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习心得、资料 >

论有贺长雄与民初宪政的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2006年03期 张学继 参加讨论

    四、杜撰“国权授受说”,为袁世凯撕毁临时约法提供法理依据
    
有贺长雄到达北京不久,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正式开幕。在第一届国会参众两院682名议员中,有60人左右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他们是有贺长雄当年的学生。1913年6月间, 这批留日学生出身的议员和在袁世凯政府中任职的官吏为他们的这位日本老师举行过一次欢迎会。(40) 因为有这层历史关系,有贺长雄对中国的年轻国会议员们和袁世凯的法律幕僚以师长自居,对他们非常轻视。
    有贺长雄到北京后,在总统府内成立了所谓“宪法研究谈话会”,由有贺长雄主持,谈话会成员都是袁世凯最信任的法律派幕僚,包括章宗祥、汪荣宝、陆宗舆、曹汝霖、曾彝进、李景龢以及有贺长雄从日本带来的助手青柳笃恒等。袁世凯的老搭档徐世昌说:“吾国法律家几奉有贺为导师。”(41) 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也说:“见面研究问题,我们对他(指有贺长雄--引者)还用正式‘请教’的方式,因为他有点‘学者’的架子。”(42) 从徐、唐的叙述可以看出有贺长雄那自命不凡的权威架势。
    有贺长雄在接受《亚细亚报》记者采访时,即发表他对中国制宪的看法说:“民国宪法制定,鄙意在求新旧思想之联络。日本宪法由伊藤公起草,辅以井上毅、伊东已代治、金子坚太郎诸人,多通汉学、国学,而副岛种臣、元田永孚、寺岛、土方、东久世、河野诸伯子,均在枢密院与闻审议。今民国老儒多伏而不出,料理国事全仗少年,而能知国情者甚少,是可忧也。”(43) 谈话间充满了对中国年轻的国会议员们的蔑视和嘲讽。
    有贺长雄用近5个月的时间精心撰写了《观奕闲评》一书, 集中阐述了他对于中国制宪的全部思想和主张。
    有贺氏开宗明义即提出,制订宪法必须首先充分考虑这样一个前提,即:“无论何国宪法一律不得与历史相离,现在国家权利之关系乃从已过之关系自然发展而来者也……若将本国之过去置而不顾,仅观外国之现在操切从事宪法之编纂,深恐法理上无须采用之规条亦一并采用,致遗后日莫大之祸源,亦未可知也。”(44) 这段议论显然是针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模仿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而发的。
    接着,有贺长雄完全抹杀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事实,以诡辩的手法杜撰了一个所谓“国权授受”的法理学说。他指出,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外国历史大有所异,因而民国将次编制之宪法亦与他共和国之宪法不能强同”。那么,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法、美先进共和国成立有何不同之点呢?有贺氏认为,根本不同之处就在于,“中华民国并非纯因民意而立,实系清帝让与统治权而成”。由于中华民国成立的历史与先进共和国全然不同,因此,中华民国宪法就“不必取法先进共和国宪法”,而应当“求新旧思想之联络”,制订“合乎民国情形特独之立法”。(45) 其基本要点是:
    第一,关于人民权力。有贺氏认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北统一前所拟订的,故“其条文中未免有以纯然民立之共和政体为标准者”,为“防范社会党之跋扈于未萌”,“凡近似预约普及选举之条款以概行删除或改正为要”。具体来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条,“中华民国立法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 容易使人误解为“最下级赤贫如洗之人民亦有参与政治之权”,这一点“危险尤大”,而且“主权”二字,“务避而不用”,所以,应将约法第2 条改为“中华民国所有权力出于国民”。又约法第12条规定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此条或者“全体删除”,或者改正如下:“人民合法律所定资格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46)
