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客观的“难”还是主观的“难”,都回避不了一个事实,即,本朝史上的一些重大政策,首先就是当代史编写中应反映的主干内容,一旦舍去,史学著作便失去了应有的份量。所以,史学家必须给予政策以实事求是的记叙,并作出恰当的分析评价。为了做到这一点,他们必须采取科学认真的态度,搜集各方面的史料记载,考辨异同、综合订正,然后选择合适的体例,著之于书。这个过程,实际上体现着史家的历史眼光和见识。比如关于“守成”还是“变法”,就是整个宋代争议最大的政策取向问题。其中,王安石变法更是沸沸扬扬。北宋后四朝反反复复的党争,也基本围绕着变法政策展开。神宗朝任用王安石变法,制定新法。哲宗初,宣仁太后和司马光则对新法彻底否定,全盘废止。哲宗亲政后,又搞“绍述”,重行变法政策。到了南宋,祖述元祐的大臣赵鼎、范冲又在高宗赵构的支持下,急匆匆给宣仁太后“辨诬”,改修神、哲二朝《实录》,“是元祐而非熙丰”,给王安石变法强行定案,并把否定变法作为现实政治斗争的一大内容。高宗、孝宗之后,朱子理学兴起,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把持文化领域,在书院这个阵地宣扬自己的政治见解,进而影响朝野。书院派评定变法的一个基调即认为王安石变法导致了北宋亡国,是祸国之源。这个意见通过朱门弟子又影响到史书编纂,于是,否定王安石变法,在史学领域渐成“铁案”。但是,政策的否定却没有这么简单。王安石变法的一些具体政策,虽历经政治风云变幻,不仅不可能从实质上被完全废止,反而在不同名目下继续施行于现实社会。例如,司马光目为“最为害事”的募役法,不仅在司马光废止新法时不能尽为除去,而且一直到南宋还被政坛认为切合实际。可见,合理的政策并未因制定者的失势而消亡,也未因反对者的歪曲而失却其合理性。再如,北宋末,宋徽宗、蔡京大搞官制改革,尽管这些政策是昏君和奸臣制定的,但它反映了宋代官制改革的必要性,所以,官制改革的某些具体内容,历靖康之难,到南宋仍被沿用。再如,秦桧当权时的议和政策,在当时即为胡铨、张浚等抗战派激烈反对,但因高宗支持而得以奉行。秦桧死后,和议之策仍奉行如故。至孝宗朝,抗战派曾一度扬眉吐气,北伐抗金。但军事失败之后,议和又成主导,整个南宋,对金政策上大抵以和议为主。朱熹在论及此节时曾讲: 问:“秦相既死,如何又却不更张,复和亲(当作议)?” 曰:“自是高宗不肯。当渠(指秦桧)死后,仍用沈该、万俟、魏道弼,此数人皆是当时说和亲者。中外既知上意。未几,又下诏云:‘和议出于朕意,故相秦桧只是赞成。今桧既死,闻中外颇多异论,不可不戒约。’甚沮人心。”[17]所以,尽管和议误国,“甚沮人心”;尽管秦桧已死,但议和政策仍无法否定,因为高宗诏示天下,说这项政策是“出自朕意”,这就意味着:如果谁否定和议,便是否定高宗皇帝。史学家写此段历史,怎能不为之三思呢?所以,正是政策的延续性、渗透性,给史学家编著当代史以种种压力,缚上了道道绳索。 其三,事件的影响。 整个赵宋,有许多难作定评的大事件。举其要者,北宋有所谓:陈桥兵变、斧声烛影、涪陵之迁、元佐贬庶、宋后之丧、庆历党议、熙丰变法、元祐更化、宋末党争、海上之盟、靖康之难等;南宋则有建炎复辟、楚齐叛伪、秦桧专权、主和主战、诬杀岳飞等。这些一代大事,关涉整个当代史的军国大政。各方记载又参差不齐,或略或疏,舛牾迭出;或隐约其辞,了无定凭。但撰写本朝历史又绝不可回避。这就要求史家根据各种相关记载,不舍蛛丝马迹,索隐钩沉,参互求证,“取众说而质之”,毕现历史真相,得出平实的结论。 其四:资料情况。 长编体最大的特点就在于收集最丰富的资料,尤其是相互矛盾的资料,加以甄别考辨。如果相互歧异的资料少,那就不必采用长编体。而宋代有关本朝史的著述,恰恰非常纷繁而复杂,其歧异与矛盾,超过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 因为人、事、政策的影响,因为记载者政治倾向、立场、观点的不同,因为现实政治斗争的频繁,宋人特重白纸黑字,相信历史记载的“利害”。因而,各式各样的官史,私史充斥、不同程度地“传闻失实,私意乱真。”就官方史书而言,无论是最原始的起居注、时政纪,还是在不同背景下修成的日历、实录、会要、国史等,无不充满着矛盾岐异,打上了皇权干预和权臣私意的烙印,以致实录不实、正史不正,“国史凡几修,是非凡几易”。比如:北宋的实录,太祖实录曾两次修纂,后录即是在宋太宗干预下重修的,充满迎合和避忌。[18]神宗实录至有三修。元祐史臣修者诋毁新法,蔡卞、林希重修者贬斥元祐,故有朱墨本。到了南宋,高宗、赵鼎令元祐史臣之子范冲三修,力为宣仁太后辨诬,攻击王安石变法。[19]相应,哲宗实录,也经两修。初由蔡京主之,分前后录两部分,“京之意,以宣仁垂帘时,政非出于上(哲宗),故分前录,盖厚诬也。”[20]实质上,这是新旧两党政治斗争在修史上的反映。再如,高宗朝《日历》,即受到权臣秦桧的篡改。[21]所以无论北宋或南宗,官修史书私意曲笔之处比比皆是,且“是非凡几易”,问题太多了。修当代史尽管要使用这些史书,但必须做到明其弊、去其讹、断其疑,尤其要重新审视其是非标准。 私人著述方面,北宋中叶以后,随着政治斗争的频繁,也呈纷纭之势。最明显者,邵伯温、司马光等无祐派及其子弟门生,著私史诋斥、诬蔑变法派,甚至无中生有。到了南宋,先有李纲、宗泽与汪伯彦、黄潜善的矛盾,后有赵鼎、张浚与朱胜非、吕颐浩的政治分歧,再有秦桧专权十六年与主战派的势不两立,可以说矛盾更为复杂,各种势力交织,各派门生子弟均执笔著述,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以致记载事件详略各异,评判人物各执一辞。相对于官书而言,更没有统一的是非标准,撰述者背景各异动机不一,阵营复杂,门户派属私见行诸文字,隐己之恶,掠人之美,几为通病,难以作凭。资料记载的这种情况,决定了史家在利用时决不可贸然从事,而只有将它们纳入长编体之中,综合考证、参互求索,方可补弊纠偏,扶其偏私,斥其讹谬,平析曲直,恰当弃取,做出高质量的信史。而《长编》、《要录》和《会编》正是在上述资料条件下,利用长编体修纂成功的。 总之,无论是人、政策,还是事件、资料都给编写当代史布下了层层障碍。史学家受到现实政治、人事、资料的多方面掣肘,这是既定的先决条件。而南宋三位史学大家的高明之处,正在于他们找到了最恰当的途径--长编体。从而,在夹缝中突出了史家主体意识和创造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人、书、事诸因素的左右,达到了众说“汇而为一”的修史效果和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