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学术公案的真相(2)
关于吕不韦和嫪毐的关系,《系年》说:“当时秦廷与不韦之间有猜防冲突之情而为史籍所未详者。始皇幸先发,因以牵连及于嫪毐之事。不韦自杀,诸宾客或诛或逐。”《十批》对于吕、嫪的关系有比较详细的讨论,其内容与《系年》不同之处有以下几点:(一)《系年》认为吕不韦是“牵连及于嫪毐之事”,《十批》则认为吕不韦辅助秦始皇诛锄嫪毐。《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嫪毐发动叛乱之后,始皇“令相国昌平君、昌文君发卒攻毐,……尽得毐等。”《十批》说,“考秦只有左右二相国,于时吕不韦为相尚未废免,则昌文君应该就是文信侯的别号。”此与《系年》观点完全相反。(二)《系年》为了说明吕不韦“牵连及于嫪毐之事”,把“不韦自杀,诸宾客或诛或逐”与嫪毐被诛联系在一起。《十批》指出吕不韦假使和嫪氏果真是同党,在嫪氏诛戮之后,秦始皇为什么对他还能那么容忍,仅仅免他的相?(三)嫪毐诛戮之后,太后被秦始皇迁于雍。《史记·秦始皇本纪》云齐人茅焦说秦始皇迎回太后,但语焉不详。《十批》认为秦始皇把太后迎回之后,便出吕不韦就国,一年后又要吕不韦与其家属徙蜀;而在前充军的嫪氏舍人在吕不韦死后即由蜀被召回。由此推论,茅焦对于吕、嫪二氏势力之一消一涨起着重要作用。《说苑·正谏篇》有茅焦说秦始皇迎回太后的详细叙述,《十批》认为虽属小说家笔法,不可全信,但却可推测“茅焦所以解说于秦始皇的,一定是替太后与嫪氏洗刷,而对于吕氏加以中伤。”《系年》对于茅焦说秦始皇迎回太后一事则完全略而不提。从上述对照不难看出,关于吕不韦与嫪毐的关系,《十批》论述与《系年》多有不合。余英时仅据《系年》与《十批》都引用了《战国策·魏策》的一段材料,就肯定《十批》是抄袭《系年》,这岂不是莫须有吗? 关于吕不韦与秦始皇思想和政治主张的对立,郭沫若在《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中作了详尽的剖析。《系年》除了提到《吕氏春秋》“抑秦与六国同例”和“讥秦政虽以武强伸于一时,犹不为民之所走”之外,可以说再别无涉及。余英时承认“不韦与始皇为政敌此点为郭沫若之《吕不韦与秦王政的批判》全文的精神所贯注之所在”,因为实在无法举出《十批》抄袭《系年》的材料,就只好用一句“毋须引证”来轻轻滑过。最妙的是,余英时在强调“不韦与始皇为政敌”是钱穆的发明时说:“我们再看看钱先生的话吧:‘且不韦为秦相国,乃绝不称道秦政,……即观其维秦八年之称,已显无始皇地位’。”按《吕氏春秋》“维秦八年”之称,前人多有辨析。《系年》在援引清代学者的考证之后,认为姚文田之说“甚辨而核”,“不韦不以始皇纪元,乃统庄襄言之。”郭沫若对这个问题也作了考证,并且得出了不同的认识。他举金文列国纪年之例,认为“维秦八年”就是秦始皇八年,“前人不明此例”,“或以为乃统庄襄王而言,都是削足就履之论。”余英时不仅对郭沫若的考证避而不谈,而且不说明钱穆赞同姚文田的说法,用一句“我们再看看钱先生的话吧”,就把姚文田的考证归到他老师的名下了。 二、关于前期法家 《互校记》说:“钱先生在《系年》中曾发现战国变法不始于商鞅,东方变法在先,西方继之于后,李悝、吴起早已为商君开路”,“钱先生认为‘至李吴商鞅,乃战国初期法家,尤不得与韩非并论’。郭沫若的《前期法家的批判》一文便完全根据此点立论,其中所列举的几个人物亦无一不根据《系年》的考证成果。”