    第二,关于所谓新旧势力调和问题。有贺长雄用了一章大谈南方人与北方人、南方政治家与北方政治家之间的区别与对立,主张“北方须养其保守力以调节南方之进步力”。为达到此一目的,有贺长雄提出两点办法:(一)在宪法上规定“中华民国以孔教为国家风教之大本”。其具体办法是:(1)“国家设立学校, 得以孔教为伦理教育之基础”;(2)“国家得将孔教学位(进士、举人、秀才等)公认以为选举及被选举之资格”;(3)“得以国家公款维持孔教学校”;(4)“得对于孔子后裔示特别之优遇”。“凡此皆以国教之规定而得保守势力者也”。(二)“须改参议院组织以冀添增保守的分子”。其具体办法是:“凡参议院议员以中华民国男子年龄满四十岁以上具有左开资格之一者为有被选之资格:(1)为众议院议员已经三会期以上者,或者曾为众议院议员六年以上者;(2)曾为国务员或为出洋大使公使者;(3)为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厅高级官员已过五年以上者;(4)有举人以上之学位者,或有中外专门大学校毕业之文凭者;(5)按年缴纳直接国税过五百元以上者。”“凡此皆于改订上院组织法而得保守势力者也”。(47)
    第三,关于政体组织,主张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有贺氏认为,中国如果采用美国式共和政体,一定会造成“南北分裂”;如果采用法国式议院共和政体,“于新创富国强兵诸事殊多窒碍”;美国式与法国式共和政体,中国“均未足以取法”。因此,中华民国只有采用“适于民国国情之特别共和组织”,即所谓“超然内阁共和政体”。其特点是:“大总统先行决定政治方针,不问国会内外之人,但有愿依此方针行其政治者则举之,组织国务院。至其方针之当否,一归国务员负其责任,虽有时出于不得已更迭内阁,然未必因国会失多数之赞成而以之为辞职之准绳,考其政治方针之成绩何如,征诸国内舆论向背何如,大总统独断特行,而使内阁更选。”在此种超然内阁政体情况下,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应“与德意志皇帝与宰相之关系同”。如果“大总统为人活泼有为”,“则可自行筹划立定方针,将此教示国务总理”;反之,如果“大总统为人敦厚”,“则凡百政事委任国务总理,但垂拱以治而已”。(48)
    第四,关于大总统的地位及职权。有贺长雄主张:(1)总揽政务之权;(2)公布及执行法律之权;(3)拒否法律及决议之权;(4)提出法律案之权;(5)发交敕书于国会之权;(6)命令权;(7)特赦、减刑、复权之权;(8)宣告戒严之权;(9)制定官制官规,且任免文武官之权(编制权);(10)大总统不负政治及刑事上之责任,但大逆罪不在此限;(11)大总统担任民国外交;(12)大总统统率民国陆海军等等。(49)
    第五,关于地方制度。有贺长雄主张划分中央行政与地方行政。二三省设一总督,总督与国务员同列,总督出席国务员会议。“总督入则列国务员,辅佐大总统政务;出则代表大总统总理本省政务。”“总督对于本省依据国家法律命令执行大总统直辖之行政政务,即军事、外交、财政、交通、司法行政是也。”“教育、卫生、农村等项订为行省行政事务,总督在大总统监督之下,由省议会组织院内阁所定方向行使之,是为省政治。”省内阁由民政司、农村司、商工司、教育司、地方交通司、主计处组成,并从各司长中指定一人担任总务处长兼省内阁总理,由总督命令省内阁总理。(50)
