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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张小也 参加讨论

在官府方面,清代的普通教育以学而优则仕为目的,大多数州县官员是经过科举走上仕途的。在求取功名的过程中,他们的必修课是四书五经,不包括专门的司法知识。然而入仕之后他们会发现,想要博得清正廉明的官声,做到弭盗安民,理讼决狱是不能逃避的责任。面对着层出不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没有知识准备的官员往往感到无从措手,因此,健讼之人很容易抓住他们的弱点,达到目的。
    从制度上看,清代并没有在什么阶段终审的规定,当事者只要想争执就一直可以争下去。与此相对应,也没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如果感到官员的审理不能令自己满意,当事者任何时候都可以上诉。(注:参见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的形态为素材》,《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第15页。)也就是说,反复上诉是为清代司法审判制度所允许的,诉讼可以无限制地被提到官府的等级构造内任何级别上去。而且,在地方各级政府中,只要是官,都有一定的司法职责。(注: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第一章第三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所以,州县官员对于健讼之人防不胜防。
    清中期以后,漕讼频繁发生,暴露出社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其一,随着清王朝由盛转衰,漕粮浮收现象越来越严重。“乾隆三十年以前,并无所谓浮收之事,是时无物不贱,官民皆裕,其后生齿愈繁,而用度日绌,于是诸弊丛生,然犹不过就斛面浮收而已。未几有折扣之法,始而每石不过折扣数升,继乃至五折、六折不等,小民终岁勤勤纳赋之外,竟至不敷养赡,势不能不与官吏相抗。”(注:姚文田《论漕弊疏》,道光二年,《清经世文编》漕运上。)其二,吏治败坏,官员的腐败现象普遍发生,百姓的吁求很难通过正常程序得到解决。“咸丰九年二月中,京都有人匿名细陈苏属漕弊利害条款,刷印遍路潜贴,见者哄然。另有信一函,自称古吴老农,专言漕弊,潜致彭中堂启,书中求请肃清积弊之意。”彭中堂就是彭蕴章,也是江苏人,当时居首辅之位,“然而官声素不廉洁,其家向不完粮”。他因自知此事难隐,即贴款奏闻。上谕令督抚细查利弊严办,而督抚仍视为具文,“地方凋敝,至于此极”。对此时人评论说:“州县浮收,全赖上司包庇,小民膏血渐尽,京储仍绝空虚,何也?盖大小官吏贪虐,犹之率兽食人也。”(注:《漏网喁鱼集》。)特别是胥吏上下其手,为害尤深。其三,清代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直接控制很少,后期更有减弱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自然而然地产生各种经纪人(王福明译杜赞奇语),在地方公共事务中,宗族、会社、宗教团体、秘密组织等都有可能承担经纪人的角色,从漕讼的情况来看,健讼之人也扮演了这种经纪人的角色。
    关于最后一点,发生在江西的一件漕案似乎更能够说明问题。
    道光二十年,江西巡抚钱宝琛奏报,新喻县监生万帼彩、胡尚友等把持漕务,设局敛钱,并以该县浮收勒折等词节次京控,经官查拿复纠众抗拒。钱宝琛已将“查办不善之知县包世臣”具折奏参,并将节次获犯讯供情形先后奏明。在此过程中,胡尚友复遣抱告在都察院衙门控称“知府熊莪因该县漕案于本年四月间会营带兵烧毁民房,炮毙七命,臬司目睹,并未参奏”等语。经都察院具奏,道光皇帝于二十年八月三十日下旨严查。官府将万帼彩拿获,正在行司饬拿胡尚友归案讯办时,胡尚友赴司投到。据钱宝琛报,“万帼彩秉性凶狡,素为族邻畏惮,遇事听其指使,与胡尚友平素交好”。新喻县征收漕粮,向系随到随收,道光十八年九月间,前署县史致祥示期开漕,万帼彩与胡尚友“冀图包漕渔利,倡言向来花户上米,常有拥挤,勒要经营漕粮之地保禀请挨户完纳,并须由伊等派定先后完交,不准花户自行上仓”。当即被该署县闻知饬禁,并于十月初二日开仓。万帼彩、胡尚友“仍商同设局把持,并主使愚蠢花户将丑米运仓桠交”。