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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刺史与旌表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张卫东 参加讨论

唐代旌奖忠孝节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经济奖励,另一种是精神奖励,且两种奖励往往并行不悖。也正因存在着这两种奖励,致使民间某些“孝行”走向了歪门邪道。
    经济奖励,主要是给予免除赋役负担的特权。行为特别彰著的,不但免除本人的赋役,其家人的赋役也一同免除。此外,还有不少临时性的奖励。在这方面,唐代赋役令规定:“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而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有精诚致应者,则加优赏焉。”④如此规定,使旌表行为建立在可靠的制度基础之上,不仅能保障经济奖励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长期执行,充分说明唐朝对旌表制度的重视。较之前代对忠孝节烈奖励的临时措置,显然更加完善,也更具有持续性。
    精神奖励,主要有表闾、立阙、立碑、赐爵、给予出身、建置祀庙、更易地名(包括州县名称)、赐予官职等方式,形式更加多样,制度更加完备。“表闾”,就是为当事人或其家庭赐立匾额,以行表彰,这是最常见的形式,也最为方便。“立阙”,就是在受表彰者的门前建立高大的门观,以崇声势。《旧唐书》卷90《朱敬则传》称朱家:“代以孝义称,自周至唐,三代旌表,门标六阙,州党美之。”同书卷118《杨炎传》称杨家:“孝著三代,门树六阙,古未有也。”“立碑”,是将碑或立于村头街坊,或立于孝子庐墓之所。立于村头街坊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影响他们,从而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立于孝子庐墓之所的,如大中十三年(859),卢潘为庐州刺史,亲为本州孝子万敬儒撰写并立孝行碑。[3](卷792,卢潘:《万敬儒孝行状碑》,P8305-8306)“赐爵”,宝历元年(825)南郊赦文称:“……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先经旌表,行义不亏者,人各赐米三石,绢两匹,仍版授上佐县君,并委令长赉粟帛就家宣赐讫,具名本道,一时闻奏。”[5](卷70《宝历元年正月南郊赦》,P395)“版授上佐县君”即是给予名誉爵位,以示彰表。“给予出身”,《唐会要》卷81《勋阶》载:“叙阶之法……有以秀孝,凡孝义旌表门闾者,出身从九品上叙。”“建置祀庙”,天宝七年(748)诏:“忠臣、义士、孝妇、烈女德行弥高者,亦置祠宇致祭。”[4](卷9《玄宗纪下》,P222)“更易地名”,在唐代颇有其例,澶州属县之一曰“清丰”,大历七年(772)魏博节度使田承嗣奏析顿丘、昌乐置,正是以孝子张清丰的名字命名的。[4](卷39《地理志二》,P1495)改所居之乡里的名称,如:贞观元年(627),“敕召临淮刘子翼入京,辞以继母年老,不赴。色养之美,乡里称焉。江南道大使李袭誉奏旌表之,仍赐以米布,改所居为孝慈里”[6](卷138《帝王部·旌表二》,P1671)。宣宗大中间,庐州旌表万敬儒,同时“州改所居曰成孝乡广孝聚”[7](卷195《万敬儒传》,P5591)。诸如此类,甚为常见。“给予官职”,《新唐书》卷195《孝友传》在罗列了唐代的孝友人物后,接着说:“天子皆旌表门闾,赐粟帛,州县存问,复赋税,有授以官者。”由上可见,唐代对被旌表的人物,在精神奖励方面可谓煞费苦心,其措施堪称完备。
    二、刺史与旌表的泛滥
    唐代政府的旌表诏令,无一例外地都与各地刺史发生着密切的联系。唐代刺史是各州县的实际统治者,只有刺史积极行动起来,中央的诏令才能真正得到落实。刺史施政主要依据朝廷颁布律令及各种诏令,就绝大部分情形而言,刺史施政一般也是认真依令行政即所谓“恭行诏条”。一方面是朝廷频频下诏要求各地长吏积极旌表“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另一方面,刺史本身也有“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精诚感通,志行闻于乡闾者,亦具以申奏,表其门闾”[4](卷44《职官志三》)的职责。因此,在表彰忠孝节烈方面,大部分刺史不但认真履行甚至是表现得颇为积极,因为一州若出现越多的所谓“忠孝节烈”式的人物,就越说明该州刺史在醇化风俗、宣扬皇风方面卓有成效,其结果自然有利于刺史建立好的地方治理声名,进而有利于刺史升迁。
