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科简史 > 地域 >

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陈业新 参加讨论

从荒政主体和物资来源的角度,我们可把灾后赈恤分为国家赈恤和民间赈恤两大类。救灾度荒是国家行政应有的题中之义,民间赈恤为佐赈,是社会响应国家劝赈的结果。明代国家劝赈形式多样,基本者为劝分和劝输。①劝分是国家倡导下的民间以有济无行为,“所谓劝分者,盖以豪家富室储积既多,因而劝之赈发,以惠穷民,以济乡里”②。劝输反映的是富民或绅士与国家间的行为,即民间在国家动员下的捐输之举,民间把钱物等输与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或交由地方仓储或直接用于灾荒赈恤,所以劝输又可称为捐输。通常情形下,劝分是一笼统的概念,为劝分、劝输之合称。劝勉社会有力之家参与灾后赈恤,是中国荒政传统之一。从上古到明清,各代提倡和实施这一措施的言论、记载屡见不鲜。③明代,凤阳府灾荒迭发,国家在努力从事赈荒的同时,也没有忽视动员社会力量加强赈恤,劝分遂成为明廷在凤阳府展开赈恤的手段之一。④当然,要富人出资赈灾,国家和官府于其中的组织、引导和奖劝作用自然不可或缺,是乃所谓的“始劝之有方,后旌之有典”。本文即以凤阳府为对象,对明时期的劝分政策(劝分赏格和劝分手段)及其影响、激励下的凤阳地方社会的捐输助赈行为略加探讨。
    (一)旌之有典:明时期的劝分赏格
    劝分赏格又称为劝分旌格,通常应包括民间捐输钱谷数量要求、旌表等级次第、优免事宜等。赵克生的研究曾对此有一定的探讨。⑤但其文所列,包括仓储和赈恤两方面,且其研究对象也不限于某一具体地区。本文所云旌“典”,仅为赈恤赏格,不包括仓储赏格。
    为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参与灾荒赈济,从宣德时期始到万历年间止,明政府先后多次颁布劝分政策,对应劝者据其所入多寡而予以奖赏,或赐敕褒美,建坊旌表其门以“义民”;或赐冠带荣身,或授以散官、武职。兹将明时期因劝分而行旌表之制相关史料胪陈如下:
    1.宣德七年(1432年)冬至八年(1433年)春,山东灾旱,“民食艰难”。八年二月,户部复南京户科给事中夏时之请,“劝富家出粟济之”;八年春,江北大旱,四月,宣宗诏劝有粮大户借贷赈济,待丰年抵斗偿之;九年十月,上命巡抚侍郎曹弘督所在有司“设法劝分赈济”凤阳等府灾伤饥民;十年五月,行在刑科给事中年富“乞命自今或遇荒歉,为贫民立券贷富人粟分给,仍免富人杂役为息,俟年丰偿本”,事下户部,覆奏,从之。
    2.正统三年(1438年),刑部右侍郎曹弘奏“请借官仓粮赈给”凤阳等府缺食灾民,“上命发预备仓粮及劝借赈恤,不敷则于官仓量给之”;六年(1441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
    3.景泰三年(1452年),兵部左侍郎、翰林院学士商辂奏请设法赈恤凤阳府等处流民,“其口粮种具之类,或暂给官储,或劝贷富室,俟有收之际,如数追偿”。英宗诏,斟酌事宜,可行则行。
    4.成化八年(1472年),户部议覆巡视浙江、工部右侍郎李颙等上言(浙江)水灾事宜:各处军民纳米250石者,给正九品散官。每加50石,则增加二级,至正七品止。军民纳谷500石者,请敕旌为义民。300石者,立石并给复其家。议上,从之。同年十一月,巡视淮扬等处南京兵部右侍郎马显奏:“凤阳、淮安、扬三府缺粮,宜照浙江纳米近例,召人上纳。二百石者,给与散官正九品;二百五十石者,正八品;三百石者,正七品;五百石以上者,请敕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役二年。二百石以上者,立石旌异,免差役一年。一百五十石,给与冠带。”诏如议。十八年三月,户部议南京六科给事中刘玑等请赈奏疏:“……州县赈济,其灾重地方府州县卫所各衙门两考吏纳米一百二十石者,起送赴部,免办事就拨京考。二百石者,直隶于本府拨补,三考满日,赴京免考,就与冠带办事。三百石者,免其京考,冠带办事。其有三年、六年考满,官员则免赴京,径赴赈济官处,斟酌品级、地里,定与纳米则例,以准给由。”议入,上如议。
    5.弘治二年(1489年),从总督漕运都御史李昂奏,“以淮、凤等处岁荒,募人纳米赈济,给冠带散官,如成化十六年例”。
    6.正德十四年(1519年),南京御史张翀等以凤阳府等地“水灾重大”,奏“请开纳银入监、纳粟补官事例”。户部复议:“令军民人等有愿纳银二十两至五十两者,授冠带、义民,自正九品至正七品散官,凡四等,移南京户部印编札付四千给之。”诏如议。
    7.嘉靖二年(1523年),户部上“行劝借”赈恤事宜,“请于被灾地方,军民有出粟千石赈饥者,有司建坊旌之,仍给冠带。有出粟借贷者,官为籍记,候年丰加息偿之,不愿偿者,听照近例;准银二十两者,授冠带、义民;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两授正八品,五十两授正七品,各免本身杂差。仍禁有司强逼及饥民挟骗等弊”。八年(1529年),“令巡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谷20石、银20两者,给以冠带;30石、30两者,授正九品散官;40石、40两者,正八品;50石、50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派差役。出至500石、500两者,除给与冠带外,有司仍于本家竖立牌坊以彰尚义。
    8.万历十四年(1586年),以万历十年之义民输粟千石以上者建坊旌表、百石以上者给与冠带事例,劝民输粟赈济。⑥
    以上所举,为有明一朝劝分的基本材料,它们大体反映了明朝劝分政策及其实施之概端:
    第一,劝谕富民参与灾后赈灾最早出现在宣德年间,此后正统、景泰、成化、弘治、正德、嘉靖、万历八代都曾推行过这一政策,尤以宣德、正统、成化、嘉靖等几个时期最为集中。明朝劝赈于民政策的出现,其直接诱因是国家财政拮据、仓廪储蓄匮空。如宣德八年(1433年)赈恤江北时规定“如官无见粮,劝率有粮大户借贷接济”、九年之劝谕民间赈恤“连岁亢旱”的凤阳等府州县等均属此类情况。而明后期劝分次数较少,又与地方民力艰巨、无力应之有关。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浙江道御史龚懋贤奏疏即称万历初年天下因“灾伤洊至”而“民间财少”、“闾里萧条”,纵是京城军民之家也是“气象渐窘,大非往日之旧”;万历八年任凤阳知县的范善亦称当时庐州、凤阳一带“邑中凋敝,庐舍穿漏,田荒不治”⑦等等。正是天下普遍贫困,使得明万历以后国家劝分相对较少。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