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说例(3)
大国争霸是春秋时代的典型特征,由霸主主持大规模会盟征伐是这一特征的主要表现形式。各诸侯国参加者在集会中的座次,以及结盟歃血时的先后,往往体现着各国在“国际”间的地位高低,故各国都很重视自己的名次。如隐十一年滕侯、薛侯在朝鲁时“争长”,桓六年鲁人“以周班后郑”引起四年后两国战争,定四年召陵之盟蔡、卫“争先”,(注:分别见《左传》各年。)都反映着这一点。《春秋》记载各国顺序,大致贯穿着下面的原则:若有王室代表参加,先序“王人”,其次为历代霸主,齐失霸后仍为大国,常列霸主后,秦后为大国,与齐并列,宋为殷商后裔,曾“于周为客”,在诸侯国中独居公位,列齐、秦之下,卫、蔡、陈、郑继之,再后面是曹、莒、邾、滕、薛、杞等小国。这个原则体现的是以大小为序。但《春秋》中同时贯穿着另一个始终不变的原则:凡有鲁人参加的会盟征伐,一律书作鲁人会某某。从表面上看,似乎鲁人总是居首位。实际上,鲁国的地位自齐桓称霸后一直处于宋、卫之间。《春秋》的这一原则,显然是鲁史官有意突出本国地位,记事时自觉以鲁为主而形成的。总之,《春秋》中处处体现的鲁史特征,反映的是鲁史官的记事原则和用字体例,而不是圣人的“借事明义”。 四 记鲁事有避讳 《春秋》作为史官原始记录,必然存在着当时人记当时事难以避免的缺陷:不可能事事秉笔直书,对有些事必须避讳。避讳之处究竟有多少,后人已无从考知,据现存材料看,避讳原则至少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讳国君非正常死亡。在《春秋》所载十二公中,除未及哀公之终外,隐、桓、闵均系被害致死,另外还有庄公之子公子般和文公之子公子恶也都已即位成君而遇害。《春秋》记外诸侯被杀,都使用杀君专用字“弑”,书作“某弑其君某”,而记鲁君被害者,仍书薨,与记正常死亡者同辞,两公子因为君不满一年均书卒。若无《传》文解说,后人不能从《春秋》本身看出这些事情的真像。前人多以为这是《春秋》“讳国恶”之例,其实恐怕更与现实有关。桓公杀隐公而继其位,没有为隐公举行葬礼,并加恶谥为隐;桓公被害于齐,其妻文姜为齐女,预知此事,十二岁的庄公即位后,文姜长期控制朝政;(注:庄公初年,文姜多次去齐国、会齐侯,前人多释为《春秋》书奸,笔者认为实是文姜控制政权积极与齐合好的记录。)公子庆父以叔父身分先后杀死公子般和闵公,为当时最大的实权派。这些背景可能是史官们讳国君非正常死亡的真正原因。与其说这是孔子“讳国恶”,不如说孔子根本未作修改更与史实相符。 讳耻辱。成公于十年朝晋,晋人正怀疑鲁有叛晋从楚之意,故扣押成公,并使其为去世的晋景公送葬。当时诸侯葬礼,别国一般派大夫参加,故在晋景公葬礼上,只有鲁成公一人为别国国君。鲁人以为这是奇耻大辱。《春秋》记外诸侯卒,凡知道何时举行葬礼者均书葬(楚、吴之君除外),特别是对正任霸主的晋国,更应书景公之葬,况且鲁成公亲自参加了葬礼。而《春秋》恰恰没有记晋景公葬,显然是鲁史官有意讳而不书,正如《左传》所释:“鲁人辱之,故不书,讳之也。” 讳奔曰孙。《春秋》记外诸侯被迫离国,一般都直书作奔,如桓十六年“卫侯朔出奔齐”。《春秋》没有鲁君及夫人奔的记载,却记下了这样三条:庄元年“夫人孙于齐”,闵二年“夫人姜氏孙于邾”,昭二十五年“公孙于齐,次于阳州”。据《左传》所释,这三次孙实际上都是奔,特别是昭公最终客死他乡。为什么书作孙呢?孙与逊通,书国君或夫人孙,表面上看是君或夫人因谦逊而主动离职出走,而非被迫出奔,这样既掩盖了出奔者的过失,又避免了臣僚逐君的恶名。 讳朝曰如。朝本指诸侯去见天子,如僖二十八年“公朝于王所”,但春秋时小国诸侯去见大国之君也称朝,如邾、滕、薛、杞等小国君主朝鲁的记载达三十六人次,《春秋》都明确书作“来朝”。