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英方拒不认错与“紫石英”号逃出长江 4月22日夜间,“紫石英”号又向上游行驶了约15公里, 后在镇江谏壁附近东窑村抛锚。鉴于舰长斯金勒身亡,便由英国驻华海军武官助理克仁斯(J.S.Kerans)少校登上军舰担任代理舰长。23日,第8 兵团解放镇江后,便着手处理这一事件。 人民解放军同“紫石英”号的交涉从4月26日开始。大约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接触。26日,第8兵团派炮3团政委康矛召来到英舰泊锚处向“紫石英”号军官弗雷曼(HenryFreeman)发表声明,除抗议英国军舰首先炮击解放军阵地的暴行外,并提出英国应向中国人民及人民解放军道歉、赔偿损失、严惩凶手等要求。同时警告“紫石英”号应停泊现地,不得移动。弗雷曼否认英舰首先开炮,并声称这些问题需经由同英国政府及其代表谈判后方能解决。(注:康矛召关于我与英舰“紫石英”号作战经过及对该舰处理意见给第八兵团党委的报告,1949年4月26日,中央档案馆藏。)对于军委暨第8 兵团党委有关解除“紫石英”号武装,逮捕其人员的命令,康矛召没有贸然行动,他是想采取更策略的办法。后来他在给兵团党委的报告中解释说:“我考虑如该舰拒绝,必将再度作战,因此要部署周密的警戒及炮火,在我威胁下进行方能冀其有效。”(注:康矛召关于我与英舰“紫石英”号作战经过及对该舰处理意见给第八兵团党委的报告,1949年4月26日,中央档案馆藏。)27日中午,解放军要求克仁斯上岸同康矛召举行会谈,但克仁斯却派赫特(KeirHett)上尉前往,并带去一份致人民解放军镇江地区高级指挥官的备忘录。会谈中,康矛召告诉赫特,“紫石英”号的安全航行必须经由解放军南京军事当局的批准,同时也答应向英舰提供医疗和食品援助。 这时,由于美英等国军舰及其海军陆战队已撤至吴淞口外,中央军委对事件性质的判定趋于明确。在中央军委4月28 日致总前委的电报中,认为“紫石英”号事件“似乎是一个偶然事件,英国连抗议也没有提。因此我们除借此作宣传教育人民外,实际上我们亦不必扩大这件事。”(注:中央军委关于对英美侨民及外交人员态度等问题致总前委等电,1949年4月28日,中央档案馆藏。)出于政治宣传上的考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李涛于4月30 日发表了谴责英舰在长江上制造暴力事件的声明。但中共中央同时认为,我们对英舰“长江事件”既已向世界表明了严正立场,便没有必要再去作文章,因此决定由冲突的当事双方就地谈判解决。(注:康矛召:“英舰‘紫石英’号事件”,《渡江战役》第777页。)至于谈判人员及对象, 中共中央明确指示南京市委,“我们应以前线司令部的名义与该舰负责人直接谈判,如南京英使馆有人参与,我们只承认其以个人资格商谈救护该舰伤亡人员。”(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1898-1949)》,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年3月,第825页。) 5月2日下午,炮3团股长戴国良曾登上“紫石英”号, 同克仁斯进行了简短会谈。5月18日下午,3名解放军军官向克仁斯递交了一份照会,通知他“中国人民解放军镇江前线司令部决定通过谈判来解决由英国海军军舰侵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前沿阵地引发之暴行及其所应负之责任”。照会指出,谈判将在该地区军事指挥官袁仲贤将军的代表康矛召上校和克仁斯或英国海军所指派的其他海军军官之间举行。照会明确表示,在同康矛召举行会谈之前,将不会允许英舰安全驶离。(注:“紫石英”号致外交部,1949年5月18日,F.O.371/75891,P.R.O.。) 英国此时由于希望在北平或南京举行外交谈判,显然不愿同解放军主动接触。 第二阶段:英方推诿与我方的有限让步。由于英国外交官在北平和南京的外交努力均告失败,而“紫石英”号处境艰难,英国海军当局不得不指示克仁斯在镇江同解放军谈判。