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科简史 > 人物 >

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继承制度初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臧知非 参加讨论

《赐律》是官府赏赐吏民包括有爵位者和无爵位的庶民在内的各个阶层酒食衣物的专门法。官府赏赐百官及平民衣物酒食时按等级高低决定数量多少,绝大多数有爵位的人不是在职官吏,但其待遇按爵位和现任官吏相对应。彻侯和关内侯相当于二千石官即相当于郡守和九卿,由左庶长到大庶长的卿级爵位相当于千石级官,其余各级均有对应,最低级的不更、簪袅、上造、公士相当于基层的斗食佐史等小吏。庶人以下也各有标准。刘邦曾经下诏,谓“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与爵非轻也……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3](《高帝纪下》)刘邦所言是得到严格执行的。继承了爵位,自然享有相应的政治特权。
    当然,爵位的政治权利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还是土地。西汉授田制度规定,庶人的授田标准是每夫百亩田、一区宅,有爵位者按爵位高低增加授予数量。《户律》规定: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散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无(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1](P175-176)
    田、宅同步授予,田以百亩为单位,宅30平方步为1宅。1顷田、1区宅为一个基本的授予单位。彻侯是105宅,从上下文之间的逻辑推断,还应有105顷土地;关内侯95宅、95顷土地,其余爵级各有标准;没有爵位的普通农民包括公卒、士伍、庶人各色人等,授予标准是1顷田、1区宅。只是有爵位者的级差变化复杂一些,不像《商君书·境内》所说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那样简单。若户主死亡,由其“后”优先选择土地,其余众子再行分割;没立户而欲立户者可以立户,如果已经单独立户而土地不足,则予补足;住宅不足者,不再补足。
    上已述及,二十级军功爵制实行于商鞅变法后的秦国,秦朝统一后,有军功爵者均是秦人,原来六国贵族、豪强大姓统统成为普通的授田民。刘邦是凭借秦人之地,依靠秦人之力完成统一大业,建立大汉王朝的,除了随刘邦入关的丰沛子弟和少量的“诸侯子”即东方士卒之外,绝大多数的关东吏民是没有军功爵位的。也就是说,汉初之有军功爵者主要集中在原来的秦国人和随刘邦入关的“诸侯子”身上,这也是刘邦立国伊始就宣布“复故爵田宅”即恢复秦朝军功爵制和土地制度的深层原因。对这些没有爵位的家庭来说,其法定继承只是纯粹的户主继承,其户主由嫡长子继承,其财产分割则在诸子之间平均分配,各自为户;不单独立户者则同居共财,不存在遗产分割问题。
    
    现在谈遗嘱继承问题。遗嘱继承只适用于单纯的财产继承。《户律》云: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叁半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1](P178)
    “先令”即遗嘱。(注:《汉书·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传》:武帝时大鸿胪弹劾缪王,谓缪王“病先令,令能为乐奴婢从死,胁迫自杀者凡十六人,暴虐不道”。颜师古注云“先令者,预为遗令也”。)律文表明,遗嘱内容只限于田宅、奴婢、财物的分割继承,不含户主的身份;立遗嘱时要有乡部啬夫等基层官吏在场,以示其公证和立遗嘱人意思的真实;遗嘱一式三份,像户籍簿一样分别由乡部和县廷保管,以防止篡改;当对财产分割发生异议时,以券书所写遗嘱为准;券书所无或者没有券书者,不予采纳。继承人虽然没有单独立户,但仍然合法拥有按照遗嘱所分的田宅、奴婢等财物,到八月再统一登记立户。和“置后”一样,为当事人立遗嘱,保管遗嘱是乡部官吏的法定职责之一,若乡部啬夫扣留“先令”,不写券书则罚金一两。这是汉代遗嘱的确立及其生效的基本程序和要件,但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乡部啬夫之外,还有其他基层小吏和亲戚邻里作为见证,遗嘱的内容也因立嘱的原因而有繁简。江苏仪征胥浦西汉墓曾出土平帝元始年间关于土地继承的“先令”券书一件,可具体说明上述《户律》的施行状况。现引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夫),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实。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毋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于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于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家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4](P105-106)
    这份“先令券书”完全符合法定程序,先向县乡三老和都乡有秩、乡佐、里师等基层官吏提出请求,请他们主持建立遗属,县乡三老和都乡有秩、乡佐等人确实像法律所规定的那样“身听其令”。遗嘱建立之后,实际执行时,则由里师主持,有亲属、邻里数人见证。该“先令”云户主朱凌先后有三个丈夫,共生有三男公文、真、方和三女以君、弱君、仙君。公文15岁时即“自出为姓”--大约是入赘女方,“未持一钱来归”--和家中素无经济往来;其余二子真、方均“自为产业”即单独立户;三个女儿已经出嫁,但“贫无产业”,朱凌乃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一处分予仙君”。后公文犯罪家贫,弱君、仙君把分得的土地退回给母亲,“让予公文”。朱凌遂将“稻田二处、桑田二处”分给公文,确定田界,并约定“公文不得卖于他人”。这说明户主朱凌生前与其子女是分居的,朱凌有财产处分权,其子女均有财产继承权;土地分予子女之后,子女有权出卖土地。券书之所以约定“公文不得卖于他人”,是因为公文自15岁“自出为姓”后与母亲、兄妹一直没有往来,与母亲兄妹已不是一个家庭,本来没有土地继承权,在其犯罪,家贫无以为生的情况下,按照《户律》“子谒归户,许之”[1](P179)的规定才回到母亲家,其获得的“稻田二处、桑田二处”本是其姐妹的土地,属于非正常继承,具有临时济贫性质,故约定“不得卖于他人”。这也是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区别,继承的内容、分割方式、份额的划分均按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