该署县恐滋事端,禀经临江府知府熊莪会营督带兵役亲赴弹压查拿,万帼彩等各自逃逸,各花户也自行换米交纳,将漕收竣兑运。十月十二日,胡尚友邀同严邦誉“欲行架词省控”,经临江府拿获解省,发交南昌府审办。万帼彩闻府查拿严禁,起意邀结乡民,以该县浮收抵制,声言“十八年以前民欠漕尾早经官为垫完,现复催征,系属多收”,令各花户毋须完纳,各花户图免完欠,多有听信。十九年二月间,万帼彩复以为各花户建设完漕公局为理由,建立急公堂,声称以后漕务总须由局主持,向花户敛钱三次,自一百文至三百文不等,共计敛钱七千余串。之后,万帼彩自作状词,指称该县勒折漕米等情节,开列胡尚友、张亨、李恒春名字,令冯吉祥作抱赴都察院具控,随后被咨解回籍。该署县史致祥因查拿案犯不力被撤任,候补知县包世臣接署,一面勒拿万帼彩等归案讯办。因日久未获,钱宝琛将包世臣节次奏参。胡尚友在省候审期间患病,经新建县验明交差李祥保领看守。二十年正月初二日,胡尚友接万帼彩信嘱逃回,经严拿无获,由省饬委坐补景德镇同知文海会拿。万帼彩起意纠众抗拒,即于十七日先写闭市溜帖二纸,令人交城厢店铺,并纠雇四十九人帮拒,每人许给钱五百。十七日午后,该委员文海、临江府熊莪等督带兵役,坐船抵县,万帼彩先令人上船詈骂,并于是晚与胡尚友喊集众人各执竹枪木棍赴县城浮桥对峙喊拒。该府等饬令兵丁过桥捕拿,众人持械拒捕,兵丁为吓退他们鸣放鸟枪。此后万帼彩令冯吉祥做抱告,赴都察院呈控一次,后复令胡财盛为胡尚友作抱,并令敖凤仪、高必照节次赴京呈控。胡尚友拒捕逃散后,复令李心正作抱京控,先后准都察院步军统领解回原籍,并奏奉谕旨交审。紧接着又有万李氏等在钦差户部右侍郎麟魁途经新喻县时投递呈词,词内所控情节与胡尚友京控情词大略相同,只是声称官兵放火伤人情节最重。据钱宝琛称,该县潭口地方胡、万、李等姓于道光二十年四月二十日焚屋九十余间,又园下地方万姓于是月二十一焚屋三十余间,“实系万帼彩于拒捕逃散后各处藏匿,经印委各员探知踪迹,前往掩捕,该犯闻信,一面逃窜,一面即嘱令妇女将屋放火焚烧,该妇女等声喊官烧民房,以图抵制,使官兵不敢近前,并非官兵焚烧房屋”(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财政类,田赋项,全宗号:0275-056、0275-057。江西巡抚钱宝琛,道光二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从钱宝琛带有明显倾向的奏报中,我们很难揣摩到这件案子的实情,但是文中提到的钦差麟魁的奏折似乎可以提供另一个角度(注:前引姚文田奏疏中的另外一段话显然是站在花户的立场上来解释这类案子的:“官吏所以制民之术,其道有三,一曰抗粮,一曰包完,一曰挜交丑米。赋额既重,民间拖欠势所必有,然大约只系零星小户,及贫苦之家,其坟墓住屋,皆须照例输纳,又有因灾缓征,新旧并积,因而拖欠者,是诚有之。如其家或有数十亩之产,既自食其田之所入,而竟置官赋于不同,实为事之所绝无”。)。据称,道光二十年正月十二日,他自湖南回京途经江西,船到临江府属新喻县境内时,有多人环跪岸上呼冤,他当即接收呈词二十纸。状上说,道光十七年,新喻县姚县收漕时,因东仓拥挤,跴毙多命。十八年,百姓求史县令挨图上米,以免拥挤,又发生了皂役严安等殴辱生员的事情。胡亭经、胡尚友不平具控,该县卫护皂役,捏情禀府,诬陷二人闹漕,胡尚友被押,因此激成京控之案。这一年花户因无歇宿囤米之所,不便上米,于是凑钱买地,造急公堂囤米挨图候上。去年四月,本府熊委员文会营带兵焚烧潭口各村数百家,臬司来县饬止,六月又督兵焚烧百余家。署县包世臣到任后,即开折直言漕弊,谁知学政、巡抚反以玩漕将其奏参。包世臣去任后,王知县到任,浮勒更甚。(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财政类,田赋项,全宗号:0275-054。麟魁,道光二十一年二月一日。)
    其实,是以钱宝琛的说法为准,还是以状词的说法为准,并不是至关重要的。此案的关键在于急公堂这个机构,它是胡、万等人成立的一个处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其目的之一是将花户集中起来,减轻漕负(挜交丑米、挨图上米等行为可以看作是对贪官污吏常用的挑剔和滞留等手法的对抗)。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胡尚友和万帼彩等人还将从村民手中敛得的钱财用来支持常年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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