5月23日, 克仁斯表示要向袁仲贤当面转交布兰德的一封信。次日下午,克仁斯前往镇江面见袁仲贤。布兰德在信中声称“无权决定”在“紫石英”舰长和解放军之间作出关于4月20日不幸事件责任问题的任何讨论, 并表示这是属于高级外交范围之事,“已由英国大使在南京开始”。该信甚至威胁扣留“紫石英”号会产生“最严重的国际后果”,要求准许“紫石英”号安全下驶。但袁仲贤当即重申,中国人民不能原谅英国军舰侵犯中国内河及闯入中国人民解放军阵地的行为。在随后举行的康矛召同克仁斯的几次谈判中,康多次明确表示,在英方未履行认错、道歉、赔偿等责任之前,不拟讨论英舰撤离长江的问题。但克仁斯始终以无权讨论责任问题来推托,反而要求先讨论让“紫石英”号安全驶离的问题。(注:康矛召:“英舰‘紫石英’号事件”,《渡江战役》第777页。) 考虑到我军当时的主要任务是解放全中国,中央军委和总前委不想在“这种主要表现为军事性的谈判”中与英国方面长期僵持下去。为了打破僵局,袁仲贤奉命作出让步,采取了将道歉和赔偿分开的灵活方针。6月22日,袁仲贤在镇江召见克仁斯, 强调希望同布兰德通过换文方式,一劳永逸地解决危机。他提出:如果英国代表能尊重事实,愿意“承认一艘英国军舰未经允许擅自闯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前沿地区这样一个基本错误(事实)”并保证以后继续举行谈判的话,该舰就可能立即被释放。(注:英国内阁会议的决议,1949年6月23日, Prem8/944,P.R.O.。)克仁斯注意到袁仲贤没有提及“侵入”(invasion)一词,甚至没有提到在释放“紫石英”号前英国要先道歉、赔偿的事。(注:英国内阁会议的决议,1949年6月23 日,Prem8/944,P.R.O.。) 第三阶段:英国拒不认错导致僵局出现。艾德礼认为袁仲贤的要求并不过分,因此,他倾向于准备一份按照袁仲贤建议的措辞来表达的声明,以便使“紫石英”号获得自由。内阁会议于23日讨论后认为,“鉴于‘紫石英’号官兵所遭遇的严重困难,应该尽一切努力利用共产党当局在态度上所发生的变化来达成一项全面的协议”。但外相贝文(E.Bevin)表示,他不喜欢用“擅自”一词,而主张用“不幸”。内阁被告知,“如果承认‘紫石英’号‘擅自闯入’那一水域的话,可能会使英国政府面临中共政府提出的赔偿要求或抵制该政府可能提出的任何要求时处于不利境地。”于是,内阁最后决定在布兰德与袁仲贤的换文中使用“不幸进入”(unfortunatelyentered),而坚决不用“擅自侵入”(intrudedindiscreetly)。(注:英国内阁会议的决议,1949年6月23日,Prem8/944,P.R.O.。) 布兰德于25日致电袁仲贤,承认“紫石英”号军舰在未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挥部了解和同意的情况下令人遗憾地“不幸进入”了共产党人民解放军的前沿地区,并对双方的人员伤亡“深感遗憾”;电报表示英国方面不会反对“今后将由我们高层当局所要进行的任何谈判”。(注:英国远东舰队总司令布兰德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兵团政委袁仲贤将军的电报,1949年6月25日,Prem8/944,P.R.O.。) 英方这种态度,显然有违中共中央处理“紫石英”号的基本方针,即“必须英方承认不得人民解放军同意擅自侵入中国内河是错误的这一点,才能解释,否则决不能释放”。中共中央在这份由毛泽东起草的电报中特别强调:“重要的是擅自侵入内河,只要是擅自侵入,我军就必须打它和扣留它。”(注:中共中央致上海市委并告南京市委及华中局电,1949年6月23日,中央档案馆藏。)为此,在7月5日的谈判中, 康矛召拒绝接受布兰德的这份换文,并坚持换文中必须含有“未经允许”“侵入”的字样;必须承认这是英方的“基本错误”。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谈判,克仁斯勉强同意用“侵及”(infringed)代替“侵入”一词。(注:“紫石英”号的报告,1949年7月5日,转引自Murfett,pp.181-184。) 