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财政经济等影响,明廷在努力做好官方办赈的同时,从宣德年间开始,便把最先由地方创造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赈灾的方法加以政策化,积极发动社会力量赈灾,并出台了些许劝分赏格,对民间捐输事宜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在实践中还辅之以儒、佛之道等劝分手段,加诸地方政府及官员于其中的表率作用与积极劝导,明代民间赈灾活动得以有效地开展。然而,就整体情况看,明代劝分政策的推行和实施具有显著的阶段性:自宣德时推出劝分政策以降,其后的正统等八代都曾实行过该政策,尤以宣德、正统、成化、嘉靖时期最为集中;另外,从典制的角度而言,明朝劝分赏格似仍停留在政策层面,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具体到凤阳府,其社会赈恤也留有鲜明的阶段性印记:虽然政策正式实施于宣德年间,但真正的推行则在正统时期,其捐赈人次较为集中,景泰、天顺年间稍次之,成化及其后,捐赈人次稀少。这一捐赈人次分布的阶段性状况,和明政府推行劝分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具有相当的一致性,说明明廷劝分政策在该地得到了有效的执行;但成化及其后捐赈人次的稀少,又表明该政策在凤阳未能善始善终地得到贯彻执行。在捐赈力度方面,凤阳地区还有初期数额较大、后期数量较小的明显特点。同时,受生态负向变迁、灾荒区域分布及其影响下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影响,明时期凤阳的民间赈恤,一则捐赈人次的州县空间分布不均衡,淮河以南地区捐赈总人次多于淮河以北地区;二则社会赈恤形式以捐输即输粟助赈-民间输钱粟入官,然后由官府负责开展赈恤-为主。总而言之,由于有一套固定的典则保障,明代劝分政策及其影响下的社会赈恤,在实际救灾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不过,社会赈恤实际效果的产生,还受灾情、国家财政情状、地方社会等多重因素的掣肘,因此民间捐输虽有毋庸置疑的积极意义,但在某些地区,其作用还是有限的,不可盲目地一概是之,凤阳府的情况即喻其一二。 注释: ①相关成果主要有吴滔的《明清时期苏松地区的乡村救济事业》[载《中国农史》,1998(4)]、张文的《荒政与劝分:民间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4)]等。另外,周致元的《明代的赈灾制度--以凤阳一府为例》[载《安徽大学学报》,2000(4)]之“明代赈灾的钱粮来源和数额”部分,也略及国家鼓励富民出资赈济灾荒的事例,认为这“也是明代荒政一个明显的特色”。 ②董煟;《救荒活民书》卷中《劝分》,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 ③相关记载可参见《春秋左氏传》闵公二十一年;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十八《四月初十三日到州请上户后再谕上户榜》,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续文献通考》卷四十二《蠲贷》,现代出版社1986年影印版;林希元:《荒政丛言·三便》,载俞森《荒政丛书》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屠隆:《荒政考》,载《荒政丛书》卷三。 ④明代,凤阳府辖有寿州、怀远、凤阳、临淮、五河、盱眙、霍邱、定远、天长、太和、颍州、颍上、亳州、蒙城、宿州、灵璧和泗州等十七州县。明时凤阳府灾害状况及政府以国家身份在凤阳府开展的救济行为,具体参见陈业新:《明至民国时期皖北地区灾害环境与社会应对研究》第一、二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⑤赵克生:《义民旌表:明代荒政中的奖劝之法》,载《史学月刊》,2005(3)。 ⑥《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二月丁未、四月戊戌,九年十月庚戌;《明英宗实录》,宣德十年五月乙未,正统三年十二月甲寅,景泰三年十二月壬辰;《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月壬午、十一月辛亥,十八年三月庚午,《明孝宗实录》,弘治二年十一月己卯;《明武宗实录》,正德十四年四月乙丑;《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九月甲午;《明神宗实录》,万历十四年七月乙卯;《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八十三《荒政部汇考·明一》(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影印版),万历《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灾伤》(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⑦《明宣宗实录》,宣德八年四月戊戌、九年二月己酉;《明神宗实录》,万历十三年六月壬寅;光绪《凤阳县志》卷九《名宦下》,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 ⑧《明宣宗实录》,宣德元年六月甲子、八年二月丁未;《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三年八月甲寅;《明英宗实录》,正统三年九月甲辰、十二月甲寅。 ⑨《明宣宗实录》卷一○一、一○八,《明英宗实录》,宣德八年四月戊戌、九年二月己酉、十年五月乙未。 ⑩《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八十三《荒政部汇考·明一》。 (11)《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月壬午;《明武宗实录》,正德十四年四月乙丑;《明世宗实录》,嘉靖二年九月甲午。 (12)光绪《凤阳府志》卷十八下之上《人物传》。 (13)《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十一月辛亥;《明孝宗实录》,弘治二年十一月己卯。 (14)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5。 (15)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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