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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张小也 参加讨论

将诉讼作为公共事务,拨专款供其使用,这在清代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特别是在宗族内部。在湖北省黄州府黄冈县的孔埠镇(今武汉市新洲区孔埠镇),宗族的公田收入用来支付族人受欺凌时的诉讼开支。(注:湖北省武汉新洲区志办藏《新洲县志》社会篇补充资料。)乾隆二十八年,江西巡抚辅德在奏疏中说:“江西民人有合族建祠之习,本籍城乡暨其郡郭并省会地方,但系同府同省之同姓,即纠敛金钱,修建祠堂,率皆栋宇辉煌,规模宏敞。其用余银两置产收租,因而不肖之徒从中觊觎,每以风影之事妄启讼端,藉称合族公事,开销祠费。县讼不胜即赴府翻,府审批结又赴省控,何处控诉即往何处祠堂,即用何处祠费,用竣复按户派出私财,任意侵用。是祠堂有费,实为健讼之资,同姓立祠,竟为聚讼之地。”(注:江西巡抚辅德《请禁祠宇流弊疏》,《清经世文编》宗法上,中华书局1992年。)
    辅德的奏疏表现出极高的警惕性,是因为他感觉这些宗祠已经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实际上敛费聚讼肯定只是宗祠活动的一种,且不妨碍它们同时拥有促进社会稳定的其他功能。清代江西吉安渼陂村有梁姓宗族,不仅人数众多,而且财大气粗。梁姓做生意赚来的钱用来买捐功名、建书院、修祠堂、办义学等公益事业。由于势力最大的“四大家族”的倡议,还成立了“七十六都急公祠”。民国时期,“急公祠”负责了“七十六都”(范围比渼陂村大)的大部分慈善公益事业,包括赈灾、助交公粮等。交粮一般先交给“急公祠”,再交给官府。(注:江西师范大学黄志繁在第一期历史人类学高级研修班上的发言,为口碑资料。)巧合的是,急公祠与急公堂名称相似,交公粮则可以比作交纳漕粮,它从侧面说明急公堂可能也承担一些公共事务,虽然它的起因是控漕。
    三、健讼之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复杂面相
    健讼之人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最为官员所忌惮。在传统政治中,“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但是,健讼之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地方行政司法的特点,甚至能够揣摩官员的心理。乾隆年间寅保在一份奏折中报称:“奴才因公出署,有钱塘县贡生吴士洪投递呈词一纸。阅其词内语句多属悖谬支离,但控有海宁县书吕放闻等多收漕米,掯勒折价等情,事关漕粮,虚实均应究理。”(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财政类,田赋项全宗号:0160-035。乾隆三十六年正月十三日。)江苏巡抚汪日章亦在折中奏报审讯武进县生员邹景泗赴京呈控县书浮勒等情,案内牵诉该县书薛方清等藉办兵差派夫折价。类似控差之事在漕讼中比比皆是,这固然是因为涉及漕案的差役往往劣迹斑斑,但也另有隐情--凡涉及差役之案多半一告即准。樊增祥在分析此类诉讼得手的原因时说:“大凡作昏官者,率以袒差厉民为受赇帮狱之根源,而作清官者,又皆以伸民抑差为沽名讨好之门面。是则甘为小人者固毫无公理,而号称君子者,亦未免私心。”也就是说,在对待差役的态度上,无论是昏官还是清官,都有弱点。那些健讼之人也正是抓住了官员的弱点,“问其名则平民也,问其事则公理也。彼先自立于不败之地,以打此百讼百胜之官司,稍一驳诘,彼即坐听讼者以袒差之名,以为历历上台之地”(注:《樊山政书》卷十八,批临潼县禀,台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然而,健讼之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地位是尴尬的。其一,他们没有合法身份,也不可能遵循法定程序。《大清律例》规定:“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在漕粮案中,“州县征派,务须里长率领众民公同陈告,方准受理”(注: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刑律·诉讼·诬告,法律出版社1999年。)。健讼之人的行为显然与此规定不符,所以,在官员眼中,他们自然不是什么良民。