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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张小也 参加讨论

健讼之人在公共事务中的复杂面相有着深刻的原因。其一,在传统社会中,法的出发点不是权利,它本质上只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工具,官府允许百姓利用法律的唯一形式就是向他们诉冤情求恩典,因此,健讼之人插手公共事务的行为不可能是合法的,而是理所当然地被打上了“唆讼”的标签。再加上官官相护等体制上的原因,健讼之人往往要从官府的腐败入手,来争取权益的改进,为了能够在上控乃至京控中准状,他们常用的方法是捏造重情,因此,又总是有“刁讼”的嫌疑。其二,在传统文化的氛围中,人们普遍存在“厌讼”心理,这反而使健讼之人凸显其强势,对普通百姓构成威胁,因此他们大多没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道光年间陕西凤翔知府邱煌说,“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这是因为:“谨愿者无事不屈,黠且悍者无事不伸,以言语伤人,以势力胁人,以厚貌欺人,虽自知其曲而不惮于讼。州县讼不解则讼之府,府讼不解则讼之司道,司道讼不解则讼之督抚,督抚讼不解则讼之京师,至京师而情伪歧出,失其本真,虽有皋陶不能穷诘,且督抚总核一省之讼而不暇遍为听,京之三法司总核天下之讼,愈不暇遍为听。况讼经载,其隐情必深,其机谋必幻,其株连必众,其事绪必纷,其布置早定。调一卷提一人,近者数日,远者数十日。诛一胥,纠一吏,少则累及数员,多则累及数十员。纵能洞烛奸邪,实有不易平反之势。即力为平反,而谨愿者已不胜困惫矣。彼黠且奸者见此事之不数存也,益肆行无忌,吓诈良民。在一邑则一邑畏之,在一郡则一郡畏之,否则从而效之。”(注:《府判录存》之路德序。)其三,在传统政治中,司法没有独立性,它是从属于行政职能的,更与人治有着密切的关系,法、术、势从来就没有真正地分离过。因此,健讼之人所依靠的往往不是现代法律所强调的正义与公平,而是权术与势力。樊增祥在一份呈词上这样批示:“本县去年因恃符扛讼者太多,禀奉抚宪批示,凡职员军功到堂,不将执照保札呈验者一经问涉虚诬,照平民一例笞押。”(注:《樊山批判》卷九,批雷畏三呈词。)他在另一份呈词上批示:“大约每一州县,各有刁劣绅衿倚刀笔为饭具。地方官之老实者则受其欺制,混帐者则倚为爪牙,而公正者弗与交通,或少加钤束,则彼即挟愤诬告,上官稍不及察,或将本官薄加谯让,则若辈之气焰愈盛,官威替而民害亦愈深矣。”(注:《樊山政书》卷十七,批华州褚牧详。)
    从上述对清代漕讼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健讼之人在公共事务中既有抗拒官府一面,也有欺压百姓的一面,在这一点上,可以参考杜赞奇有关文化与权力研究中的“赢利型经纪”与“保护型经纪”之间模糊不清的关系(注: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第4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这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清代政治与社会结构所共同造就的一种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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