我们不妨对余英时的论点逐一加以检验。 郭沫若的《前期法家的批判》写于1944年1、2月间,但他在这之前,早已形成了李悝、吴起、商鞅具有法家思想的基本观点。1942年2月发表的《屈原思想》(收入《屈原研究》,1943年7月初版),在谈到屈原生活的时代时说:“到了战国时代,魏文侯时的李克,亦即李悝,有尽地力之教,使魏国富强,其详不可得而闻,传其衣钵的有吴起和商鞅。……这两位革命的政治家(吴起虽仅以兵家名,其实他是长于政治的),虽然同以悲剧终结,但他们的法术的行与不行,便规定了秦、楚的运命。秦国用商鞅之法而兼并天下,楚国废吴起之法而终于绝灭。”1943年8月21日(据郭沫若日记)完成的《述吴起》(收入《青铜时代》)对吴起有比较全面的论述,指出吴起“作为政治家是与商鞅并称的”;在列举吴起的政治主张之后说:“这些倾向差不多就是后来商鞅所行于秦的办法,商鞅也是卫人,说不定他们还有师弟关系吧?但至少商鞅是受了吴起的精神上的影响,我看是毫无问题的”。文中还重申了以下观点:“吴起之法结果是被楚国废了,”“假使让吴起在楚国多做得几年,使他的政治得以固定下去,就和商鞅日后在秦的一样,行了法二十二年,虽然死了,法也没有变动,那吗战国时代的中国,恐用不着等到秦国来统一了。”由于《述吴起》写作在前,所以郭沫若在《前期法家的批判》中就交代:“关于吴起,我曾经有《述吴起》一文详细论述,在这儿只想把他的面貌再画出一个简单的轮廓。”《屈原思想》和《述吴起》都是郭沫若1943年9月7日从杜国庠处借阅《系年》之前写成的。如果说余英时不知道《屈原思想》已经把李悝、吴起和商鞅并列犹可理解的话,那么,郭沫若的《十批》中已经提到曾经写过《述吴起》,余英时置而不顾,却硬说《十批》关于前期法家的论述完全根据《系年》而立论,这种不顾事实的诬罔就令人不能原谅了。 余英时说:“他(指郭沫若)所谓前期法家的概念更明明是钱先生所说的‘初期法家’,其著书之不德,弥是惊人。”“不德”之罪名,可谓大矣。但余英时在这里耍了一个小小的障眼法。钱穆只说过“至李吴商鞅,乃战国初期法家”,指李悝、吴起、商鞅乃战国初期的法家,并没有使用过“初期法家”的概念。而郭沫若使用“前期法家”的概念,则是有特定思想内涵的。战国初期的法家虽然也可以说是前期法家,但毕竟与“前期法家”的概念含义不能混同。余英时曲解钱穆的话为其老师争发明权,我们想钱穆先生也不会觉得坦然的。其实,郭沫若虽然把李悝、吴起、商鞅等人列为前期法家,但他并没有说这是他的“发现”。早在郭沫若和钱穆之前,有的学者已经把李悝、吴起和商鞅相提并论。如梁启超的《先秦政治思想史》虽然说“法家成为一学派,时代颇晚”,但已指出“自宗法政治破坏以后,为政者不能不恃法度以整齐其民”,“其在战国,则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之流,皆以法治卓著成绩”。余英时把《系年》所谓“今按重农政,则李悝、吴起、商君一也”,“重法律亦李悝、吴起、商君一也”,“重兵事又李悝、吴起、商鞅三人所同也”,说成“都是钱先生治史的重要发现”,这岂不是有些不够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吗? 郭沫若指出李悝、吴起、商鞅都出于儒家的子夏,是所谓“子夏氏之儒”。余英时认为“这也是钱先生早就指出来的了。钱先生既说李悝(克)、吴起是子夏、曾西弟子(《魏文侯礼贤考》页121《吴起去魏相楚考》页176)。又谓法源于儒(《商鞅考》页212)。郭氏之说实合此两条而成。”