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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国家的劝分政策与民间捐输(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陈业新 参加讨论

(二)劝之有方:明代的劝分方法
    明代劝分只是一种临时赈恤手段,从有关诏书看,它始终未能被提升到法律层面,形成制度。但在灾荒岁月,国家或地方政府总是念念不忘社会有能力阶层,尽可能地动员富户或有产绅衿参与灾荒赈恤;而社会阶层只要有可能,也多愿做此类的事情。究其因,与中央或地方政府得当的劝分方法不无关系。除上述颇具吸引力和激励作用的奖赏条格外,其他的劝分方法或手段主要有:
    1.劝之以礼:即以礼相劝。在动员社会有力阶层应赈过程中,明廷多次申饬劝分的自愿性质,要求任何组织或各级官员在劝分时,务必晓谕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21)。为何要“以礼劝借”,而非以权势相凌?主要因为在古人看来,“财者,民之心也”,如果强行令其输捐,则必伤民心。而“民者,邦之本……其心伤则其本伤,其本伤则枝干凋瘁而根柢蹶拔矣”。(22)如此于国于民皆不利。与其这样,孰若劝之以礼。因此,无论以哪种形式对施赈者予以奖赏,都要以礼劝借,反复晓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之心悦诚服地捐钱借粮。为此,朝廷经常颁诏,严禁违背社会有力阶层意志的强行逼迫的劝分行径。如正统五年(1440年),朝廷遣使赈恤大江南北灾民,户部要求办赈官员在“劝借”于民时,“宜量所有,毋强所出”;嘉靖二年(1523年)行劝借之策时,亦力禁有司强逼,杜绝强行劝分之弊。(23)
    2.劝之以善:佛教积善成德思想的影响。在许多情况下,民间捐输只是一种“善行”。魏丕信认为,这是受佛教观念深刻影响的结果。(24)佛教自东汉传入中国后,其神明报应的“业报”轮回观念对国人影响颇深,从宋代以来,人们普遍接受了佛教因果报应的思想,认为神明报应不但及于今生,而且还可穿过生命之链,应验在家族身上。(25)“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26)落实到赈灾方面,宋人普遍认为囤积居奇而不恤饥荒者,非但要遭天谴,且对其亲属也有现实的负面影响。(27)因此,用因果之说劝分富室,在宋代即为董煟所关注。(28)前引黄震之文也有类似的说法。这种利用佛教积善因果说也被明人所继承。明代以佛教积善因果来劝分的例子,也频见于明代荒政实践中。(29)同治《霍邱县志》载云:“郑嘉猷,读书力行,由附监生任南京卫经历,晋阶文林。性醇谨,喜周济。万历四十五年,岁值奇荒,饿殍枕藉。嘉猷捐钱米助赈,活千万人。署县事、凤阳府别驾唐公时亲诣奖劝,题其堂曰:‘积善余庆’。”(30)此例说明,明时期不仅常以佛教积善因果说来劝分,而且朝廷对积极应赈者的旌奖有时也受其影响,留有佛教积善因果的影子。
    受积善成德的因果报应说影响,人们相信捐赈积善,神不仅能关照自己,而且会福祉后世。因此,积德又可分积阴德和积阳德两类。所谓积“阴德”,即行善而不图留名于世,不是为了获得社会的承认,而是一种延期的“报”(31)是为自身死后阴事而积。而阳德一则为自己生前所积,以求灵魂上的安慰,即使以后出现大的饥荒,灾民死徙,因为业已尽善,心中不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二则为子孙后代而积,其报可惠及子孙后嗣。
    3.劝之以仁义:儒家思想的影响。如果说佛教积善因果报应信仰在劝分中起一定作用的话,那么,儒家仁义道德观的积极影响作用更是不容忽视的。儒家思想及其伦理道德是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历朝历代总是通过一系列的教化手段,把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人心,贯穿到民间和社会。