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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锡山与山西村制变革(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晋阳学刊》 李德芳 参加讨论

    第二,划一村公所的人员及设置。各编村均于主村设立编村村公所,作为村务执行机关。村公所由村长副闾长等至少7人组成,如不足7人,由村民选举补足。村公所处理村务,联合议制,遇有特别重要村务,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议决,然后才能执行。各附村得设立本村村公所,其人员由本村村副闾邻长组成,执行村务。
        第三,规范村民会议的运作。规定年龄在20岁以上的本村居民,均得参加村民会议,如村有习惯以每户出一人亦可;凡有品行不端、营私舞弊及窝赌、赌博、窝盗、盗窃、吸食毒品等行为者,不准参加。会议事项包括:选举村长副及监察委员、息讼会公断员;省县法令应办事项;行政官厅交议事项;村监察委员会提交事项;议定及修改村禁约及一切村规事项;村长副请议事项;本村兴利除弊事项;村民20人以上提议事项。村民会议会通常、临时二种,均由村长召集。通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临时会议则遇有特别事件,随时召集。开会时须有应到会之村民超过半数,方可开议。
        第四,正式确立村务监察制度。监察委员会由村民会议选举村民5-7人组成。监察委员任期一年,得连选连任。其职责为清查财政及举发执行人员之弊端。
        第五,息讼会会长由公断员互推产生,不再由村长兼任。附村如距离主村较远或户口较多,也可设立息讼分会。
        山西村制为各地提供了实行乡村自治的制度范例,备受政界推崇。1927秋,江苏民政厅长钮永建在呈省政府文中说:“民权之训练,民生之培养,皆职厅应负之职责,今欲御繁以简,切实可行,似宜仿办晋省村制,用植始基,而资附丽”(注:《民国十一年村政大事记》,《山西村政旬刊》第1卷22期,1928年9月1日。)于是,江苏率先仿效山西,实行村制。随后,浙江、江西也着手仿办(注: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秘书处:《内政部第一期民政会议纪要》,1929年,第73-76页。)。至1928年6月,阎锡山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议,将山西村制推行于全国。7月25日,政治会议复电称:该提案“规划精详,并悉晋省行之,已著成效,良可饮佩。现内政部正草拟县组织法,自应尽量采纳,本日第三五二次政治会议业经议决,交内政部法制局查照办理矣。”(注:王赐余:《村村无讼家家有余的解释》(二续),《山西村政旬刊》第2卷第10期,1929年4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县组织法》中关于乡村自治的规定,借鉴山西村制之处颇多。“例如,山西的村制有村民会议,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民大会;因为山西的村制有村公所,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公所;因为山西的村制有息讼会,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调解委员会;因为山西的村制有监察委员会,所以县组织法有乡镇监察委员会。”(注:胡次威:《民国县制史》,大东书局,1948年,第73页。)山西村制实际上成为了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蓝本。
        三、褒贬不一的社会舆论
        20年代末,山西村制进入了其历史上的辉煌时期。这一方面是由于南京民政府已将乡村自治确定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乡村自治已成为一种颇具影响的社会思潮,阎锡山此时对村制更加重视,加强了行政督察和推行力度;一方面也是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北伐胜利后,山西百业待兴,政治相对稳定,为乡村制度建设提供了客观条件。山西村制的大力整顿和改进,吸引了社会各界的视线,人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之大加赞赏:
        其一,将山西村制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联系起来,称它为三民主义的载体,训政的起点。张东铭指出,山西村制不是古代的乡遂旧制,也不是各国的自治办法,而是阎锡山苦心精研所得的创制,实含有革命性的自治新路径。山西村制既是自治的革命,又是革命的自治,因为村制中有行使直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的办法,而“村公所、息讼会、村监察委员会,合之村民会议,与中山先生所讲政府五权内的行政、司法、立法、监察,可称相当。虽无考试一项,却处处以选举代之,亦足相副。”(注:张东铭:《村政与训政》,《山西村政旬刊》第2卷第1期,1929年1月1日。)换言之,山西村制是完全符合三民主义的乡村自治制度。
