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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说例(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晁岳佩 参加讨论

前人或认为《春秋》是孔子根据各国史书综合天下史事而修成的,如司马迁说孔子“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注:《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公羊传疏》引闵因《序》:“昔孔子受端门之命,制《春秋》之义,使子夏求周史记,得百二十国宝书。”而《春秋》中的详内略外原则,却表明它只是鲁国史官记录,并没有博采他国史书的痕迹,说明他们的说法是不可信的。
    六 形式上的尊王
    自平王东迁,王室的实际地位虽日趋低微,但终春秋之世,周天子仍是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不但一般诸侯国不敢公然与王室抗衡,齐、晋历代霸主也须打出“尊王”的旗帜以号令天下诸侯,即使如骄横不可一世的楚庄王曾“观兵周疆”问鼎之轻重,但也终不敢灭周而招中原诸侯国的共同讨伐。在此背景下,与王室一直比较亲密的鲁人在国史中体现出“尊王”原则,应该是合情合理的。
    《春秋》记周天子之事,绝大部分书作天王,如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帽”;有时也书作王,如文五年“王使召伯来会葬”;书作天子者只有一次,即隐九年“天子使南季来聘”,或为天王之误。为体现周天子的独尊地位,《春秋》记楚、吴等称王诸侯一直不书其王号而书作楚子、吴子,并把他们的王子改书作公子,为避其称王谥号,又不书其葬。再如记周天子出奔,《春秋》书作“天王出居于郑”,与书鲁君及夫人出奔为孙同意,体现着避讳原则。又如记周天子死亡均书作崩,也与书薨书卒的诸侯区别开来。
    《春秋》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左传》解释说:“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前人多据此证明孔子作《春秋》有“尊王”之意。其实这是误解。《传》意很明确,作者只是引用孔子之言解释《春秋》此条记载书法用意,而孔子的解释也正是说明鲁史官何以如此书写,即说明鲁《春秋》存在着因“尊王”而为天子讳的原则,并不是说孔子“尊王”才如此改作。至于杜预把《左传》中的“书”、“不书”、“故书”等都说成孔子新意,(注:《春秋经传集解·序》。)更是毫无根据的臆说。
    《春秋》记事确有“尊王”原则,但这种“尊王”仅仅是形式上的。春秋之世,周历十二王,《春秋》记其崩葬者五,记崩不记葬者四,崩葬皆不记者三;天子派使者“来聘”、“锡公命”、“会葬”等数十次,而鲁国君臣去京师只有极少几次,且多是顺路卖个人情;天子多次派人来“求赙”、“求车”、“求金”,可知鲁人职贡多缺。总之,鲁人也像其他诸侯国一样,虽然承认周天子为天下共主,表面上做出“尊王”姿态,但仅限于表面文章而已,并无诚意。后世学者多把“尊王”看作《春秋》大义,认为是最重要的义例,并以此理解《公羊传》所谓的《春秋》“大一统”,(注:参见宋刘敞《春秋尊王发微》。)实非《春秋》本意。
    七 外诸侯称谓
    《春秋》记其他诸侯国之事,杜预多用“史承赴告”之例解之,其理或然,但也有合有不合,难以视为《春秋》记外事的原则。但《春秋》对外诸侯的称谓,确有显例。
    外诸侯即位为君之前,若参加“国际”间的重大活动,《春秋》均从实书作公子某或世子某,如曹世子射姑(庄子)、齐世子光(庄公)、楚公子弃疾(平王)等。只有为避其王号,才偶尔改其称呼,如楚王子弃疾改称楚公子弃疾。在这些地方,《左传》则往往使用他们死后的谥号,如齐桓公死前,《左传》在记述其将要争位的四公子时,便称他们为惠公、孝公、昭公、懿公。在这里,《春秋》体现的是原始记录的特点,而《左传》则明确是后人对历史的追述。
    外诸侯即位为君期间,《春秋》一般用其爵称而不称名,如宋公、齐侯、郑伯、楚子等。在一国两君争立的情况下,一在外,一在内,不书名则无以区别,《春秋》则于爵称后加名,如郑伯突(厉公)、郑伯忽(昭公)等。有时对小国之君也称人,如桓十三年“邾人、牟人、葛人来朝”。在《春秋》中,凡书来聘者,均为各国使者;凡书来朝者,都是小国之君,至少是他们的兄弟或世子,故可知这三人也是小国之君,体现着鲁人对这些小国的轻视。
    记外诸侯死亡,《春秋》一般书作“某侯(或伯或子)某卒”,即爵称加名,以此表明某国君主易人。《左传》隐七年发例:“凡诸侯同盟,于是称名,故薨则赴以名。”杜预据此认为,只有同盟诸侯卒,《春秋》才书名,否则不书名。杜预在这里曲解了《传》意。《传》文只是解释《春秋》记同盟诸侯卒书名的原因,并没有强调记非同盟诸侯卒则不书名。在《春秋》记非同盟诸侯卒的五十二人中,只有九人未书名,而杜预对四十三位书名者,也只是一一注明“未同盟而赴以名”,却不能解释为何如此。其实,记外诸侯卒书名,并不论同盟与否,才是《春秋》的通例。至于那些未书名者,可能是鲁史官不知其名。如定九年“秦伯卒”,自襄二十七年“弭兵”之后,鲁、秦之间数十年没有交往记录,鲁史官无由知秦伯之名,故也无从书之。
    记外诸侯葬,《春秋》均用其谥称,书作“葬某国某公”,没有例外。因为谥号是在举行葬礼时才宣布的,所以只有在记其葬时才能称其谥。楚、吴之君生时称王,死后也谥作某王,《春秋》记其生时据通例用爵称称子,若记其葬称谥,须书作葬某王,则与记周天子同辞,会形成天下数王并存的现象。所以为避其王号,《春秋》不记楚、吴君主之葬。如襄二十九年,鲁襄公亲自参加了楚康王的葬礼,而《春秋》也未记其葬。前人多据记楚国之事中的称谓变化,如称荆、称楚、称楚人、称楚子等,以及不记楚王葬事,认为《春秋》中有孔子提倡的“攘夷”大义,甚至从中推衍出进化论学说,(注:皮锡瑞《经学通论·春秋》。)纯粹是无中生有的穿凿附会。其实,《春秋》中对楚国称谓的变化,反映的是以鲁史官为代表的鲁人对楚国的日渐重视,即楚国在中原影响不断扩大的反映,不记其君主之葬,只是为避其王号而已。《春秋》中并没有所谓“攘夷”大义。
    《春秋》记外诸侯,为君前称公子,即位后用爵称,记卒书爵后加名,记葬用谥号。这一原则既客观记录着各国君主的更替以及君主本人的身份变化,又使其名、爵、谥得以互见,是很有价值的记事体例。但前人往往把这种原则扩大化,认为《春秋》中的各种称谓都有例可循,并从中推论褒贬之意,则必然陷于穿凿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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