    有贺长雄所设计的中华民国宪法,其基本特点是主张废除以“国民主权说”为指导思想制订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无限制地扩大总统权力。按照他所拟的宪草,民国大总统的权力超过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元首。虽然名义上是共和制宪法,实际上更多地带有君主专制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在共和制的形式下,采用君主专制的内容。如有贺氏宪草关于大总统与国务员的关系,是按照德意志帝国宪法中德意志皇帝与宰相的关系而设计的。而关于大总统对于陆海军的统率权及外交权,则又是按照1899年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设计的。按照有贺长雄拟定的宪草,大总统之权集中了德意志帝国皇帝与日本天皇所拥有的全部权力,大总统权力之大,可以说无与伦比。可见,有贺氏所拟之宪法是民主共和制其名,君主专制其实。据袁世凯的亲信唐在礼指证,袁世凯平生最服膺、钦慕的就是日本的明治天皇及称霸全欧的德皇威廉第二,袁世凯常对人说“中国要在东亚图强必须学这两个强图”(51)。有贺长雄所设计的宪草,赋予袁世凯以德意志皇帝和日本天皇所拥有的权力,这自然是正中袁世凯的下怀,因而也最为袁氏所青睐。
    对于有贺长雄在《观奕闲评》一书中散布的别有用心的怪论,李大钊一针见血地指出:“今国人信为足与谋国情者,为日人有贺长雄与美人古德诺。二氏学诣之所造,吾不敢知。但知……有贺氏之论国情也,必比于日,否亦日本人目中之中国国情,亦非吾之纯确国情也……往者有贺氏倡为总统内阁制之说,以迎当道,而宪法之风潮以起,吾侪已惊其立言之异趣矣。”李大钊并由此向国人发出了“国情之不可与客卿谋”的忠告。(52)
    有贺长雄炮制的“国权授受说”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国民主权说”的彻底否定。从此,“国权授受说”成为中国宪政的法理依据。当时的政论学者就明确地指出:“革命后勉强撑搘民国以至今日者,不外两大主义:(一)自南京制定约法以至二年冬国会解散,皆本诸共和立宪之理想,而以国权在民为国家之组织也。(二)自三年春总统制施行,继续至于今日,皆本诸有贺长雄国权授受之说(谓中国国权由清帝交付与袁总统,见该氏所著《观奕闲评》),而以国权在总统为国家之组织也。”(53)
    五、肆无忌惮地干涉国会的制宪工作
    
1913年4月8日,第一届正式国会成立。在国会参、众两院中,国民党都占明显的优势,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这种形势引起袁世凯的极大忧虑。为改变不利的处境,袁世凯开始玩弄政治阴谋手段,干扰和破坏国会正常的制宪工作。有贺长雄与袁世凯紧密配合,对国会的制宪工作横加指责和攻击,成为袁世凯破坏国会制宪的策划者和理论指导者。
    第一、附和袁世凯先选总统的主张
    1913年5月2日,袁世凯向国会提出咨文,要求先选总统、后定宪法。袁氏此举的目的在于先登上正式大总统的宝座,以便取得对制宪的发言权。
    袁氏咨文一出,立即在国会内外引发一轮新的激烈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有贺长雄以权威的姿态对法制局局长施愚发表谈话,附和袁世凯的主张,教训国会议员:“查各方面之状态,则选举总统制订宪法先后次序已属一最难解决问题。鄙见所及,此项重大问题,万不可专据学理以为衡,极须审度中国现在之大势,折衷拟订,庶与法理事实均无妨碍,仍以先定宪法关于选举总统之一部,即日将总统选出,实为救时之要义。凡在院诸人无论党派为何,亦当一致共喻此义,方能达利国福民之目的。至诸友邦承认问题,刻正视此问题为进止。”(54) 在袁世凯及拥袁派所施加的强大压力下,国会被迫妥协,同意先选总统。袁世凯干扰制宪的第一步首先得逞。
    第二、全盘否定《天坛宪法草案》
    1913年6月底,国会按照《国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由参、众两院各自选出30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准备制宪。据报道,在此之前的4月间, 袁世凯即召集各政治、法制顾问及法制局长施愚等人在中南海海宴堂开秘密会议,研究总统职权问题,要求赋予总统广泛的职权。消息传出,舆论哗然,称它是未来的“钦定宪法张本”(55)。8月19日,袁世凯将早已准备好的宪法草案大纲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袁世凯提交的大纲共24条,除在形式上“采用内阁制”外,其主旨在扩大总统权力。大纲要求赋予总统以下权力:(1)大总统对于两院之议决有复议权及拒绝权;(2)大总统有任命国务员及驻外公使权,无得议会同意之必要;(3)大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权;(4)大总统有议会停会权;(5)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众议院解散权;(6)行政最高权委任之于大总统,内阁总理及各部总长辅助,等。(56) 袁世凯企图强迫宪法起草委员会按照他的意志制订宪法。
