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资政新篇》乃太平天国的一个近代化方案,这是没有疑问的。但它除了实现近代化的追求之外,还有改变太平天国的现状和借此以“资政”的现实作用,这也是不应予以忽视的。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对他的写作目的和“用人察失类”、“风风类”、“法法类”、“刑刑类”所包含的内容作了系统的阐述②。 洪仁玕向洪秀全陈述了他呈递《资政新篇》的目的:“缘小弟自粤来京,不避艰险,非图爵禄之荣,实欲备陈方策,以广圣闻,……以资国政,庶有小补云尔。” 在“用人察失类”中,洪仁玕认为须“禁朋党之弊”。他指出:“朝廷封官设将,乃以护国卫民、除奸保良者也。倘有结盟联党之事,是下有自固之术,私有倚恃之端,外为假公济私之举,内藏弱本强末之弊。为兵者行此,而为将之军法难行;为臣者行此,而为君之权谋下夺。良民虽欲深倚于君,无奈为所隔绝,是不可以不察也。……倘至兵强国富,俗厚风淳之日,又有朝发夕至之火船火车,又有新闻纸以泄奸谋,纵有一切诡弊,难逃太阳之照矣。”洪仁玕此言是针对太平天国存在着严重的朋党之弊而说的,他虽以巩固洪秀全的君权为前提,但对于维护太平天国领导集团的团结却有积极意义,特别是他想借助于近代化的火船、火车等交通工具和新闻纸作媒介来速传信息以防朋党之弊,实为可贵的设想。洪秀全在此策上眉批道:“钦定此策是也。” 在“风风类”中,洪仁玕首先对“风风”作了如此解释:“夫所谓‘以风风之’者,谓革之而民不愿,兴之而民不从,其事多属人心蒙昧,习俗所蔽,难以急移者,不得已以风风之,自上化之也。如男子长指甲,女子喜缠脚,吉凶军宾,琐屑仪文,养鸟斗蟀,打鹌赛胜,戒箍手镯,金玉粉饰之类,皆小人骄奢之习。诸如此类,难以枚举。禁之不成广大之体,民亦未必凛遵,不禁又为败风之渐,惟在在上者以为可耻之行,见则鄙之忽之,遇则怒之挞之,民自厌而去之,是不刑而自化,不禁而自弭矣。倘民有美举,如医院、礼拜堂、学馆、四民院、四疾院等,主则亲临以隆其事,以奖其成,若无此举,则诏谕宣行,是厚风俗之法也。”接着,洪仁玕阐述了上宝、中宝与下宝三者的内容。他认为:“中地素以骄奢之习为宝,或诗画美艳,金玉精奇,非一无可取,第是宝之下者也。夫所谓上宝者,以天父上帝、天兄基督、圣神爷之风三位一体为宝。一敬信间,声色不形,肃然有律,诚以此能格其邪心,宝其灵魂,化其愚蒙,宝其才德也。中宝者,以有用之物为宝,如火船、火车、钟镖、电火表、寒暑表、风雨表、日晷表、千里镜、量天尺、连环枪、天球、地球等物,皆有探造化之巧,足以广闻见之精,此正正堂堂之技,非妇儿掩饰之文,永古可行者也。” 显然,洪仁玕一是强调摈弃社会中严重存在着的“骄奢之习”,主张敦厚风俗,倡导兴办医院、学馆等与民有利的新设施;二是将“宝其才德”视为上宝,把西方近代的科学技术看作中宝,列中国积年已成的“骄奢之习”为下宝,这样就把西学当作“正正堂堂之技”引入太平天国。值得注意的是,在“三宝”的关系方面,洪仁玕把心理文化置于上宝的地位,把器物文化放在中宝的位置,这表明洪仁玕仍受到中国传统文化中体与用理论体系的影响,只不过这个体不是传统的儒学,而是中西合璧了的拜上帝教义。他的这一提法,同1861年冯桂芬在《校邠庐抗议》中所说“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相较,尽管在表述的前提方面不同,但在形式上却有相通之处,这正反映了19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先进思想家对西学东渐的共识。 在“法法类”中,洪仁玕提出了“立法”的概念。他指出:“所谓‘以法法之’者,其事大关世道人心,如纲常伦纪、教养大典,则宜立法以为准焉。是下有所趋,庶不陷于僻矣。然其不陷于僻而登于道者,必又教法兼行。如设书信馆,以通各省郡县市镇公文;设新闻馆,以收民心公议,及各省郡县货价低昂,事势常变。上览之,得以资治术;士览之,得以识变通;商农览之,得以通有无。