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简文何以斥《大雅·荡》篇为“小人” 前面提到,刘信芳曾经对判定简文所指系《君子阳阳》篇之说提出了一个质疑,即《君子阳阳》何以为“小人”呢?这样的问题,我们对于《荡》篇同样可以提出:《荡》何以为“小人”呢?马承源、许全胜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简文所指非是《君子阳阳》篇而应当是《荡》篇,还进一步指出今本《荡》篇后七章当属错简而混入者,但却没有进一步分析其何以为“小人”的问题。对此,是应当进行补充说明的。 愚以为要说清楚此问题,必须先来探讨一下西周春秋时期社会上的天命观的情况。 大致来说,从周初诸诰的记载看,周初人认为天命是可以转移的,天曾经选择商汤“简代夏作民主”,周王又受命“简畀殷命”(28),周初人也说过一些天命不可信的话(29),但那是在强调天命可以转移,不要执拗于天命一定在我。这并非在怀疑天命,而是指出了天命之威严,只有明德慎罚可以作“民主”的人才可以受天命而拥有统治天下的权力。这并不影响周初人对于天命的笃信。这类说法里面,尚有另外一层意思在焉,那就是强调指出天与上帝明察秋毫,明辨善恶,并且通过奖善而罚恶。这样的天命更加明智、更加道德化和理性化。所以,这类说法,不仅不是对于天命的怀疑,而且是对于天命的更高水平的赞扬,是给天命增添了光彩和更加神圣的光环。但是到了西周后期和春秋时期,情况有了变化。一方面,人们继续笃信天命,下面两例,可谓典型: 周德虽衰。天命未改。鼎之轻重。未可问也。 善之代不善。天命也。 这上一句话是《左传》宣公三年所载周大夫王孙满抨击楚王问鼎之语。后一条是《左传》襄公二十九年所载郑大夫裨谌之语。这些话还都是笃信天命的表述。然而,社会上还有另外一种声音: 天方荐瘥,丧乱弘多。……不吊昊天,不宜空我师。……昊天不佣,降此鞠讻。昊天不惠,降此大戾。……昊天不平,我王不宁。 天之扤我,如不我克。……民今之无禄,天夭是椓。 天命不彻,我不敢傚我友自逸。 浩浩昊天,不骏其德。降丧饥馑,斩伐四国。旻天疾威,弗虑弗图。舍彼有罪,既伏其辜。若此无罪,沦胥以铺。……如何昊天,辟言不信。如彼行迈,则靡所臻。 出自北门,忧心殷殷。终窭且贫,莫知我艰。已焉哉,天实为之,谓之何哉? 彼苍者天,歼我良人。如可赎兮,人百其身。(30) 提出以上说法的诗篇的时代在两周之际到春秋时期这个阶段。这些说法里面,天不再是绝对的权威,而是成了另外的形象,天的品德是不善的(“不吊”)、不公平的(“不佣”、“不平”)、不仁慈的(“不惠”)、狡诈的(“不彻”)。不仅天的品德坏透了,而且其影响也极坏。它降下灾荒(“瘥”)、丧乱、大祸(“鞠讻”、“大戾”)、饥馑、贫穷(“终窭且贫”),民众的贫困和艰难全是天降之灾(“天夭是椓”)。它杀掉好人(“歼我良人”),让好人受罪(“若此无罪,沦胥以铺”),并且还宽宥坏人(“舍彼有罪”),真是善恶不分、是非不辨。这些语言是对于天和天命的彻底批判和无情咒骂,与西周前期通过强调“天不可信”而进一步赞美天和天命的做法已经是大异其趣了。当时有头脑的人还是看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雨无正》篇说:“凡百君子,各敬尔身。胡不相畏,不畏于天。”这是其作者的希望之辞,他希望那些“君子”要自尊首重,要对别人尊重,特别是要敬畏于天。“那些”不畏于天者,正是对于天命抨击、反对、攻讦的人。 我们的讨论可以回到关于“小人”的问题上了。 前面已经提到,孔子所界定的小人,大多是依伦理道德来决定的。于此我们还应当强调一点,那就是孔子还将对于“天命”的态度的区别作为一个划分君子与小人之域的重要界限。他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31) 在这个“三畏”的重要标准中,第一项就是“天命”。宋儒朱熹解释“三畏”时道:“畏者,严惮之意也。天命者,天所赋之正理也。知其可畏,则其戒谨恐惧,自有不能已者。而付畀之重,可以不失矣。大人圣言,皆天命所当畏。知畏天命,则不得不畏之矣。”(32) 可见,“天命”不仅位置在第一,而且是后两“畏”的统率,其逻辑结构正如朱熹所谓“大人、圣言,皆天命所当畏”。可以说,在孔子的心目中,“不畏天命”乃是断定其为“小人”的极重要的标准。说到这里,《诗论》简文所载孔子何以称《荡》篇为“小人”的原因,就不难理解了。《荡》篇所载之辞以咒骂天命、抨击天命为主旨。这种对于天命大不敬者如果不是“小人”,什么样的人还会是“小人”?依照孔子的“三畏”之说,这种人正是不折不扣的“小人”。如果不断定其为“小人”,照孔子的思想逻辑说,那才是咄咄怪事呢。简文的评析仅用“小人”二字,也是孔子对这样的“小人”的无比痛恨与蔑视的一种表现。如果说,从两周之际开始,思想界出现了骚动不息的一股痛斥天命的潮流的话,那么孔子对于天命的尊奉,也就是“守旧”态度的表现,亦是他敢于反潮流的“违众”(33) 精神的表现。 我们还可以举出《小雅·何人斯》一篇来说明这个问题。此篇揭露和痛斥屡进谗言搬弄是非的无耻小人。上博简《诗论》第27号简评论此诗说:“《可(何)斯》,雀(诮)之矣。离其所爱,必曰(吾)奚舍之,宾(殡)赠氏(是)也。”意思是说:让那反复无常的为鬼为蜮的谗谮小人去死吧,如果说我一定要送他些什么的话,我将赠送一首送葬之歌。(34) 对于小人的憎恨之意,溢于言表。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何人斯》篇所述小人恶行亦有“不畏于天”一项,见于其诗的第三章。上博简《诗论》第27简对于《何人斯》的评析,与第25简痛斥《荡》篇所载对于天大不敬者为“小人”的思路是完全一致的。这对于我们理解孔子的君子小人观和天命观是很有启发意义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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