    对于袁世凯的专制独裁要求,宪法起草委员会未予理睬。10月16日,《天坛宪法草案》脱稿,并在报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各方面之意见。《天坛宪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委员会迫于袁世凯及其北洋派党徒的强大压力,对袁作了不少让步,如宪草规定:大总统有紧急命令权、停止两院会议以及解散众议院等权力。
    尽管如此,《天坛宪草》仍体现了共和立宪主义的基本原则,未能满足袁世凯高度膨胀的专制独裁欲望,因而引起他的强烈敌视。在这种局面下,有贺长雄在报刊上相继发表《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论宪法草案之误点》等文章,对《天坛宪草》予以全盘否定。
    他在《共和宪法持久策》一文的开篇即说:“制定共和政体之宪法,须注重国民心理。苟国民心理以为不公平,虽宪法成立,亦难持久。而此不公平之点,即为异日破坏宪法之根源。此征诸近世各国政治史,毫无可疑者也。”(57) 接着,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乃现在国会议员利用其有制定宪法全权,务扩张国会权力,显违三权分立之旨,偏向二权分立主义(即国会政府制)……国务员不能承大总统之意思施行政治,必须承众议院之意思施行政治,行政实权在众议院而不在大总统。所谓大总统行政权独立,亦有名无实。其真正独立者,只余国会与法院而已。故此种制度,只能称之为二权分立主义,不得谓之为三权独立主义。而行政权依国会之意思行动,故又可称之为国会政府制。似此组织,实与了解共和之国民所预期之政体组织大相悬殊,即与国民之心理不合。”(58) 对于国会闭会期间设立国会委员会,有贺氏也不满,认为是宪法史上的一个“奇例”(59)。
    有贺氏对《天坛宪草》第43、83条规定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投票之规定尤其不满,认为不信任投票的结果将使“国务员之地位随时摇动,朝不保夕”,“政府地位决无强固之望,纵有一定之政治方针行之,必多所瞻顾,不免示人以弱。故今日而言此制,尤属万万不可者也。”(60) 有贺长雄说:“法国等纵有采用此制度之习惯,而究无明载之于宪法者,是以宪法规定不信任投票之明文,及以将彼等既受不信任之国务员实行免职之事,认为大总统宪法上之义务者,求诸列邦概无之也。”有贺氏并以法国大革命的历史恫吓国会议员:“窃虑民国大总统日后或即一如现在之法国大总统毫无实权,只仪式上拥有代表国家之虚位,或则张皇威力,将难免凌越宪法之事。试一翻法国历史,彼1848年所定之宪法,岂非以一切权力集中国会之故,顿至激成变端,行之四年灰灭以尽。此尤殷鉴弗远,尤足昭示来兹者也。”(61) 有贺氏最后提出:“要之,不信任投票之制,其在立宪政体之下运用本极微妙。是以不论何国纵有不文之惯例任取舍之自由,而从无登载之于宪法者。若不设法转圜,将见立法与行政之争端必有让[酿]生他变者。然则何如删削宪法条文,以渐养成政治习惯之为得乎?”(62)
    有贺氏危言耸听地说:《天坛宪法草案》将“各国防制行政权之条文一一加入,可名为对袁之第三次革命”(63)。他说:“此项宪法既违民意而制定,势将发生种种之阴谋,而使国民与国会分裂,则不得不重定宪法,或恐酝成法国之革命。”有贺氏最后“劝国会容纳袁世凯之代表,草定持久能行之宪法”。(64)
    有贺长雄上述别有用心的言论,对于袁世凯最后下决心扼杀《天坛宪法草案》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正如当时的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自宪法草案披露以来,非难之声遍于全国……而不信任投票尤为众矢之的……反对不信任投票其最力者,首推日人有贺长雄。有贺氏发其炎炎大言,而著为不信任投票危险之伟论。(见《大共和报》)”(65)