但伦敦方面,国防部长亚历山大(A.V.Alexander )坚决反对派遣“紫石英”号沿江上驶是一个“基本错误”的说法(注:国防部伍兹(R.F.Woods)致外交部麦克阿帕(McAlpine),1949年 7 月 6 日, F.O.371/75894,P.R.O.。), 贝文在给施谛文的电报中亦表示“不能接受任何含有我们承认错误的措辞”,他认为“假如我们表现出让步愿望的话,共产党将获得一个巨大的胜利”(注:外交大臣贝文致施谛文,1949年7月6日,Prem8/944,P.R.O.。)。英国政府因而认为“签署一份承认英国对此次事件负责的文件将是一个难以接受的要求”(注:英国外交部和海军部关于“紫石英”号军舰的声明,1949年7月31日,Prem8/944,P.R.O.。)。不久,施谛文电告伦敦外交部 ,“这一事件能够得到明智解决的前景似乎已是完全无望,作出抉择的时机可能即将到来”。因此,他们制定了或凿沉军舰或乘夜色掩护强行突围的计划。(注:英国大使施谛文致英国外交部电,1949年7月28日,Prem8/944,P.R.O.。)从这以后,克仁斯虽然同解放军代表多次谈判,但英方实际是在拖延时间,等待时机逃出长江。 鉴于英方并无谈判的诚意,且让英国认错也非易事,所以中共中央决定不与英国在这一事件上长期纠缠。中央判断“紫石英”号可能会逃走,曾下达只限高级指挥员知悉的“沿江部队可不予拦截,而在事后发表声明予以谴责”的密令(注:康矛召:“英舰‘紫石英’号事件”,《渡江战役》第777页。)。7月10日,解放军允许“紫石英”号从南京英国海军的油料仓库获得了54吨燃油补充,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中共并不愿长期扣留“紫石英”号(注:“紫石英”号的报告,1949年7月5 日,转引自Murfett,pp.181-184。)。不过, 后来由于英国的驱逐舰在长江口活动频繁,中共认定英舰有伺机潜入长江,劫走“紫石英”号或配合“紫石英”号逃走的企图。出于国家与民族尊严的考虑,中共认为不能在英国的武力威胁下让“紫石英”号逃走。因此,最高指挥部又向沿江部队发布了新的命令:如果英国舰队溯江接应“紫石英”舰,或“紫石英”舰擅自逃走,定予坚决打击。但在打击“紫石英”舰时“也不要以击沉为目的”。这一命令显然增加了江防部队日后在面临该舰逃跑时所采取手段上的难度。康矛召认为,“从我的作战经验判断,要在射击技术上重伤而避免击沉一艘军舰是难以保证的。”(注:康矛召:“英舰‘紫石英’号事件”,《渡江战役》第777页。) 7月30日晚10时左右, “紫石英”号趁“江陵解放”号客轮经过该舰下驶上海之时,尾随潜逃,在逃出长江的过程中又酿成新的惨祸。(注:在“紫石英”号同解放军炮兵的交战中,“江陵解放”号客轮不幸被击中沉没,乘客伤亡惨重;31日凌晨4时, “紫石英”号又在崇明附近江面将一艘摆渡木船拦腰撞成两截,再次造成无辜平民伤亡事件。) 综观谈判过程,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历史因素等都限制了双方以更圆满的方式去解决这一争端。中共方面由于外交政策所限,不可能在英国承认中共政权之前同其进行外交谈判,这就使双方在谈判规格上产生对立。更重要的是,在解放战争面临全面胜利,中国人民反帝情绪空前高涨的形势下,中共决不会承认英国军舰有任何在中国内河上航行的权利,也决不会允许英舰在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公然驶离长江。而英国政府出于大英帝国的面子,也不可能承认错误。由此可见,尊严问题是导致僵局的症结之所在。不过,当“紫石英”号等英舰带着累累弹痕返回上海,继而整个外国舰队又狼狈不堪地驶向太平洋时,对于饱受帝国主义炮舰政策侵略与伤害达百年之久的中国人民来讲,不啻是一个扬眉吐气的时刻,“紫石英”号事件标志着列强炮舰政策在中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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