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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臧知非 参加讨论


    汉代法定继承的内容是身份及其所属的财产。身份继承又可分为爵位继承和一般意义上的户主继承。爵位继承即二十等爵及与之相应的财产和政治特权的继承。汉代的二十级爵位制度始行于商鞅变法,商鞅变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功者各以率授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制等级各以差次,明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2](《商君列传》)其赐爵的主要标准就是军功,按《商君书·境内》的说法,其授予标准是“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众所周知,爵位是因战功得来的,无军功者无爵位。汉初的赐爵制度也是以功劳为依据的,以军功为主体,其他事功次之,是秦朝军功爵制的延续,严格地循名责实,爵位是不能世袭继承的。当然,因为军功爵制的权利之一是在正常的授田标准之外增加授田数量,而土地一经授予,没有特殊原因是不再收回的,其爵位不能继承,其财产是可以世袭的。这大约是秦朝未见爵位继承法规的原因。汉初,在继承秦律的同时,为了表示对开国功臣的优抚,采用了折中的办法,这就是军功爵的身份除了彻侯和关内侯两级采用原级继承之外,其余各级均降级继承。上举《置后律》律文云:“彻侯后子为彻侯……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就是降级继承的具体规定。这里的“卿”是第十级左庶长至第十八级大庶长的统称,从左庶长到大庶长的“后子”一律为公乘,从第九级五大夫到第三级簪袅的“后子”均降两级继承,最低的两级上造和公士的“后子”无爵位,自动降为庶人。
    在古代社会里,多子多福是普遍的社会观念。汉初为了增加人口,更鼓励早婚多育。又因战争过程中男子战死者众,男女性别比例失调,一夫一妻多妾制是合法的,普遍存在,那些新兴的军功地主更是因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实力而广蓄妻妾,上举律文说的“偏妻”、“下妻”云云即其适例,多子女家庭是普遍的。而财产继承是附属于身份继承的,若户主的爵位不能分割继承,则其财产的分割继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后子”之外的其余子女也就不能分得家产,必然导致嫡长子和其余诸于之间政治地位和财产差别过大,诸子之间因争夺财产必然发生剧烈冲突,影响家庭的稳定。为解决这一矛盾,就要有相应的法律以解决同一继承顺序有多个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财产分割问题,既要确保嫡长子的优先继承权,又要兼顾多子女的财产分割。对此,汉律采用的是不均等继承,即除了法定之“后”降级继承外,其余诸子再降级继承,《傅律》云:
    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奭(嫡)子;毋奭(嫡)子,以(扁)偏妻子、蘖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以来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死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1](P182)
    按传统解释,“傅”是指到规定年龄登记于官府,正式服徭役,也就是成丁开始服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汉二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颜师古注云:“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现在看来,傅籍的意义不仅仅是服徭役,也伴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傅籍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继承人是否在继承期待期间,都可以行使继承权。除“后子”之外,其余诸子无论是正妻还是“偏妻”、“下妻”之子,按照嫡子优先、年龄次之的顺序,先确定诸子中的两位高出其余兄弟一级、其余兄弟均再降一级继承。其降级继承可分为五个档次:关内侯为一个级别,其二子为不更,其余为上造;从大庶长到左庶长(律文统称为“卿”)是第二个级别,其二子为不更,其余为簪袅;公乘、公大夫为第三个级别,其二子为上造,其余为公士;官大夫、大夫之子均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均为公卒。在众兄弟中确定不同级别继承人的依据依然是血缘亲等,嫡子优先,庶子次之。也就是说在确定了“后子”之后,再于嫡子中间按年龄确定两人较“后子”降级继承,无嫡子者则于庶子中间按年龄长幼确定两名较“后子”降级继承,其余诸子再降级继承。为表述的方便,可以用“后子”、“准后子”、“次后子”来表达爵位的等级继承,即爵位降级继承按“后子”、“准后子”、“次后子”的关系确定诸子的继承等级。“后子”一人,“准后子”二人,“次后子”人数不限。其继承等级按继承人“傅”时被继承人的爵级计算。若被继承人已先期死亡,则按其死亡时的爵级计算。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继承人所得到的爵位,虽然与继承权有关,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承;因为无论被继承人是否死亡,只要达到傅籍年龄,就能得到爵位;所以这些“不为后而傅者”所得到的爵位和财产,不是分割被继承人的爵位所得,而是凭借被继承人的地位从官府那里获得的。若从法理的层面分析,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发生的依法进行的财产转移和分割,《傅律》的规定是以继承人的傅籍为标准,而不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为前提,所以是法定继承权利的延伸,是国家对有爵位者的优待。
    汉代军功爵者可以享有众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如可以减刑,可以免役等等,如《亡律》规定“吏民亡,盈卒岁,耐。不盈卒岁,系城旦舂;公士、公士妻以上作官府,皆偿亡日”。《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1](P145)公士和上造是最低的两级爵位,普通吏民逃亡不到1年者要“系城旦舂”即判刑1年,而公士及其妻只要在官府服徭役顶替逃亡的天数就可以了;上造的妻子和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一样减免刑罚,“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耐以为鬼薪白粲”。至于高于上造的各个爵级拥有者的减免特权自然更多。除此之外,有爵位者在平时可以享受和现任官吏相应的政治待遇。如《赐律》规定: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石,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盐二分升一。[1](P17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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