    刺史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宣风导俗”、“彰扬皇化”,引导治下民众建立符合封建统治者需要的种种规范,从而实现更好地对人民实施统治。刺史尤其是具有高度责任感的所谓“循吏”,在引导民众风俗方面可谓煞费苦心,令人吃惊。开元十八年(730),裴耀卿任宣州刺史时,曾专门上书主张各地要积极“行礼乐化导”,其中谈到了他在宣州“行礼乐化导”的实践,其文略谓:
    州牧县宰,所主者,宣扬礼乐,典校经籍;所教者,返古还淳,上奉君亲,下安乡族。圣朝制礼作乐,虽行之日久,而外州远郡,俗习未知,徒闻礼乐之名,而不知礼乐之实。窃见以乡饮酒礼颁于天下,比来唯贡举之日,略用其仪,间里之间,未通其事。臣在州之日,率当州所管县,一一与父老百姓,劝遵行礼,奏乐歌至白华、华黍、南陔、由庚等章,言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则人心有感,不可尽诬。[8](卷26《乡饮酒》,P581)
    从裴氏的叙述来看,他在引导当地礼仪方面可以说是殚精竭虑,费了很大的心思。为了敦劝宣州风俗,他身体力行,“率当州所管县,一一与父老百姓,劝遵行礼”,其效果也颇为显著,“言孝子养亲,及群物遂性之义,或有泣者”。由此可以想见,刺史旌表忠孝节烈的举动,则更加应该能够打动普通百姓。
    刺史是旌表制度落实最关键的因素,这与旌表制度的申报程序有关。某地的忠孝节烈人物一般由该州刺史往上申报,在不少情况下,州刺史一般还要为其撰写碑文张大其事。大中十三年(859),卢潘为庐州刺史,在其将孝子万敬儒的事迹上报淮南节度使的同时,还亲自为万敬儒撰写并立孝行碑。[3](卷792,卢潘:《万敬儒孝行状碑》,P8305-8306)从碑文的内容和格式可以看出,万敬儒的所谓“孝行”在获得朝廷的承认之前,已经过了县、州、中央(中书门下)的几道勘定,事实确凿后,朝廷同意旌表。旌表的方式是立孝行碑,碑文由当州刺史卢潘撰写,经中书门下各位宰相联合署名后,立于万敬儒庐墓之处。这是晚唐的情况,旌表制度执行得似乎更加严肃。
    唐代的旌表程序较为严密。唐朝统治者为了防止欺诈和各种虚假行为的发生,避免旌表行为流于伪滥,规定了严格的审核条文。要求各地在申报旌表之前,当地长官一定要亲自勘定,严格核实忠孝节烈行为的真实性;州县核实之后,中央还要派员核实,力避欺瞒现象。例如对于旌表“孝子”,《开元格》云:“其义必须累代同居、一门邕穆、尊卑有序、财食无私、远近钦承、州闾推伏。州县亲加按验,知状迹殊,充使复问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门复,终孝子之身也。”[9](P613)可见,该格严格规定了“孝义”的含义与标准,同时规定旌表须经中央、州、县三级审核,的确属实,方得准式享受相关待遇。以下是旌表润州句容县孝子张常洧的一个公文实例,事在贞元五年(789)二月。其牒曰:
    准式令旌表门闾:孝子润州句容邑人张常洧,居父丧庐墓所,生芝草一十二茎。二茎坟上生,并高二寸二分,盖阔一寸二分,紫盖茎。八茎坟侧生,并高二尺一分,盖阔二寸五分,紫盖茎。四茎并去坟六步,二茎庐屋内生,并高二尺三分,盖阔二寸六分,紫盖茎。
    右礼部奏:得史馆牒称:“得浙西观察使牒,得句容县申,得耆宿樊泌等状,前件人云建中四年七月丁父忧,其年十月,便被发徒跣,庐于墓侧,哀毁过礼,号恸将绝。去八月中,有前件芝草生。今礼制已终,犹居庐次。终身之感,起自因心。泌所告有前件至孝,感致灵物,可以敦劝风俗,不敢缄嘿者。”伏以润州孝子张常洧,渐于圣化,著纯孝之诚;通于神明,致嘉瑞之应。所宜旌表,以示宠光。庶令州里,风俗益劝。谨具本道观察使及中馆申牒事由如前。
    敕旨:宜付所司。[3](卷986,阙名:《旌张孝子牒》,P10198)
    张常洧的事迹经过层层上报,最后获德宗批准。最初是张氏住所耆宿樊泌报告句容县令,县令报告润州刺史,润州刺史报告浙西观察使(笔者注:以上牒中并无报告润州刺史的程序,这是因为润州为浙西观察使治所,浙西观察使兼任润州刺史,所以报告浙西观察使也就是报告润州刺史),观察使报告史馆,史馆上报礼部,礼部报告中书门下,中书门下做出旌表决定,最后是德宗同意的批示。在每一级的报告过程中,每一级都要派员核查,确认无疑后,方才进一步上报。程序如此严密,显然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猎取声名,从中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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