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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农史》 杨国安 参加讨论

明朝建立之初,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征收赋役,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种种严密的规章制度,这包括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前者以人丁事产为主,后者以土地为主,两者相互参照、互为经纬。在此基础上又组建里甲制度。政府通过“人户以籍为定”,对全国人民实行最严格的人身控制,同时把各种人户无一例外地编入里甲组织之中,由里甲长带领着轮流应役当差。但这种貌似严密的制度经过不到几十年便已破绽百出,到明中叶以后更逐步趋于瓦解。这其中主要的表现就是人口的大量逃移。明中后期出现的流民运动对明初里甲制中户籍管理产生了强烈冲击,造成了户籍的混乱,更加深了各种社会矛盾。这在流民客户较为集中的两湖地区就有所体现。以前学者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两湖经济开发活动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论述较多,但对该地区长期存在的主户与客户因赋役分摊不均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却着笔甚少。本文即以“主客之争”为线索,分析流民客户的大量存在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注:本文所论述的“主户”与“客户”仅就户籍制度而言。这里的“客户”不同于粤、闽、赣一带的“客家”,后者带有强烈的文化心理色彩。客家人和客家文化因而也成为华南一带显著的历史文化现象。由于有极强的族群意识,华南一带的客家人与土著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甚至发展到大规模的械斗。对于这些区域土客冲突的研究,可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7-214,248-260页。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此前对两湖流民客户问题有所探讨的文章有张建民:《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本文对此多有参考。),以期深化明清两湖地方史的研究。
    一、明代两湖外来人口的移入与主客之分
    宋元时期,湖广还是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加之元末明初的战乱,人口进一步凋落,闲田旷土较多,开发程度也较低,因而成为吸引流移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两湖方志中多有记载:如同治《汉川县志》云:“(元末)川沔一带,烟火寂然,至明初仍是土旷赋悬,听客户插草立界。”[1]又据道光《安陆县志》载:“(元末)兵燹以来,晨星而列雁户者又几何,闻之老父,言洪武初大索土著弗得,惟城东有老户湾屋数楹,而无其人。鸟兔山之阴穴土以处者几人而无其庐舍,徙黄麻人以实之,合老妇孺子仅二千余口,编里者七。”[2]在湖南醴陵县亦是“醴陵各姓率多聚居,在数百年前皆客民也,……元明之际,土著存者仅十八户。湘赣接壤,故是时迁入者,以赣西赣南一带之人为多。”[3](《氏族志》)与人口稀少相对应的自是闲田旷土的大量存在,明人包汝楫在《南中纪闻》中即感慨:“海内旷土总不如湖广之多,湖广真广哉!”
    除当地土著人口稀少之外,两湖地区优越的自然环境也成为吸纳流移的重要原因之一。江汉一洞庭湖平原水土资源丰富,湖泊众多,交通便利,湖区还有大面积肥沃的淤积滩地,土质松软,易于耕种。而且从本区气候条件来看,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有利于谷物的生长。这些使之成为明代极具潜力的新兴农业开发区。即便是湘鄂西山区,也因其山大林深、开发较晚,拥有丰富的野生资源和山林草地。明弘治八年,竹溪知县曾熙曾指出:“荆襄迤西多长川大谷,土壤肥沃,物产富饶,寒者易以为衣,饥者易以为食,此天地自然之利,民必趋之,往岁流民潜聚,去而复来,因其所也。”[4]这些自然优势对外地流民客户而言都极具吸引力。
    土地资源的充裕以及当地人口的稀少,使得明清时期外省人口大举流入两湖,其中尤以江西人为最多,这即是人口史上的所谓“江西填湖广”。对此已有众多学者进行过研究(注:相关研究成果,仅就专著而言就有: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六卷《清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对于移民的时代问题,谭其骧先生在其《湖南人由来考》中认为:“湖南人来自历古,五代、两宋、元、明居其什九;元、明又居此诸代之什九;而元末明初六七十年间,又居元、明之什九。”[5]但由于谭先生依据的主要是方志中的《氏族志》,所研究的主要是“族”而非“人”,所谓“湖南人由来考”实际成为“湖南族由来考”,而族有大小之分,所以导致结论存在某种偏差。此后曹树基在《湖南人由来新考》中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正,他在收集更广泛地区的家族资料基础上,确立了湖南不同类型移民区中族与人口之间的数学模型,对湖南人口的由来作出了更为准确的统计和判断:“湖南全省人口中,56%左右是元以前移民后裔;35%左右是元代及明初移民之后裔;9%左右是明初以后移民之后裔。”[6]
    无论如何,两湖地区在明代显然属于典型的移民社会,那么我们该如何划分明代两湖地区的土著和流寓呢?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以明初洪武年间为限,真正的土著应是在明代以前就已在当地生活了三十年以上的住户。但诚如前面所引方志资料中揭示的情况,这类真正的土著在明初数量并不庞大。不过,在元末明初外地移民大量落居两湖之时,恰好遇上明初推行里甲编户制度,其一般是采取“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方法。这就为洪武年间的流移正式定居本地提供了一次机会。对民户而言,编入里甲应差纳粮就等于取得了官方的正式认可。所以这批在洪武年间承籍立户的民户相对于以后陆续迁来的流移,特别是长期并不入籍的流民而言,他们在当地俨然已经成为“土著”。
    因此就本文而言,其土著既包括明以前的老土著,也包括明初即已承籍纳粮的民户,因为随着他们在迁入地的入籍,实际已成为了土著。而且在文献中,这些被编入里甲户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户一般称为“主户”。而在明中后期因贸易或承佃或逃避赋役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迁徙至两湖地区,但又长期并不在当地入籍承粮的人户一般称之为“流民”或“客户”。除去感情色彩,仅从户籍身份的角度而言,客户、流民、流寓并没有什么差别,在我们的论述中他们也是相通的。
    所以,依笔者看来,主户与客户、土著与流寓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居住的长久,而在于前者已经在当地立户入籍、承差纳粮,而后者则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没有取得户籍,因而也不承担赋税徭役(注:我们也注意到,在少数方志中并非如此界定客户,而是沿用当地传统习俗观念,将外来移民概称为客户,而不管其是否入籍。这类情况需要我们加以辨认。但大多数情况下,明代的客户主要是指未入籍者。)。本文用主客之称只是想区分两类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身份的人群,也即是里甲户籍之中的编户--“主户”,与里甲户籍之外的无籍之民--“客户”,进而探讨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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