治作基础,县自治便无从谈起。孙中山或许意识到了这一点,故在《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说:“地方自治之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之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之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至于乡村自治如何办理,他没有具体论述。 山西村制贴着三民主义的标签,正好适合南京国民政府的口味和现实需要,为其推行地方自治提供了基本的切入点。阎锡山为扩大山西村制的社会影响,捞取政治资本,1927年8月系统修正了村制法规,同时颁布《改进村制条例》、《修订乡村编制简章》、《修订息讼会简章》及《村监察委员会简章》,完善了村民会议、村公所、息讼会、监察委员会等制度形式。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取消村长副的不动产资格限制。规定凡年龄在25岁以上,现未充当教员及在外别有职业,参与村民会议的朴实公正粗通文义之村民,皆有资格参选。村长副于每年春节后一个月内由村民会议加倍选出,由区报县择委。闾邻长由本闾邻居民推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