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著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3)
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外来客户大量移入,但两湖大部分地区的里甲数目却一直呈下降趋势。其中以正德、嘉靖年间为最。如浏阳县:“洪武初编七十五里三坊,粮堕民困,嘉靖间已并为四十八里二坊。”[15]这些变化与主客之间的赋役不均、土客之间的利益倾轧所导致的土著的没落及逃散不无关联。 可以说大量籍外之民的存在对在籍之民是一种威胁和冲击,这种威胁一方面在于赋役的不均(注:必须指出,客民并非是造成赋役不均的唯一原因。在两湖地区,远多于其他地区的王府庄田和卫所屯田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大肆兼并土地,转嫁赋税,造成了两湖民户田赋负担加重、赋役不均。),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资源的争夺上。客民在定居的过程中,不断地和土著居民为争夺垦地或江边湖畔的低湿地彼此竞争。在平原湖区,主户与客户都进行着围堤筑垸的工程以从事垸田生产,由此主客之争就体现在主堤与客堤的矛盾上: (沔阳)自洪武迄成化初,水患颇宁,其后佃民估客日益萃聚,闲田隙土易于购致,稍稍垦辟,岁月浸久,因壤为业。又湖田未尝税亩,或田在数十里而租不数斛,客民利之,多濒河为堤以自固,家富力强则又增修之。民田税多徭重、丁口单寡,其堤坏者多不能复修。虽垸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然法久弊滋,修或不以时,故土未坚实;丁夫或非其数,故工尚卤莽。夫垸益多、水益迫。客堤益高,主堤益卑。故水至不得宽缓,湍怒迅激,势必冲啮。主堤共受其害。由是言之,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8](卷74《湖广三》) 由于客户往往资财丰厚,或人丁强壮,其所修堤坝比主堤坚实,所以每到洪水期,主堤往往先受其害。难怪时人惊呼“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这表明主客之间的矛盾已经由赋税上的不均,发展到客户的争利行为危及土著的生产和生活安全,造成对资源的破坏,加剧了两湖平原地区水患灾害。在湖南攸县亦有类似的抱怨: 迩来闽粤之民侨居吴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县所在皆是。以为主户则本非土著,以为客户则已无他徙。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泽,凿冈伐岭,水心叶氏所云锄耨无穷,地力竭而不应,盖不免焉!然动损地气所关尚浅,惟是其性桀骜,其俗犷悍,若置之户口之外,视同狉獉,恐不免为土著之累。[16] 这里人们认为客户的生产造成地方衰竭,动损地气,而且认为客户桀骜不驯的性格会连累土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明中后期至清代,这说明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闲田旷土大部分已被开垦,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开始显现。 客户对当地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客户中主体为流移之民,其成份繁杂,有躲避赋税者,有谋取利益者,其间更不乏“骄黠不逞”、“脱罪亡命”之徒。而且他们脱离了里甲的控制,因此流移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史称荆襄地区“四方流移杂处,醇梗相半,其地多崇岗山箐,民事剽悍而恒拘狎。虽岁时群处,往往以财才雄长,有侠风。四方游民其琐尾派离与铤而走险者多逸其中,久而滋煽,因易为乱,承平以来,剧盗数起。”[8](卷72《湖广一》)可见,流民对社会安定的负面影响十分典型。其他各地也是“盗寇”频发,此伏彼起。这些与流移杂处不无关联。 另外流寓的移入对当地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大。在东湖县:“彝陵自设府以后,流庸浮食者众,五方杂处,风俗大变。……凡健讼犯科者多系流寓浮籍,土著者稀焉”。[17]在京山县亦是“游居之民则犷悍律讼。”[12](卷6《风俗》)当然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坏影响都归于客户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人类的迁移与交往对传播文明、促进民族融合都有重大意义。[18]在湘鄂西山区,流民的进入带来先进的耕作技术,对开发山区都作出了重大贡献。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论述。 三、问题的解决 随着土客矛盾的渐趋激烈,特别是土著对于客户占据膏腴之田、湖泽之利,却籍口客民,不承担任何赋税的行为深为痛恨。客处之民由此被视为两湖地区的“三蠹”之一。这种主客之间因在赋税负担上的不均,最后导致政府不得不进行人口和赋役制度方面的调整。这就是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动的推行。 到明中后期,政府逐步调整了人口政策,即由一律遣回原籍改为允许客户在新居住地落籍入编,就地安置。两湖地区办法有二:一是对大量流民聚集区编制新里甲,甚至设立新的州县,荆襄流民的处置就是一例:设置郧阳府,添立竹溪、郧西两县等。二是就地纳入当地里甲中去,填补逃亡里甲中的空缺或设立客民里。 早在明成化年间,随着土著的外逃及原有里甲的松弛和萎缩,两湖地区就有不少官员主张以流移来附籍填充。如丘浚在其《江右民迁荆湖议》中就有鉴于“江右之人群于荆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荆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是并失之也”的局面。提出将这些流移收编管理,其议曰: 臣请立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荆湖多历年所,置成产业者则名以“税户”之目,其为人耕佃者则曰“承佃户”,夫贩易佣作者则曰“营生户”,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询其所由,彼情愿不归其故乡也(不愿者勿强),则俾其供词,具其邑里,定为板册。[19] 吴桂芳在处置陆续而至的郧阳流民时也提出:“收集流寓以实逃亡里甲”的主张,其方法是:“除旧已附籍及暂时来往贸易,或工匠艺共赁店居住者不得妄行骚扰外,其余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年多,势在重迁者,务要挨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填补逃亡甲首格眼,遗下逃亡田亩,即拨领种认粮。如本里空格填满,则另拨别里。通县空里补满则另立新里。”[20] 这里共同点都是力图使流民客户重新回到官府里甲控制之下。但有一点我们需注意,这里的附籍都对田产提出了要求。其原因在于里甲实质是一种役制单位,里甲中的“户”的内涵应该就是与土地相结合的人口,即“人丁事产”。[21](P9)据此可推断,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被允许入籍。不过,既然主客之争的焦点就在于这些已垦耕田地却不承担赋役之客户,那么他们的户籍对于解决赋役不均现象是大有裨益的,即所谓“使客丁必登籍而复其常役,则口增而民徭之偏重可省也;湖田必税亩而修其常,则赋增而民租之积逋可杀也。如是则主不常贫,而客亦可以久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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