持续两千年左右的教化,使儒家仁义道德观念已积淀为人们思维习惯和日常生活习俗,讲仁重义已成为人们重要的价值取向,“修善与行善成为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32)因此,一些有力之家自愿施赈,既是对国家劝分政策的积极回应,更是传统文化中儒家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所驱使的结果。正是在儒家“仁”、“义”道德观的深刻影响与熏染下,有些捐输者在施赈后,并不领国家旌表之情,拒绝接受国家的荣誉。如怀远邑民袁镗,“性纯笃重义,喜施”,平日“助济亲族,其事尤多”,曾于灾荒年岁响应“有司劝赈”而“输粟”,却“固辞冠带之赐”。而且在儒家道德观念的推动下,一些家境并非殷实者也积极地加入到民间赈恤的行列。如怀远人李贤家境并不丰裕,但笃于孝义,好善喜施。天顺二年(1458年),怀远饥,李贤却输粟四百石备赈。(33)社会上对其出于“仁义”的捐输行为也予以积极的认可,通常会将之载入地方史乘之“义行”行列。
    4.地方政府及官员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地方官员表率作用。受国家财政和地方仓储的掣肘,不少地方灾伤并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赈恤,一些地方官员常于此时而捐俸赈灾(34),地方人士也会在这些官员的影响和感召下行动起来,加入到社会助赈的行列。如万历初,寿州灾伤颇重,当地一时谷贵民饥,知州杨涧为解燃眉之急,乃捐俸赈恤。在杨氏影响下,当地富民遂纷纷施粥,饥民因此全活甚多。(35)二是地方政府或官员的劝导或暗示作用。地方政府或长官往往在灾荒年岁利用其政府权威或个人影响和号召力,劝导民间相互赈恤。如泗州人孙仁,“家素饶。年荒,乡民负官租千余金,群靖于州守,请仁稍贷,仁即代偿,无吝色”(36);嘉靖初怀远人宋义的捐粟行为也是在官僚的劝谕下而作出的(37)。这种明示或劝谕虽不属于强迫行为,然往往也为形势所迫,时间一长,便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如果灾荒不赈,就是为富不仁,成为众矢之的和被攻击的对象,非但财富难守,抑或生命不保,至轻者也是与周邻灾民关系不融洽。而一旦捐输,不仅能得到相应的荣誉和免其差役,而且还可博得一个“仁”的名望或声誉,更为重要的是获得了来自政府的安全保护。如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霍邱大旱。县令王世荫为筹得赈济物资,便以提供保护其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为许诺,促使那些家境富裕的人尽力捐献粮食。(38)这种方法虽不是强制手段,但仍存在逼迫的嫌疑,委婉而客气的语气后蕴藏着不容商量的意图。因为在灾黎云集的情况下,若富户果不如此,不仅与官府关系趋于紧张,而且和灾民的矛盾也会日益激化,在官府已明确其态度后,暴力劫掠势必不可避免。因此,尽管规定劝分为自愿性质,官府不得强迫,但在实际执行中,自愿与强迫并存。这种情况不单单明时期有,就是在其前的宋朝也同样存在(39),可谓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普遍现象。
    注:(1)正统时期捐输者共计21人次,其中另有正统六年宿州张义、正统九年凤阳府民魏胜、正统十一年凤阳府致仕河泊所官耿原(《明英宗实录》,正统六年十月辛卯、九年六月乙酉、十一年九月壬午)共3人次捐输,因其所属不明或不便归于州县,故未计入表内。(2)景泰年间计6人次,景泰元年宿州卫小旗张义出谷(《明英宗实录》,景泰元年六月丁酉)之事不便归于州县,故未计入表内。(3)怀远合计16人次,其中方远粜粟、袁镗输粟具体时间不明(嘉庆《怀远县志》卷二十《传耆旧》)。(4)霍邱总共13人次,因具体时间不详,未计入表者计12人次(同治《霍邱县志》卷十《人物志五》)。(5)天长嘉靖前既有29人次,因其具体时间不明,不便列入具体阶段(嘉靖《皇明天长志》卷四《义民》,上海古籍书店,1963)。另外,颍上县卜迅出粟平粜煮粥亦尚未计入表内(同治《颍上县志》卷九《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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