他们的不安分与普通百姓的谨愿之间形成鲜明的差异。仍以前述控差之事为例,普通百姓大都畏惧衙门中的差役,宁肯忍气吞声也不愿伸张自己的权益,健讼之人却经常以差役为入手处取得胜算。对此樊增祥说:“差役剥民固是惯技,然敢于上控差役者大抵刁徒什九,而良懦无什一。”(注:《樊山政书》卷十七,批临潼县民季学忠呈词。)其二,虽然他们插手的是公共事务,客观上可能有益于百姓,但是不能合法地收取费用。樊增祥在陕西按察使任上时,临潼县的薛含瑞及季学忠上控粮差李兴,令他丢了差使,并且吐出从花户那里剥削来的“好处”。然而在樊增祥看来,他们的本意其实在于“夺粮差之利以利己,而借为民除害为词,为耸听邀准之计”。理由是李兴吐出的“好处”仍由联名上控者朋分,花户不但未得到补偿,甚至并不知道有呈控之事。樊增祥认为:“彼世之自命好官者,特未深思耳,现在吾民品格大率在中下等,其于公德公理毫无体认,试问花户出钱之事,何以数人出而控理?赴省要盘缠,候审要缴裹,代书要戳费,票差要草鞋钱。彼受害者安坐家园,一钱不出,独彼数人既赔钱而又受累,何乐而为此哉?”(注:《樊山政书》卷十八,批临潼县禀,台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其实,薛含瑞、季学忠等的行为并非如樊增祥所说一无是处,花户受粮差剥削,是因为胆怯而无力反抗。健讼之人惯于与官府交锋,有他们出头,恶差才能够被控,花户才得以解脱。而且,既然打官司需要一定的费用,那么他们把李兴的非法所得占为已有,在花户看来也许并不过分。这一点,在前述急公堂的案例中也有所体现。
    总之,在官员看来,百姓的最佳状态是能够被分而治之,所以健讼之人的“扛帮”行为是非分之举,在宣称健讼之人的种种劣迹时,他们往往会特别提出敛费一事作为证明。汪辉祖的话很有代表性:“自爱之人,虽事甚切己,尚不耐匍匐公庭,况非己事乎?藉口地方公事,联名具呈,必有假以济其私者,其非安分可知。”(注:汪辉祖《学治臆说》之公呈不可轻准。见张廷骧辑《入幕须知五种》,台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
    但是,又要看到,官员的看法不完全是从主观出发,服务于正统意识的。健讼之人的矛头虽然直指官吏的不法行为,对腐败行为构成威胁,但是,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更容易形成的是健讼之人与官府共同欺压百姓的局面。
    汪辉祖在钱塘县做幕友时,湖州府招解乌程遣犯吴青华到县寄狱。吴青华年仅二十一岁就中了举,负才健讼,后又发展到吃漕饭。“吃漕饭者,官征漕或浮额,黠者辄持短长,倡言上诉,官惧则令漕吏饵以金自数十至数百,称黠之力。若辈岁需专取给于漕,故谓之吃漕饭云。”吴青华为“众黠”之首,汪辉祖作馆乌程时,知县已经生了除掉他的念头。汪辉祖知他并无他过,力劝主官不可,这才放过他。但是那些惯于从浮收中得好处的胥吏不肯罢休,当己丑漕粮即将开征之时,他们设计灌醉吴青华,将他引入娼家,使妓呼强奸,胥吏与被收买的两邻一拥而上将他抓住带回县里。知县素来刚愎自用,且早就对他恨之入骨,乘他还醉着的时候“录供系狱”。次年复讯,吴青华翻供,上诉到府,谁知知府更加酷烈,并不详问情由,以妓与邻佑为证,施以刑罚。他受刑不过,只得自诬,从重发遣。后来臬司也曾提审,吴青华“未尝不哀吁呼冤,而狱已成,无益也”。汪辉祖不由得“为之慨然太息”,他回忆道,从前辅佐胡公督理苏松粮道时,纲纪肃清,征漕之县无不兢兢奉法,收米时浮出一指半,官员即干谴咎。彼时漕船过淮,总督杨锡绂秉公盘量,米色稍有不干洁即责惩运丁运弁。丁弁止敢比较米色,不敢向州县别求津贴,督运之员亦皆无杂费,所以征漕者没有浮收的机会。直到他作幕浙江时,此风犹未改。但是,甲申、乙酉以后,运丁诡称沿途费用,勒索州县米色钱逐岁加增,州县也从中得到好处,所以恣意浮收,甚至于有七折、八折、内加、外加之名。在这种情况下,“愿者重累,视输漕为畏途。黠者生波,盼征漕为奇货。官既自决其藩,民遂敢越其畔。上官以为源不易清,阳禁之而阴庇之,民之挠法者亦不敢明正其罪,以故宫肆民骄,习为故常”(注:汪辉祖《病榻梦痕录》乾隆三十五年庚寅,台湾广文书局。)。在官府的默许下,某些健讼之人“一经得直,归而号于众曰:去蠹免累,皆我上控之力。可以勒收讼费。从此声名一出,狡黠之吏役反结纳之,庸恶之官长亦畏惮之,而良民之受其鱼肉者,较贪官污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注:《樊山政书》卷十八,批临潼县禀,台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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