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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历史发展观述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王连喜 参加讨论


    人类历史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进步,一方面表现为倒退,但“人类事务的进程在总体上”不是从善开始发展到恶,而是从比较恶发展到比较善。(14)是什么力量推动着历史由恶到善?康德的回答:恶劣的情欲是历史发展的动力。
    康德指出,人类社会之初,是由善的力量统治的世界。大自然的计划注定了人类作为一个种族将不断进步,因而由善的上帝所创造的受造物也是善的。可是,自从大自然赋给人类以理性和自由以后,由人所组成的社会慢慢地脱离了《圣经》所描绘的伊甸园,由善转向恶,由和谐转到不和谐,并由之而产生嫉妒、争斗、欺压的社会行为和忧虑、恐惧、苦恼的文明心态。人类历史从此开始了。此后,恶的力量一发而不可收拾,驱动着历史的雪球越滚越大。恶的发展乃是人类自私的本性。历史发展的轨迹显示,恰好是人性的恶把整个历史推向善,人类的进步,文化的发展,就正是以人性的恶为前提的,以战争、流血牺牲为代价的,以竞争、贪婪、巧取豪夺为方式的。这一精辟见解是康德在他的“非社会的社会性”理论中表达出来的。
    在康德那里,“非社会的社会性”就是指人性中的“对抗性”、“恶”。康德认为,人一方面具有“使自己社会化的倾向”,希望过和平友善的生活,希望使他的自然禀赋得到发展。但人也有一种“强大的、要求自己单独化(孤立化)的倾向”,希望本着非社会的自私的本能来摆布一切。这种倾向常威胁着分裂社会,导致社会的对抗:“正是这种对抗唤醒了人的全部力量,使人克服掉自己的懒惰倾向,并且被求名欲、统治欲或者占有欲所推动,在自己的同类中去争取一席之地。……这样,就实现了从粗野状态到文化的直正的第一步”,(15)而它本身就是人类的社会价值之所在。因此,尽管人的本性是善恶兼备的,但大自然偏偏选定了并不可爱的人性恶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倘若没有这种不合群性、竞相猜忌的虚荣心和贪得无厌的占有欲统治欲,那么人类的全部才智就会在一种充满和睦、安逸与互亲互爱阿迦底亚式的牧歌生活中永远被埋没在它们的胚胎里,一切为人道增光的文化和艺术,最美好的社会秩序作为大自然的萌芽永远扼杀在阴森无光的地窟里。
    康德指出,人的非社会性除了上述的虚荣心、权力欲或贪婪欲而外,它还外在地表现为个人与个人、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互相敌视和不和,乃至战争的行动。“自然把不和的种子植入了人类之中,它希望:人类自己的理性从这种不和中产生出和睦一致,至少是不断向它接近。虽然这种和睦一致在理念中是目的,但在事实上,前者(不和)在自然计划中却是一个我们无法知道的最高智慧的手段,即通过不断进步的文化,哪怕牺牲人的一些生活乐趣,来造成人的完善化。”(16)并且,康德把人性对抗的巅峰战争看作是大自然通过恶实现自己意图带动文化继续前进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认为在人类目前所处的文化阶段里,战争是不可避免的。难以想象,有时人们受了荣誉心的激发,没有自私自利的动机,只为了表现战斗的勇气就发动战争,好象战争本身具有直接的伟大价值似的。殊不知,文明民族所承担的最大灾难就是被卷入战争,战争之为害,就在于它制造的坏人比它所消除的坏人更多。可是,大自然为了她的目的不惜涂炭生灵,固执地选择了战争这一恶的手段,使人类在互相敌视和对抗中实现地上的永久和平。还好,大自然使人类的全部秉赋得以发展所采用的手段和工具仅以对抗性终将成为人类合法秩序的原因为限。但是,无论如何,我们要感谢大自然的造化,“让我们感谢大自然之有这种不合群性,有这种竞相猜忌的虚荣心,有这种贪得无厌的占有欲和统治欲吧!没有这些东西,人道之中的全部优越的自然秉赋就会永远沉睡而得不到发展。”(17)