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郭沫若在借阅《系年》之前撰写的《述吴起》,对吴起的生平和思想曾作过详细的论述,其中对吴起受业于子夏和曾子就有细密的考证。吴起师事子夏牵涉到魏文侯在位年限问题,因为子夏曾为魏文侯师。《系年》说:“考魏文二十二年始称侯,子夏若尚存,年八十四”,“文侯师子夏,虽不可以年定,而其在早岁可知。”《述吴起》则肯定《史记年表》魏文侯18年“受经子夏”,并考证《史记》有关魏文侯在位年限的记载有误,认为文侯元年当是鲁悼公22年。这年子夏62岁,再过18年子夏80岁,文侯从他受经和吴起从他受业都说得过去。一个认为魏文侯师事子夏是在“早岁”,一个则肯定是在魏文侯即位18年之后,《系年》与《十批》的考证明显不同。至于吴起师事曾子的问题,郭沫若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当先解决吴起何时去鲁。《韩非子·说林上》说:“鲁季孙新弑其君,吴起仕焉。或谓起曰:‘……今季孙乃始血,其毋乃未可知也。’吴起因去,之晋。”季孙所弑鲁君是谁?如是哀公,则其死时当在百岁以上,似无此理。郭沫若认为被弑之鲁君如非元公,必为悼公。二公虽无被弑的明文,但《韩非子·难三》说:“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则悼公和元公被弑都是可能的。据此推论,吴起去鲁在元公21年。其时曾参已卒,故其所师者决非曾参。郭沫若又据王应麟考证引刘向《别录》叙《左氏春秋》之源流言“左丘明授曾申,申授吴起”,认为“左氏传授之说虽不足信,曾吴师承关系则较可信。”《系年》在谈到吴起去鲁年代时,对于吴起师事曾子之可能根本未作深入考证。书中虽然也引用《韩非子·说林上》的材料,但认为“考诸《鲁世家》,仅有哀公见逐,非被弑。又下距楚悼之卒,凡八十七年,吴起决不若是之寿,亦复与魏文年世不相及。盖《韩子》误记,不足信。”(见《系年·吴起仕鲁考》,余英时文章不引此条)。一个肯定《韩非子·说林上》的材料,一个认为这个材料不足信。一个认为季孙所弑之鲁君当是悼公,一个认为鲁君不曾被弑。姑不论《十批》和《系年》这两种说法孰是孰非,但它们考据得出的结论不同,是显而易见的,怎么能说是《十批》抄袭《系年》呢?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用上述材料,不仅是为了证明郭沫若关于子夏氏之儒的考证与《系年》无关,而且也要让读者了解,余英时为了达到诬罔的目的,对于不利于自己论断的材料,往往采取了弃而不取的手法。就以前期法家和子夏氏之儒的关系来说,郭沫若指出:“《论语》载子夏论交,‘可者与之,其不可者拒之’,正表明着法家精神。荀子骂子夏氏之贱儒‘正其衣冠,齐其颜色谦然而终日不言’,也正活画出一幅法家态度”。他对《韩非子·显学篇》言“儒分为八”,其中无子夏氏之儒,最初感到不解,后来发觉“前期法家”其实就是“子夏氏之儒”,“韩非把子夏氏之儒当成法家,也就是自己承祧着的祖宗”,自然就不“把他们当成儒家看待”。这些论述和引用的材料,倒可以说是郭沫若真正的“发现”,而钱穆《系年》于此毫无言及。余英时不顾事实,反而诬称《十批》完全抄袭《系年》,真可以说是一手想遮天下人之耳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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