《春秋》没有鲁君外朝的记载,却有“公如齐”、“公如晋”、“公如楚”等数十次记录。从史事看,他们或因受制于齐而如齐,或因欲抗齐而如晋,或因为另找靠山而如楚,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注:关于鲁国的地位,参见拙作《春秋时期齐鲁关系变化述论》,见《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先秦史》1990年第1期。)从《春秋》文字看, 凡国君专门到某一国家去,若非出奔,均为朝见。显然,《春秋》中的“公如”实际上是鲁君去朝见其他诸侯。以诸侯身分去朝见别国诸侯,自然是自身弱小的像征,鲁人不愿向后人坦白承认这一点,故史官改书如字,似乎只是诸侯间的平等访问。 《春秋》体现着避讳原则是无疑的,或避其事而不书,或讳其字而改文。但这种避讳原则只限于记载鲁事,至多偶尔用于王室之事,不能设想鲁史官记事还要处处为其他诸侯国避讳。如《谷梁传》成公九年说:“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公羊传》和大多数后世《春秋》学者也都有扩大避讳例适用范围的倾向,扩大避讳例不仅使《春秋》学形成大量曲说,且对历史学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五 详内略外 《春秋》中提到的诸侯国和蛮、夷、狄部族共有一百多个,基本上反映出了春秋时代的大格局,并对于中原有较大影响的十几个诸侯国有较多的记载。但《春秋》毕竟是鲁国史官记录,它只是记载与鲁国有关或对鲁国有影响的其它诸侯国之事。既不照顾各国史事的系统全面,也不象《左传》那样对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和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做重点记述。如晋、楚、吴、越等国,虽曾先后担任中原争霸主角,但在其影响未及中原之时的春秋前期,《春秋》没有关于这些国家的任何记载。详内略外是史官记事必然遵循的原则。 《春秋》中的详内略外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记外诸侯之事,一般只限于卒葬、逐杀和曾参加的会盟征伐活动,其他事件不予记载;而记鲁君之事,除此之外,还记载了即位、婚姻、生病、外出与回到国内,以及观鱼、狩猎等各种活动,几乎真正做到了“君举必书”。(注:《左传》庄公二十三年。)对外诸侯的夫人与女儿,除与鲁君有关者外,《春秋》一律没有记载;而对鲁君的夫人与女儿,则记载了很多关于她们的成婚、归宁和卒、葬等事。春秋时期,祭祀活动和战争一样重要,都为“国之大事”,(注:《左传》成公十三年。)《春秋》记载了大量鲁国的祭祀之事,如郊、禘、烝、尝、雩、三望等等,而这些记载往往只是非常规祭祀,正常祭祀尚未记录,如三次关于三望的记载,都是“不郊、犹三望”,(注:分别见《春秋》僖公三十一年、宣公三年和成公七年。)说明凡郊祭之后都曾举行三望,只是没有记载;但《春秋》没有记其他诸侯国的任何祭祀活动。《春秋》对其他诸侯国的灾异现象虽有记载,但为数极少,或因与鲁有关,或因影响极大;而关于鲁国这方面的记载则有一百多条,包括日食、不雨、无冰、大水、雨冰、旱、螟、螽、饥等等。《春秋》对其他诸侯国的制度变迁没有记载,却记下了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作三军”、“舍中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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