    康德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事实:在竞争乃至对抗的文化社会里,人人都在为自己而择定目的和为达到目的而选择手段,但由于社会性的内在契机,又决定着历史不可能完全依照人们自己设定的目标而发展,历史有自己的鹄的。人们希望和平,但往往引起战争;人们投身战争践踏文明,但战争往往是文明发展不可少的手段。由于人的目的性设定,历史以多样性的图景出现,其中虽充满偶然、摇摆和震荡,但整个人类历史发展却又合乎规律地朝着改善前进着。
    
    大自然赋予人类的最高使命,历史发展的最高目标,在康德看来,就是建立一个“外界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这两者能以最大可能的限度相结合在一起的”“完全正义的公民社会”,(18)这也是“大自然得以在人类的身上充分发展其全部秉赋的唯一状态”。(19)
    “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人类朝着改善努力的收获(结果),这种结果就其现实性而言,在于永远会出落得更多和更好的人类善行之中。由此,来自强权方面的暴力行为也将会减少,遵守法律将会增多。并且,这种收获也会扩展到各民族相互之间的外部关系上,直至走向永久和平──各民族的联盟社会。
    一个公正的世界公民社会,就内部条件上看,就是保证它的公民必须拥有最大程度的理性的而非粗野式的无人道的自由。因为,自由不仅仅是大自然赋予人的自然秉赋的本质要求,也是公民之间友好相处的力量源泉。如果人们阻碍公民以他所喜爱的、在不伤害别人并根据普遍的法则能与每一个人的自由和平共处的一切方式去寻找他自己的幸福,那么,人们也就阻碍了一般经营活动的活性,因而也阻隔了整体的力量。所以,只要他不侵犯别人普遍的合法的自由,因而也就不侵犯其他同胞臣民的权利,他就始终可以以自己认为最好的任何方式去寻求自己的幸福,从而也就在维护和推动公民社会的和平稳定自由方面做出了贡献。康德认为,这种自由还必须在公民社会的法律范围之内合法的行使。自由不是任性,而是服从自然规律和法律前提下的自由,无法律的自由和盲目的偶然性并无二致。因为如果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人肯定会滥用他自己的自由,而且,虽然他作为理性的造物希望有一个给自由规定全部界限的法律,但是,他的动物般的自由和爱好都诱惑他一旦有可能就使自己成为法律的例外。因此,人是多么需要有一个有权威的主人啊,也不管这个主人是一个个人,抑或是一个通过精选出来的人们组成的团体,可是,使康德大伤脑筋的是:这样的主人必须从同样需要主人的人中间选取。怎么办:康德只好将这个最困难的任务推给理想的彼岸了。
    一个普遍法治的公民社会还必须具备外部条件才能建立起来,它端赖于国家之间友好的合法的国家联盟,当然,条件的成熟和这种社会的建立是同时进行的。如果没有这样的外部环境,永久和平就没有保障,所以就大自然意图本身来说,国家联盟的建立确是呼之欲出、势之必然的了。就象大自然利用不合群性作为手段,以便从他们不可避免的对抗中求得一种平静与安全的状态一样,大自然也利用民族以及国家间的敌视不和,通过战争、通过极度紧张而永远不松弛的战备活动、通过每个国家由于战争和战备甚至在和平时期也必然感到的危险,然后在经过了许多次的破坏、倾覆甚至于其内部彻底的精疲力竭之后,终将达到脱离野蛮人的没有法律的状态而走向各民族的联盟。这时候,每一个国家,纵令是最小的国家,都可以依靠各民族的联合力量以及联合意志的合法决议,来指望和决定取得自己的安全和权利。看来,在康德那里,良好的社会制度还需要理想的法律制度来保证,真正的公民社会应该是“拥有自由和法律的暴力”。(21)历史哲学的终点就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起点,康德为黑格尔国家的历史哲学提供了导言。
    此外,康德确信,大自然可以担保一个普遍的国际国家在实践上既是可能的,还是可以实现的。当然,不能“一用天意我们就狂妄地安上了伊卡鲁斯的飞翼,可以走近它那无从窥测的目标的秘密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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