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输之所以成为凤阳社会赈恤的主要形式,根本原因有二:首先,由该地经济水平决定的地方赈恤总体规模较小和次数较少,灾后赈恤国家是主体,地方赈恤是补充,是“助赈”。正因为如此,地方志书在记载民间捐输事件时,多以“助赈”定其性。如正统四年盱眙蔡彦平输粟1500石“助赈”、寿州张敏捐谷2500石“助赈”;五年,寿州人高翔捐麦3000石“助赈”;十四年,高翔又与华嵩、刘福各出谷2500石助赈(48)等等。其次,民间捐输的动因或目的很明确,或迫于地方官员的“劝谕”,或出于博得好的口碑或荣誉。因此,民间捐输往往仅“应格”而从,并随着国家赏格标准的日益降低,地方个人捐输的数额也不断下降,以致后来的百余石即可“旌为孝义之家”。即便如此,因凤阳疲极的经济环境,后来也罕有捐输者。 作为临灾应急措施,尽管劝分在明朝尚未成为一种成熟的制度,但明朝对劝分有一套固定的做法。那么,这一典则实施后的效果或作用究竟如何呢? 首先,毋庸置疑,仕宦民绅个人捐输活动在实际的抗灾救灾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和意义。这种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家而言,民间捐输是助赈、助困,它在某些时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府救灾能力不足的问题。林希元曾对这一措施的积极意义予以了充分的肯定。他说,此举不费任何“官财”,国家所失仅为“量免几年徭役”。认为只要政府“作之有道”,“以礼奖励”,“则民自乐于供输矣”。所以,他强调灾荒岁月非但要推广此法,且“若本乡无富民”,亦可“借之外乡”。(49)可见,通过劝赈于民,国家以较少的损失而赚得了最大的利润,既节约了国家用于赈灾的财政支出,又填补了官府因赈灾能力不足所带来的缺憾。二是对灾民来说,可借助民间捐输聊以度灾活命。文献中诸多“乡里赖以全活”、“活千万人”等记载,就是此类效果的很好说明。而且,民间捐输如与其他荒政措施相配合,则其救灾赈荒的意义更为突出。如万历四十五年,霍邱大旱奇荒,饿殍枕藉。知县王世荫捐米2000石赈之,在其影响和劝谕之下,仕宦郑嘉猷等纷纷“捐钱米助赈”。在当时仓储缺失的情况下,该县就是靠这些社会捐输度过了饥荒,结果活饥民千万。(50)三是从稳定灾区社会治安的角度看,通过捐输者的仗义捐输,灾区救荒物资捉襟见肘的情形有所缓解,受赈的灾民之灾荒妒富情绪得到一定的化解,避免了灾荒时期由于社会贫富矛盾的激化而引起的社会动荡或地区骚乱之发生,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民间捐赈又是社会的减震器。而且,捐输者也有所得。捐输者行为因符合行善积德和儒家仁义的规范,其善义之举不仅因此获得了来自朝廷按照相应的赏格对之给予的肯定和旌奖,而且也得到了民间的赞誉。这样就会在全社会产生道德示范效应,促使社会向善的价值判断的形成,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道德氛围,引领社会风气朝着积极的正向发展。另一方面,对其他富户又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可促使更多有条件的民户或仕宦者加入到社会赈恤的行列。如景泰四年颍州饥荒,颍州儒士武英捐麦800石倡赈,“有司上其事,旌为义民”,“于是官绅相继出粟,乡里赖以全活”。(51) 其次,尽管民间捐输具有不可否认的积极意义,但对此也绝对不能评价太高。劝分的出现,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灾情重大或连续灾荒、国家和地方州县因财力不济与地方仓廪匮乏而赈恤不力,同时地方官民又具备捐输的条件等;而劝分能否发挥积极的作用,又取决于社会上下多重因素,如国家的赏格分度、地方富民的多寡及其富裕程度、地方民户对国家政策的反应度等等。同时,自然灾害的频度和程度对社会的捐输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作用。若是灾荒连年,地方普遍严重贫困,此境下的民间捐输情绪、频率、水平和力度定然不会理想,往往与灾后民众对救灾物资的巨大渴求形成杯水车薪的对比关系。 在魏丕信的研究中,明后期的社会赈恤被予以积极的评价。魏氏认为,16世纪的民间救荒传统在其时处于支配地位。(52)然而,就凤阳情况来看,其结论未必成立。因为与正统等时期的捐输情况相比,明后期的社会捐输明显存在着捐输频次少、历次数额低的两大缺憾;而且纵使有明一代,除个别阶段(如正统时等)民间捐输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外,其余绝大多数时期的民间赈恤因系零星的个人行为,力量有限,也不曾居于主导地位。即使是在社会捐输较好的时期,来自民间的捐赈意义也不能高估,因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有限的民间捐输根本不能满足灾区对救灾物资的需求;同时,国家荒政在整个荒政体系中仍居支配、主导地位,而社会赈恤则始终处于从属于官方赈恤的次要地位,其作用亦不甚明显。 现有方志材料显示,正统至景泰、天顺年间,凤阳的社会捐输曾一度因为捐输频度、数额相对较大而在灾荒赈济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持续时间有限。由于灾荒不断,社会经济凋敝,从成化时期开始,社会捐输作用开始式微,此间虽不乏社会捐输,且极少数的捐输力度不菲,在个别年份或个别地区(如万历四十五年的霍邱等)的灾后赈恤中起到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但毕竟是“四海变秋气,一池难为春”,在根本上无法扭转民间赈恤的颓废趋势。 另外,捐输者的行为动机也是考察社会捐输作用和效果不可忽视的。不可否认,诸多捐输者的行为是出于帮助灾民度荒的善义之举。然而,并非所有捐输者的真实动机均出于赈恤济贫,部分捐输者在善举外衣包裹下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与追求。如朝廷的旌奖,以及借捐输而息盗保富,防止因粮食危机而起的抢劫之风,危害其自身的生命财产等等。(53)其中来自朝廷的奖谕,不仅使之因此在乡邻里博得声誉,而且还在乡民中树立一定的威望,为其进一步渗入社会基层、参与地方决策获得资本,并可能据此而得到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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