    第三、为袁世凯参与制宪寻找理论依据
    大总统有无参与制宪权,这是袁世凯与国会争论非常激烈的一个问题。有报道说:“有贺长雄主总统有对于宪法表示意见之权最力。”(66) 有贺氏再次发挥他的诡辩才能,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虽无明文规定大总统有参与制宪之权,但“《临时约法》之精神实许大总统参与制订宪法事业。《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盖制定《临时约法》时,临时大总统始在北方就职,不能与议,故许其制定后有提议增修之权。事后尚许其提议增修,事前反不许其主张意见,揆诸约法之精神决不如此。”(67) 有贺氏并用美国、法国两国制宪时总统参与的先例,说明袁世凯应有权参与制宪。有贺氏还说:袁世凯“本为满清皇帝让出统治权改为共和政体时,委任以组织共和统一南北全权之人,又为曾任临时大总统一年有余,亲尝甘苦,为民国行政最有经验之人,又为将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总揽民国政务,对于民国国民之幸福发展负大责任之人。此人既已被选就职,而于制订宪法之大业不使与闻,其事无论何人皆有不公平之慨。”(68)
    宪政学者认为,有贺长雄的种种议论,多属牵强、错误之说。(69) 但对于袁世凯来说则犹如捡到了救命稻草。在有贺长雄等人的“理论”支持下,袁世凯理直气壮地表示:“无论发生如何之波折,势非将参预之举完全办到不可,决不能默受束缚,使将来一切政务无进行之余地。”(70)
    在有贺长雄等人的指点下,袁世凯开始肆无忌惮地干扰和破坏制宪工作。首先,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故意无视《天坛宪法草案》的存在,提出所谓《增修约法案》,要求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限制大总统职权的种种规定予以修正。袁氏此举之目的显然“不在约法而在宪法”(71)。对此,国会以“宪法即将付议,约法无修正之必要”(72) 为由,将其搁置不理。紧接着,袁氏又于10月18日向国会提交咨文,与宪法会议争夺宪法公布权,袁世凯指责宪法会议公布《大总统选举法》侵犯了大总统的法律公布权。袁氏声称:“将来议定之宪法案,断无不经过大总统公布,而遽可以施行之理。”(73) 袁的如意算盘是,如果他握有宪法公布权,那么他不满意的宪法,他即可拒不公布,而使其归于消灭。袁不待国会答复,即于10月23日派遣施愚、顾鳌等8人强行出席宪法会议,又遭到国会的拒绝。 袁世凯见国会软硬不吃,不禁恼羞成怒,于10月25日公开通电各省都督、民政长等军政长官,攻击天坛宪草,并嗾使他们起来反对。若将袁氏通电与有贺氏《共和宪法持久策》、《论不信任投票之危险》等文章加以对照,就会发现两者的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且袁氏电文中有“各国法律家,亦多訾驳”,以及“已约集中外法家,公同讨论”的句子(74),可见袁氏电文是在有贺长雄和古德诺等人的指导下拟发的。由于国会坚持“取拥护草案主义”的立场,不向袁世凯妥协,袁世凯即于11月4 日借口国民党议员与“二次革命”有牵连,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使国会不足法定开会人数,只得停会。《天坛宪法草案》遭袁世凯扼杀。
    袁世凯扼杀《天坛宪法草案》、解散国民党及国会参众两院后,有贺长雄在日本东京对《朝日新闻》记者发表谈话,为袁的种种倒行逆施辩护。有贺氏称:袁氏的所有举动“不过欲中国得有完美之宪法,俾将来不至复起种种之骚乱,而共享郅治之乐”(75)。针对当时舆论关于袁世凯将要称帝的猜测,有贺氏为其辩护说:袁氏“绝无帝制自为,或自比于迪克推多之奢望。袁若称帝,则将来必至一败涂地,此亦袁所深知者。袁自视当选第一任总统为非常荣幸,曾为袁所切盼者,在本届国会期以和平而得宪法之成立,且此项宪法最好能使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各尽其职,而无相冲突。”(76)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