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点浅见 笔者认为,对于20年代阎锡山着力改进的山西村制,既不能单纯从制度的视角阐幽发微,无限拔高,也不能完全视为历史垃圾,一概否定了之。我们应该注意将制度与实践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考察,既要看到山西村制的实践结果,也要看到它在中国乡村制度史上的地位与影响。 首先,由阎锡山的高度重视,山西村制的改进工作在全省普遍开展起来,并取得了一定成绩。1922年改进村制伊始,阎锡山即在省长公署内设立村政处,作为专门的负责机构。同时还将全省划分为12个考察区,由村政处第二股即考核股总负其责,区管员由股内人员兼任。各县则划分若干小段,分别由区长、县承政员、承审员、主计员、实业技士、视学员、宣讲员、警佐、巡官等兼任小段主任(注:山西省政协文史资料研究会:《阎锡山统治山西史实》,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82页。)。1926年12月,分区的主任制改为股长、股员制,专司考察各县成绩。在这种严密的行政督察下,山西全省大张旗鼓地展开了改进村制运动。1929年,村政处根据知地实察员的报告,对1928年全省各县办理村民会议、村禁约、息讼会、保卫团、男女失学儿童以及天足的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按总评成绩排列第次。其中,平均成绩80分以上的上等县1个,70分以上的中上等县20个,60分以上的中等县40个,50以上的中下等县29个,未满50分的下等县14个(注:据《十七年份各县办理六项村政成绩总表》整理,《山西村政旬刊》第3卷第5-9期,1930年2-3月。)。由此可见,山西全省改进村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过各地情况很不平衡。 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山西省内村制运作较为规范村庄是存在的。村政处主办的《山西村旬刊》对此作了大量报道。另据河北省训政学院参观团村治股主任茹春浦1929年调查,阳曲、太原、榆次三县的部分村庄,村民对于村民会议比较踊跃,参加者能达到应到者的半数以上。敦化村、古唐村的被访村民知道村民会议系办理其自己事的机关。一些初级小学生甚至也知道,村民会议是村中的最高机关,可以选举其本村办事人。茹春浦就此感慨道:“此点较之农民知废票二字更可注意,因为小学生已具有自治的根本观念,则将来成年后,即可成为完全能行使政权的国民。如果一村小学生均有是项程度,则二十年后,该村即可完全实现全民政治。”茹氏所调查之村,不仅村民会议办得较有声色,村禁约、息讼会、监察委员会、保卫团等也办有成效。特别是自实行财务监察以后,各村公款纠纷事件日少。“因村民可以随时提出关于村款之质问,村民渐明其所出之款,系为办理村中公共事项,而负担不能由少数人自由支配。”(注:茹春浦:《山西村治之实地调查》,《村治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9月。)茹春浦的上述调查系采访谈法,即通过直接与最底层的村民谈话,来观察村制,其调查材料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当然,正如茹春浦所言,他调查的村庄均在省城附近,各村办理较他村完善,因此其列举的事实,不足以概其余各村。从整体上说,山西村制的改进并没有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 其次,山西村制的改进没有改变山西乡村社会性质。阎锡山推行和改进村制的着眼点在于巩固其政治统治,而不在于实现政治民主。诚然,山西村制体现了“民治主义”精神,是一种民主自治制度,但这种制度完全被限定在社会层面,同时乡村社会的封建土地制度没有被动,从而造成村制原则与实践结果的根本背离。尽管阎锡山打着“全民政治”的旗号,宣称村治是全体村民的自治,村民大会是全村最高的机关,一切自治机关的组成,均由村民选举产生,但在现实的乡村政治关系中,这样的目标不可能真正实现。我们没有20年代的调查数字,姑且以30年代的一则统计窥其一斑。1935年晋北27村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的村长副、监察员、调解员、闾长、学董等515名自治公务人员中,地方、富农433人,占84%;小商人及手工业者57人,占11%;自耕农25人,占5%自耕农(中农)是占农村绝大多数的劳动大众的代表,他们在村自治职务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且都是调解员、闾长等无关紧要的职务(注:范郁文:《晋北边境三县农民生活概观》,《新农村》第24期,1935年5月。)。这表明,山西乡村的统治者绝不是制度规定的村民全体,而是封建地主阶级。在地主阶级操纵乡村经济与政治的社会条件下,制度上赋予的广大劳动人民名下的民主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山西农村的社会性质始终没有因为村制的变革而改变。 第三,山西村制的变革顺应了近代地方自治的发展潮流,树立了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范例。它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形式,如直接民权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村务监察制度,都是中国乡村制度史上前所未有的。虽然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制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多流于形式,但制度本身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今的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仍不乏可资借鉴之处。我们对于山西村制在中国乡村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应该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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