        其二,发掘山西村制的文化内涵,将之与上古文化嫁接。王鸿一指出,山西与河北翟城村一样,都是根据中国固有的学术思想,参酌日本自治制度而实行村治的,它们均“绍教养原则之遗绪,开村本政治之先声”。他认为,山西村政系根据孟子学术思想及周官遗意,“始而施为六政,继则摄为村政,近复证诸三民主义真谛,五权宪法精神,均相符合。”(注:王鸿一:《建设村本政治》,《村治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3月。)米迪刚指出,山西村制最重要之点,不是现代民主制度,而是它所蕴含的上古政治思想。他说:“谓山西村治已走入歧途者,实不知村治为何物,妄为臆断,而不自知其非是也。盖村治者征诸吾国固有之政治哲学,乃明亲止善合乎国性民情之惟一正路也。既办村治,即是走入治平之路,更有何歧途之可言哉!”(注:米迪刚:《参观山西村治归来之后感想》,《村治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11月。)
        其三,阐扬山西村制的民主自治取向。吕振羽指出,山西村制开创了中国下层政治重心之先河,其“可备训政之楷模,而为宪政之基础者”殊多。如中国的县行政区域,小则百里,大则数百里,不要说中央、省政府与民众疏隔,就是县政府除例行政事外,事实上也与人民毫无关联。而民众方面,各个散漫,无集体之力量,因而无从谋共同之利益与除共同之患害,更无从图民意之发展。山西在县与各户人民之间添设村制这一活体组织,一可以使各级政治机关与民众构成严密而灵活的社会;二可以由互助合作的精神,去解决民生经济问题;三可以由小范围的活体组织,完成平民教育,提高民智程度,去解决民权政治;四可以由居处地段之组合,增进团体的密切生活关系,去恢复民族精神。村制“集散漫之民众,为政治活体之组织”,可谓通向大同社会的阶梯。吕振羽对山西“由政治力量提倡民治”,村制“置人情于法律之上”,以及其“村民自决之精神”、“村民负担平均”的做法,都极为欣赏。他针对山西各村村民公议村禁约之事说:“此即小社会全民之精神,而行使选举官吏、罢免官吏之权也”。虽然山西村制存在着一些流弊,阻碍着健全的民主精神的生成,但他还是对其前途充满自信。他说:“吾观其此后教育计划,似欲进一步提起民众之自觉,农村的经济,似欲施行合作互助的原则,以过渡民生经济之解决。三民主义的乡村,此后其庶可渐,吾人将厚望之,树全国训政之楷模,为人类大同社会之先声明也。”(注:吕振羽《北方自治考察记》,《村治月刊》第1卷第1期,1929年3日。)
        当然,社会上对于山西村制除了赞誉,也不无严厉批评。梁漱溟尖锐地指出,山西村政难逃“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公例,就人民自治一面来说,其自治的真精神似乎很少。如村民会议的不实在,出席人的人数少,以及有人操纵等情况,都是很多,因而各公职人员的选举,应行公同讨议事项,多半是表面而已。政府完全依靠行政力量推行村制,全无引起人民自动的好方法。在他看来,山西村制实践没有导致真正的自治,其自治的生机已绝。(注:梁漱溟:《北游所见纪略》,《村治月刊》第1卷第4期,1929年6日。)何炳贤则说:“怎样才算民自为治呢?第一要素当然是治权属诸于民。试看看山西的村长副罢,表面上是人民选举的了,为什么又要加倍选出,送交知事选任?”(注:何炳贤:《地方自治问题》,北新书局,1930年,第122页。)他将山西村制讥为官治式的自治。
        中原大战以后,山西民穷财尽,元气大伤,山西村制不仅再也没有什么进步性的变革,反而成为了阎锡山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运动的工具。中国共产党影响下的进步团体--中国农村派遂对之大力批判,指出整个山西实在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封建社会,只不过自从实行村政以来,封建势力的实际基础多少有点变化,过去大半是建筑在祖先或者是自己的“门第”(功名)和“名望”上,现时则转移到了“村长”这个官街上了。所谓村政,“不过是在封建制度的本质上,加了一件‘村政’的新裳而已!”(注:悲笳:《动乱前夕的山西政治和农村》,《中国农村》第2卷6期,1936年6月。)。它“实际上离民主政治还相差万里”(注:陈洪进:《民权政治与乡村建设》,《中国农村》第3卷第4期,1937年4月。)。中国农村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山西村政的实质,这要比梁漱溟等人的批评深刻得多。
        总之,在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乡村自治运动中,山西因开风气之先而受到了世人的极大关注,社会上出现了一股不小的山西村制热。其时,由于人们各自的立场和观察角度不同,对山西村制褒贬不一,有些看法甚至截然相反,令人不知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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