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运动”前后,盛行于西方的合作思想随着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思潮传入中国。其中,华洋义赈会从20世纪20年代初开始,以百折不挠的精神,从点到面,由小到大,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开展信用合作和金融合作等活动,推动并组织了成千上万个农村合作社,为打破中国农村传统的宗法制度,建立新型的农民组织,促进近代中国农村经济组织转型与近代化,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国内学术界对华洋义赈会与合作事业的研究成果尚不多见(注:关于华洋义赈会的研究,国外的学术著作主要有两本:一本是美国学者Andrew James Nathan(黎安友)著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史》(哈佛大学出版社1965年出版);一本是日本学者川井悟著的《华洋义赈会与中国农村》(京都大学人文学研究所研究报告之一,1983年出版)。除此之外,国内学者有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如郭铁民等著:《中国合作经济发展史》,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张士杰著:《中国近代农村合作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载《民国档案》1992年第4期;任荣著:《民国时期合作运动发展述略》,载《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5期等。),本文仅就华洋义赈会与民国时期合作事业做一简略论述,期以为民国时期合作经济研究及近代化研究之拓展与深入有所助益。 一 华洋义赈会的全称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China International Famine Relief Commission,CIFRC)。该会之所以成立于1921年,直接原因是发生在1920年的北方五省(河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大旱灾。 民国时期,中国灾荒之多,灾情之重,灾区之广,灾民之众,为历史所罕见。1920年夏,北方五省发生严重旱灾。旱情涉及这五个省的317个县,受害灾民约2000万人,其中“死亡50万人”[1](第136页)。北方五省发生大旱灾之时,正值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连年的军阀混战,造成军费支出浩繁,而财政收入的主要税源,或被地方军阀截留,或作为抵偿外债或赔款,政府收入所剩无几,赤字连年上升,财政极度枯竭。北洋政府只好在这一时期的关税上附加5%,筹集了400万元作为北方五省灾区的赈款。除此之外,“各省华洋赈团自募676万元,美国私人助赈655万元,共计1371万元”[2](第158页)。这笔钱筹集起来后,主要由各救济团体到东北三省或河北的张家口等地购买高粱等粮食,发给灾区的难民们。 翌年秋收后,北方五省旱灾赈济工作相继结束。由于这一年北方五省收成较好,致使还有二三百万赈款没有放完。为了总结赈灾经验,各省赈济组织推选代表于当年底在北京举行联席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各省代表在总结当年赈济工作的基础上,共同认识到为了防患于未然,有必要建立一个常设的救灾组织。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新组建的全国性的救济团体成立大会于1921年11月16日在上海举行。新组建的团体定名为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简称华洋义赈会),其性质为全国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创办时该会的名誉会长是王正廷,会长为留美归国的梁如浩。华洋义赈会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一部分是各省分会推荐的代表,一部分是来自美、英、法、日、加等国的传教士、青年会干事及教授、商人等。1922年春,华洋义赈会将总会的办公地点定在北平东城菜厂胡同6号。该会在上海、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湖南、湖北、陕西、北平、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察哈尔、甘肃、绥远等省市设有分会,分会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和用人权。 华洋义赈会通过救灾赈济的实践逐步认识到,救灾不如防灾,防灾要靠民众。只有防患于未然,才可收事半功倍之效。1922年4月,华洋义赈会邀请一些专家讨论防灾和改良农民生计的办法,其中一些人提出,应从在农村建立信用合作社入手。于是,华洋义赈会决定在贫穷落后、易于受灾的农村地区推动信用合作运动。 何谓信用合作?凡放款于社员以供生产及耕种正当事业之用,并办理储金业务的均属信用合作。在当时,信用合作社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社员提供发展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一方面为社员储蓄提供便利。为此,华洋义赈会于1923年8月专门成立了合作委办会,负责推动合作事业。 华洋义赈会决定在中国农村推行信用合作运动后,首先拨出专款,委派燕京大学的泰勒教授为领队,在国内9所大学选拔61名学生,分赴河北、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对240个村庄进行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华洋义赈会订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拨出22000元专款,“指明以2万元为扩充对合作社借款之用”[3](第5-6页)。此举标志着华洋义赈会倡导的农村合作事业已走过理论宣传阶段,开始付诸实施。 为了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动合作事业,华洋义赈会选择河北省为试点。关于选择河北省的理由,长期担任该会总干事的章元善先生在他的一篇文章中说明了理由:“为管理上便利起见,选定与总会事务所接近的河北省作为实验区域,以便这种运动逐渐的进行。”选择河北省为试点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于初创阶段的农村合作事业来说,民风淳朴、经济落后的乡村容易接受,民性狡诈、经济相对发达的乡村不易接受;穷乡僻壤易于接受,通都大邑不易接受。而在当时的河北,农村破产,农业衰落,农民生活水平低下的状况比较普遍。根据“1922年,在冀、苏、浙、皖等地的调查显示:以年收入150元以下为贫困线,‘贫人’所占比例达74.8%,而冀省(指河北--作者注)‘贫人’的比例甚至高达82%以上”[4](第183页)。于是,华洋义赈会决定把推广合作事业的试点定在河北,意在使“西方传来的合作,先在河北中国化,然后再向各省去传播,并供各省的采用与参考”[5](第6期)。这一点在国民政府地政署人员1939年1月14日的一份报告中可以得到印证。该报告称:“民国十六年以前,我国合作运动,限于河北一隅。”[6](第361页)由此可见,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事业的发源地。 通过华洋义赈会的宣传倡导,河北省的香河、唐县、涞水、定县等地相继成立了几处农民信用合作社。为此,华洋义赈会合作委办会派出专人前往考察之后,于1924年2月18日确认涞水县娄村信用合作社与定县悟村信用合作社合格并予以贷款。“是为该会承认信用合作社的开端”[7](第77页)。关于这一点,郭铁民先生等有不同看法。他们认为:“中国华洋义赈总会于1923年6月在直隶(今河北--作者注)香河县福音堂成立香河县城内第一信用合作社,这是我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8](第83页)应该说明的是,郭铁民先生等人在认识上有一个误区。事实是,华洋义赈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并不直接办理合作社,只负责帮助和指导。一般而言,各地的合作社成立后首先应在所在县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些合作社如果需要得到华洋义赈会的承认和资金,必须向该会填报志愿书。华洋义赈会接到志愿书后随即派员到合作社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社员的信用,社员入社是否自愿,村民对合作社有无恶感,当地社会经济状况,有关人员办事是否公道等。一个合作社从成立到被华洋义赈会承认需要经过一段考察的时间。所以,不能认定香河第一信用合作社是华洋义赈会成立的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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