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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陈业新 参加讨论

第二,劝分这一调动民间因素参与赈灾的形式最早为地方创造,从其出现到推广,经历了一个从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的过程。据宣德元年(1426年)各地奏称,山西等地此前“累岁水旱相仍,田谷不登,民无储粟,日食野菜”。诸地在发官仓粮米赈济饥荒的同时,就曾劝谕各该处“富民分粟赈之”。此举发明代官府劝分之嚆矢,但灾荒赈恤仍以官方为主体,民间劝分处于从属的地位。朝廷正式提倡并将劝分作为一项临事政策的,滥觞于宣德八年的户部“劝富家出粟济之”。自此,朝廷常把劝分作为赈恤常例而推行。如成化十三年(1477年),南直隶诸州府雨水成灾,明廷遣使分往凤阳等地赈恤。行前,宪宗谕敕诸使者时,就把“劝借于殷富之家”作为常规措施之一而提出来,要各位使者酌情办理赈务。且赈灾主体有时会发生些许变化,民间劝分由原来在赈灾中的次要地位而渐居主导地位。如正统三年(1438年),凤阳等府所属州县旱伤,“人民缺食”,巡抚山东、两淮行在刑部右侍郎曹弘奏“请借官仓粮赈给”,结果,英宗反谕以发预备仓粮及劝借赈恤为主,“不敷则于官仓量给之”。⑧
    第三,劝分政策的具体实施,最初的形式为民间赈贷粮米,对应诏施赈者也没有特别的奖励,只要求受贷者于稼穑“丰熟时,抵斗偿之”,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国家仍要从他处移粟赈灾;后来,为调动有粮大户的施贷积极性,国家在坚持借贷户“俟年丰偿本”做法的同时,又以“免富人杂役为息”,作为对施赈粮户的回报。⑨到正统年间,朝廷则正式出台了对施赈者的旌奖条格。正统六年(1441年),“以民饥窘,发廪赈粜,又旌奖赈饥义民”⑩。此后,情况发生了进一步的变化。成化八年(1472年),出现了明确、具体的劝分赏格,规定捐纳者按其所纳米谷之多寡,可分别享受奖旌散官、义民和立石题名并复其家等待遇;正德年间始,施赈者既能捐粟,亦可捐银,形式灵活不一,但均可得到相关的授冠带、义民和散官的奖励;从嘉靖初年起,奖敕方式不仅具有多样化的特征,而且施赈者可自行选择相应的奖励方式,或“加息”,或“授冠带义民”、授以品位不等的散官等等,而“免本身杂差”则始终有之。(11)另外,赏格标准规定越来越低,如“给与冠带”一项,成化八年的纳米标准为150石,嘉靖八年(1529年)是出谷20石、银20两,万历十年(1582年)和十四年则为输粟百石以上。而且在明后期,国家政权危若朝露,政府对地方捐输多置若罔闻,社会捐输行为没有得到国家的认同,基本上不存在所谓来自朝廷的旌奖。如崇祯十三年(1640年)饥荒,人相食,怀远人方远“粜粟万余石以赈”(12),其义举即未得到朝廷的任何奖谕。
    第四,从典制角度看,明朝劝分赏格似乎只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因为:一则每次劝分赏格的出台都具有临时性,且区域性较强。其他地区如需劝赈于民,可以“如例”的形式比附某一地区或某一时期的赏格而执行。如成化八年在凤阳等三府实行的劝分政策即比照该年此前“浙江纳米近例”;而弘治二年(1489年)在淮安、凤阳等灾荒地区采取的“募人纳米赈济,给带散官”劝分措施,比附的即为“成化十六年例”(13);天顺二年(1458年),怀远县饥荒,邑人李贤等三人困“各输粟四百石备赈”也是“奉例”“诏旌其门”(14)等等。二则明朝各时期先后曾不断出台新的赏格,亦充分说明劝分赏格没有制度化和法律化。
    第五,在具体执行时,劝分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国家给政策,地方官府执行,对施赈者予以“扁门”、“竖坊”等表彰。如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霍邱大饥荒,邑人郑嘉猷“捐钱米助赈,活千万人”署县事、凤阳府别驾唐公时即按规定“亲诣奖劝”。(15)二是地方官员或巡按御史上书朝廷,奏请如格劝募、旌奖。(16)但对义民捐借钱粮,地方需要登记造册,给予义民簿籍印信,一俟丰年偿还,一备上报户部乞请旌表。经户部审核后,方题旌批行。(17)
    第六,明朝劝分赏格之敕旌义民、授冠带、立石题名等规定,仅仅是对捐赈者的表彰,是一种程序、仪式和荣誉奖励,捐助者除得到相应的承认和荣耀,以及一定时间内被免其“本户杂派差役”外,其他大多别无所得。这种程序式的奖敕,从朝廷对捐赈者所颁诏书别无二致的语式中即可窥见一斑。霍邱邑民徐兴祖、姚得山、李玙、李珉等人曾俱以“输粟千石赈饥”而“奉敕旌表曰尚义之门”。朝廷于《旌义民徐兴祖制》中云:
    国家施仁,养民为主。尔能出稻谷二千一百石用助国用,广济饥民,有司以闻,朕切嘉之。今特赐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派差役五年,以彰懿行,尚允蹈忠厚,表励风俗,用副朝廷褒嘉之意。尔其钦哉!故敕。
    而表彰李珉捐赈行为的诏旨亦曰:
    国家施仁,养民为首。尔能出稻谷二千一百石用助赈济,有司以闻,朕切嘉之。今特赐敕奖谕,劳以羊酒,旌为义民,仍免本户杂派差役五年,尚允蹈忠,表励风俗,用副朝廷褒嘉之意。钦哉!故敕。(18)
    由上二例可见,奖谕义民对朝廷而言是一种程序式的荣誉奖励。
    但我们又必须注意,赏格中屡有朝廷对捐赈者赐以品位不一的散官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明代所授散官只许冠带,不令管事,也不支俸,有官阶而无官职,是虚衔,系“义官”(19)。然而,《明史·食货志》之“武宗(正德)时,富民纳粟赈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世宗(嘉靖)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记载明确告诉我们,民间军民捐粮是可以授官入仕的;同时,潘星辉的深入研究也充分表明,虽然应敕捐赈者原则上只能取得监生和吏员的出身或其他荣誉待遇而不能为官,但在具体实行中,选人可逐级加纳,以优先获选、升授职位,最终与卖官鬻爵相合流。(2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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