昭法律,别善恶,励廉耻,表忠孝,皆借此以行其教也。教行则法著,法著则知恩,于以民相劝戒,才德日生,风俗日厚矣。此立法善而施法广,积时久而持法严,代有贤智以相维持,民自固结而不可解,天下永垂不朽矣。然立法之人,必先经磨炼,洞悉天人性情,熟谙各国风教,大小上下,源委重轻,无不瞭然于胸中者,然后推而出之,乃能稳惬人情也。”这就是说,要用法来对社会进行法制教育,教与法相辅相成,以达到立法持久的目的。 除“立法”之外,洪仁玕还阐述了“柔远人之法”。为此,他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瑞典、丹麦、挪威、法国、土耳其、俄国、埃及、泰国、日本、马来西亚、秘鲁、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国的情况。其中他在论及英国时说:“英吉利,即俗称红毛邦,开邦一千年来未易他姓,于今称为最强之邦,由法善也。”他还列举了泰国、日本向西方学习的情况:“暹罗邦近与英邦通商,亦能仿造火船大船,往各邦采买,今亦变为富智之邦矣。日本邦近与花旗邦通商,得有各项技艺以为法则,将来亦必出于巧焉。”他深为中国闭关锁国,“不能为东洋之冠冕,暂为失色”而感到“良可慨已!”于是,洪仁玕提出了改革的“法式”27条:(1)兴车马之利,以利便捷为妙。“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二十里立一书信馆,愿为者请饷而设,以为四方耳目之便,不致上下梗塞,君民不通也。”(2)兴舟楫之利,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兹有火船气船,一日夜能行二千余里者,大商则搭客运货,国家则战守缉捕,皆不数日而成功,甚有裨于国焉。”(3)兴银行。“此举大利于商贾士民,出入便于携带。”(4)兴器皿技艺。“有能造精奇利便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5)兴宝藏。“凡金、银、铜、铁、锡、煤、盐、琥珀、蚝壳、琉璃、美石等货,有民探出者准其禀报,爵为总领,准其招民采取。”(6)兴邮亭以通朝廷文书,书信馆以通各色家信,新闻馆以报时事常变、物价低昂。(7)兴各省新闻官。(8)兴省郡县钱谷库,以司文武官员俸值公费。“立官司理,每月报销。除俸值外,有妄取民贿一文者议法。”(9)兴市镇公司。(10)兴士民公会。(11)兴医院以济疾苦。(12)兴乡官。(13)兴乡兵。(14)罪人不孥。(15)禁溺子女。(16)兴保险业。(17)准富者请人雇工,但不得买奴。(18)禁酒及一切生熟黄烟、鸦片。(19)禁庙宇寺规。(20)禁演戏修斋建醮。(21)革阴阳八煞之谬。(22)除九流。(23)屋宇之制,坚固高广任其财力自为,不得雕镂刻巧,并类王宫朝殿。(24)立丈量官。(25)兴跛盲聋哑院。(26)兴鳏寡孤独院。(27)禁私门请谒,以杜卖官鬻爵之弊。洪仁玕认为这些都“是‘以法法之’之法”,“是尊五美、屏四恶之法。诚能上下凛遵,则刑具可免矣。虽然,纵有速化,不鲜顽民,故又当立‘以刑刑之’之刑。” 洪仁玕提出的这27条“法式”,多为在中国实现近代化的主张和改变中国传统旧习的建议。洪秀全除对其中第7条上眉批说:“此策现不可行,恐招妖魔乘机反间,俟杀绝残妖后,行未迟也”和对第16、17条未加批语外,对其他24条均分别批有“此策是也”或“是”的字样,表明洪秀全对洪仁玕的建议和主张是基本赞同的。 在“刑刑类”中,洪仁玕提出以刑来惩治犯罪的主张。他认为应“善待轻犯”,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此思威并济之法也。”他强调“下有不法,上不可无刑”,建议以“国法治人身恶之既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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