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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杨国安 参加讨论

在流民客户附籍的同时,两湖地区在绅民的强烈呼吁下,曾多次进行过清田均赋。特别是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同时实行丈田均税运动,清出了许多隐漏之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客富主贫”及赋役不均的局面。至清初,这一活动仍在继续。在黄梅县,康熙年间邑令吴景恂在《均役碑记》中即云,丈田均役的目的在于:“察主户、客户苦乐之分,酌上地、中地、下地之差,折衷于差役、雇役之两法,剂其盈虚,权其缓急,安其土著而保聚其流移。”[22]
    应该说随着客户的逐渐入籍,以及土地丈量的推行,主客之间因赋役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也就逐步得以缓和。而且随着岁月的推移,客户居久了自然也就土著化了。特别是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推行,由于它是以维护地方治安为主旨,不似里甲编排要涉及田产赋税,其编查对象是辖区内所有的人户,因此不论土著、流寓,有无田产都一例编入,主客之间在户籍身份上更无差别。所以清代两湖方志中记载主客矛盾的内容渐少,诚如光绪《湘阴县图志》所言:“明世黄册尚有土著、客户之名,而税稍均矣,其后亦遂无主客之分焉。”[23]
    四、由“主客之争”看明代户籍赋役制度之演进
    户籍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它不仅仅只是一种人口统计方法,更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对于明代中后期户籍赋役制度的变化,刘志伟根据广东的研究成果,已经指出表现在赋役的折银化和定额化,以及赋役对象由人丁和土地的结合,到以土地为唯一的征派对象。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里甲制中的“户”,逐渐演变成一个单纯的税额登记单位。这也就导致了清代广东的图甲制实质上成为赋税征收系统。[21](P9-10,238-243)那么两湖地区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由两湖地区主客之争及其最后的平息,我们发现明代的户籍赋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户籍与赋役相结合到户籍与赋役相分离的过程,这其中赋役征派对象的转变是关键。明初设立的里甲户籍制度,其根本目的即在于向编户齐民征调赋税和征发徭役,所以户籍与赋役是紧密相连、合二为一的,有身必有役。因此明初国家征派赋役的主要依据是赋役黄册(户籍),鱼鳞图册(地籍)只是作为一种佐证和参照。这种户籍赋役制度是与当时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也就是说,稳定的小农是里甲制的社会基础,载入黄册的土地是里甲制的经济基础。里甲制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农民与土地结合的紧密程度。
    到了明中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赋役征派的加重,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得作为两湖地区里甲户的主户日益贫困,并逐步失去土地,于是人户与土地出现了分离,传统的里甲制也就难以维持。与此同时,两湖地区大量存在的客户尽管占有大量土地的,但由于无籍而并不承担当地的赋役。因此主客之争表面上看来主要是由赋役不均所引起,其实背后隐藏的却是土地占有的日益不均,这才是矛盾的根源所在。
    因而土地对于编排里甲、征发赋役的作用日显重要。所以自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之后,土地便成为征税的主要依据。而且在两湖地区,里甲的编排也逐步转向以田粮为主。如万历十年,大冶县知县吴仁即以每甲72石为准均粮(同治《大冶县志》卷4《田赋志》)。在清初,京山县:“(顺治年间)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24]其他如孝感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光绪《孝感县志》卷21《艺文志》);麻阳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康熙《麻阳县志》卷1《都甲》)。这种以税粮为标准划分里甲的方法实际上也使清代两湖地区的里甲制性质发生变化,即逐步演变为一种征税的单位与符号。这种里甲性质的变异最终导致了清代里甲制向保甲制的嬗变(注:对于清代里甲制与保甲制的相互关系与演变,目前学界还众说纷纭。本人根据对两湖地区的研究发现,经过赋役改革,里甲逐渐由明初的集户籍管理、赋役征收、治安教化为一体的基层组织收缩蜕变为单一的赋税征收单位,它的各项职能被架空,所能做的仅是作为一种纳税单位而保留在册籍之中。而随着赋役的定额化、折银化以及自封投柜等缴税方式的实施,保甲开始起到催征的作用,从而逐渐由以前单纯的治安联防组织扩展为集治安、编户、催征于一身的基层组织。这一退一进之间就实现了清代里甲与保甲在组织上的嬗变。也就是说里甲演变为赋税征收单位和征税系统是理解里甲向保甲转化的关键。对此刘志伟在前揭书中已经作过充分的研究,但学界对于清代里甲性质的变异似乎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保甲制下的户籍编审制度与赋役无关,所以老百姓也不至于过分躲避编查,人口隐匿现象相对于明代里甲制下大为减少。在湖南攸县,时人曾云:“核户口于往代(明),因赋而漏,因赋而耗,版籍适为空簿;校户口于今时(清),田赋自为田赋,户口自为户口,家给人口,粲乎隐隐各得其所”(同治《攸县志》卷7《户口》)。正是由于户籍与赋役的分离,明代两湖地区突出的主客之间因有无户籍所导致的赋役不均在清代保甲制下也就不复存在。
    原文参考文献:
    [1]汉川县志:卷22,杂记[Z].同治年间刻本.
    [2]安陆县志:卷3,疆里[Z].道光年间刻本.
    [3]醴陵县志[Z].民国年间刻本.
    [4]竹溪县志:卷12,艺文[Z].同治年间刻本.
    [5]谭其骧.湖南人由来考[A].《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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