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继承上,有遗嘱按遗嘱执行,若无遗嘱还可以协商继承。《户律》云: 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同产子,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1](P178,179) 诸后欲分父母、子、同产、主母、假母,及主母、假母欲分孽子、假子田以为户者,皆许之。 人死之后,包括其祖父母、父母、子(这里的“子”是子男、子女的统称)、兄弟、侄子在内的家人经协商,欲分割其奴婢、畜产和其他动产者,官吏要予以登记。至于土地,因是不动产,是国家授予的,分割之后要单独立户,也允许协商分割立户。律文中的“诸后”就是指有权继承死者土地的继承人,和法定继承制的依法所置之“后”有所不同。法定继承之“后”只能是一个人,其继承权的大小均决定于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协商问题。 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诸子均分。上述爵位的不均等继承制度本身已包含了一定范围内的均等继承,《傅律》在规定爵位不均等继承的同时,也规定了部分的均等继承制,律文的“它子”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次后子”所继承的爵级虽然低于“后子”和“准后子”,但彼此之间所继承的爵级是相同的,这可以说是有限的平均继承制。至于单纯的财产继承则是诸子均分。吕后时,陆贾以“病免,以好峙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贾常乘安车驷马,从歌鼓瑟侍者十人,宝剑值百金”,谓其子曰:“与汝约:过汝,汝给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3](《陆贾传》)按汉初标准,中民之产是10金,200金是大地主的财产了。(注:《汉书》卷4《文帝纪》文帝云“百金,中人十家之产也”。)陆贾给予其子各200金的财富,他们的义务就是轮流供应其消费。陆贾此举是为了躲避诸吕专权可能带来的政治危险,向吕氏表明自己无意于朝中的政治纷争而一意于声色犬马,但是,他与诸子的约定则反映了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诸子均分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这可以说是一份非正式的口头“先令”。(注:诸子均分是汉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在两汉书及其他文献资料多有记载。如《后汉书》第76卷《循吏传》云许荆“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晏等以此并得选举。武乃会宗亲,泣曰:‘吾为兄不肖,盗声窃位,二弟年长,未豫荣禄,所以求得分财,自取大讥。今理产所增,三倍于前,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于是郡中翕然,远近称之。”这是一则沽名钓誉的故事。许武沽名钓誉之所以获得成功,就是因为“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的“义”和“道”是平分家产。许武身为长子,虽然把家产一分为三,但“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违背了均分的原则,所以才有“乡人皆称弟克让而鄙武贪婪”的事情发生。汉代如此,以后历朝皆然。对此,时贤曾有论述。参见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齐鲁书社1997年版。) 将财产的平均继承和爵位的降级继承结合起来,对汉代军功地主阶层的变迁不难有新的认识。西汉立国,完全继承了秦朝的二十等爵制,按功劳大小赏有劳,酬有功,培植起一批新的军功地主;同时,称帝伊始,刘邦即下诏“复故爵田宅”,即承认秦代的军功爵到了汉代仍然有效,并且予以进一步优惠,“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3]《高帝纪下》“故大夫以上”包括了秦爵在内,“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也包括对秦朝大夫以上爵位拥有者的优惠;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是进一步提高对军功爵者的待遇。张家山汉简律文的公布说明了汉初军功爵制的详细和严密,仅从上举关于爵位继承的部分律文可见其一斑。因而汉初的军功地主阶层是统治阶级的主体,西汉政权是军功地主利益的代表,这一传统认识是符合实际的。但是,我们从上述的继承制度中不难看出,军功地主阶层在西汉前期是处于衰变之中的,除了彻侯和关内侯两级之外,其余各级均为降级继承,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后代则将逐步失去其原来的爵位,由军功贵族演变为豪民地主。以第十八级爵大庶长而论,其“后子”第一代为公乘,第二代为官大夫,第三代为不更,第四代为上造,至此,其“后子”最终成为普通的庶人;至于其后子之外的众子,即准后子、次后子无论是为不更还是为上造,除这些不更、上造的后子降级继承其爵位,可以延续两代之外,其余只传一代即降为庶人。至于大庶长以下的后子的爵位传承至第三代就终止了,其准后子、次后子第二代即成为庶人。但是,他们的身份变了,其财富没有因此而减少,他们继承其父祖的田宅、奴婢、畜产等动产和不动产,一方面经营农业,另一方面还从事工商业以追逐财富,更因其家势,交通官府,兼并农民,横行乡里,成为西汉前期严重影响乡里社会的豪民地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以往无人涉及,需略加说明。 司马迁曾指出西汉前期有能“与千户侯等”的“素封”之家,谓“今有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而乐与之比者,命曰‘素封’。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矣”。[2](《货殖列传》)司马贞《索隐》谓“素,空也”。张守节《正义》云“言不仕之人自有园田收养之给,其利比于封君,故曰‘素封’也”。司马迁所说的“素封”之家就是那些百万家财,年增息有20万和千户侯收入相等,“衣食之欲恣所好美”的“庶民农工商贾”。这些“庶民农工商贾”就是西汉前期兴起的豪民阶层。以往认为这些豪民的兴起是因为汉初工商业发达的结果,这固然正确,但还不能深入揭示当时社会结构变迁的深层原因。司马迁所说的“庶民农工商贾”起码包含了两大阶层:农民和工商业者,而这里的“庶民”是说明这些农民和工商业者没有爵位、封号等政治身份;而西汉初期,严格按照二十等爵位授予田宅,无爵位的庶民只能拥有土地1顷、住宅1区,这些拥有30步住宅和1顷土地的小农是无法从事诸如矿冶、铸钱、煮盐、种植、畜牧等工商业生产而致富的,起码绝大多数的个体小农无法从事诸如矿冶、铸钱、煮盐、种植、畜牧等工商业生产来致富,他们也无力交通官府以取得矿山、牧场、山林等经济资源的使用权,他们只能成为那些家财百万、千万的包括工商业主在内的豪民的兼并对象。现在,明白了西汉前期的继承制度之后,我们对司马迁所说的这些“素封”之家的来源的认识就可以深入一层:即这些豪民固然有借助于汉初“弛商贾之律”[3](《食货志下》)的历史机遇。凭借其工商特长而致富者,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军功地主的后代转变而来,他们没有经过普通工商业者的创业过程,而是继承其父祖的财产而致富,他们还凭借其父祖政治权力的基础而横行乡里,西汉前期豪民的种种不法行为与他们是密不可分的。对此,这里只是略事说明,限于主旨,详论留待另文。 【参考文献】 [1]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2]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李均明。散见简牍合辑[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