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3年,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1859年,洪仁玕从香港至天京由洪秀全命其总理朝政不久,提出了《资政新篇》。本文拟就这两个文献各自所涵括的内蕴、起到的作用及两者的关系等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 《天朝田亩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平分土地,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它不仅仅只是一个关于分配土地的方案,而是太平天国建都之初的一个立国方案与制度,这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太平天国作为与清王朝相对峙的一个新生政权亟需要有一个立国方案与制度来维系其自身的运行机制,《天朝田亩制度》的颁布自然是必要和必需的。 从《天朝田亩制度》的全部内容来看,它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①。 首先,《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特点和军事指挥系统的隶属关系。即:“凡一军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当其任者掌其事,不当其事者亦赞其事。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军帅详监军,监军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次详将军、待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军师遵行。功勋等臣世食天禄,其后来归从者,每军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 其次,《天朝田亩制度》具体规定了平分土地的办法和由此建立一个“天下大同”的理想社会。“凡田分九等”,“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再次,《天朝田亩制度》对副业生产和收入分配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大家处处平均”的精神,确立了自金田起义后逐步实行的圣库制度,“凡天下,树墙下以桑。凡妇蚕绩缝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苎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矣。”“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荒。” 第四,《天朝田亩制度》对太平天国的司法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凡二十五家中,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罚。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不息,则卒长尚其事于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军帅会同典执法判断之。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于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凡天下官民,总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者则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官或违反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则为奸,由高贬至卑,黜为农。民能遵条命及力农者则为贤为良,或举或赏。民或违条命及惰农者则为恶为顽,或诛或罚。” 第五,《天朝田亩制度》对选官制度作了规定。“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凡天下诸宫,三年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凡保升奏贬所列贤迹恶迹,总要有凭据方为实也。” 第六,《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太平天国的军事制度。“凡设军,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设一军帅。次设军帅所统五师帅。次设师帅所统五旅帅,共二十五旅帅。次设二十五旅帅各所统五卒长,共一百二十五卒长。次设一百二十五卒长各统四两司马,共五百两司马。次设五百两司纪各所统五伍长,共二千五百伍长。次设二千五百伍长各所统四伍卒,共一万伍卒。通一军人数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人。” 第七,《天朝田亩制度》还在思想教育方面作了规定。“凡内外诸官及民,每礼拜日听讲圣书,虔诚祭奠,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焉”,诸官“有敢怠慢者黜为农”。 可见,《天朝田亩制度》类同于一部关于太平天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教育等方面的法典,在确立和巩固太平天国天京政权方面起到了制度上的保障作用。 以往史学界在评价《天朝田亩制度》时,往往着意于它平分土地的内容。对它加以肯定的观点认为,《天朝田亩制度》提出了平分土地的主张,反映了农民的利益和要求,具有进步性。而否定它的观点则认为,《天朝田亩制度》并没有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而是以一种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代替另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它虽然反映了农民的愿望,却又违背了社会发展方向,只能是倒退的和反动的,而且《天朝田亩制度》根本未实现,在太平天国区域内仍然是“照旧交粮纳税”。近来有的论者指出,太平天国的圣库制度和乡官制度的实行,表明《天朝田亩制度》的内容已部分地实施。这无疑是研究工作的一大突破。进一步来评析,如果把《天朝田亩制度》作为太平天国的立国制度来看,除了平分土地一项未实行外,上述其它六项内容却不能不说是程度不同地加以实施过,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可以说《天朝田亩制度》确实是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在制度确立方面的一个创举,它为农民所建立的新政权作出如此明确的各项规定,是有助于太平天国运动自身的发展和强化了天京政权自身的功能。尽管《天朝田亩制度》里含有农民的绝对平均主义和体现着洪秀全的皇权主义等不良因素,但从它的整体内容来评判,其试图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理想社会的追求和在实践过程中推行寓兵于农、发展农副业生产、强调“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罚”、“受贿弄弊者则为奸”、选官按德才实据、以从军帅到两司马的乡官来管理基层社会的方法,则是充满着积极的因素和反映了农民群众在反封建斗争中的追求与愿望。因此,对《天朝田亩制度》应当予以基本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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