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八年对品秩有所调整:“定朵甘思宣慰使秩正三品,朵甘万户府、朵甘招讨司、朵甘东道万户府、乌思藏必力工瓦万户府秩皆正四品,朵甘塔尔千户所、乌思藏葛剌汤千户所秩皆正五品”。这是洪武年间,对官职相应品级的新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皇帝以旧的礼仪烦琐,命更定“蕃国朝贡仪”,规定朝见的服装与行礼,对宴会排次,“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贺,“皆如常朝仪”。朝见活动作为法定的制度,与官爵品级是相适应的③。 这样,明朝洪武年间对藏族地区上自都指挥使,下至万户、千户、寨官等各级地方军政官员,都按有关都司卫所的建制进行了直接任免、升降和更替。 第二阶段,从永乐开始,明朝的多封众建和以教固政的政策进入了新的时期。如果说第一阶段以承袭元朝建置为主,只在设置军事行政建制上有部分变动的话,那么第二阶段则主要转向建立僧王为首的僧官制度。这就突破了元朝在藏族地区只封帝师和本勤,不封王的格局。 永乐年间,明廷建立了藏区的僧官制度。僧官分法王(实际有教区的教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剌麻各等级。永乐、宣德年间封授藏族地区不同教派首领以不同爵号、职位和品级,先后封授了阐化王(永乐四年封)、大宝法王、护教王、赞善王(以上永乐五年封)、辅教王、阐教王、大乘法王(以上永乐十一年封)、大慈法王(宣德九年封)等八个重要法王和教王。在藏族地区大批封王的决策和实施,是明朝对藏族地区治理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表明明廷在包括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区握有有效的治理权力。 元朝对西藏的喇嘛教,以依靠和扶持萨迦派为中心,压制其他教派。明朝从建国之初即摒弃了元朝支持一派、压制他派的做法,对各教派采取了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态度。永乐皇帝执政后,开始曾拟依靠和突出噶玛噶举。在与得银协巴(噶玛派黑系第五世活佛)会见时,据称他提出“务将一切宗派并入卿之宗内”,但得银协巴以“这不合世尊之心”为由,建议“按各宗各派之传统方式行事”④。永乐遂改为承认当时藏区的现实,承认各教派的原有辖区,依靠各派首领“化导其民”,因而连续封了许多番僧为王。明朝对册封僧王事,一开始就视为大事。《明实录》称:“旧例番僧封王者,赐诰敕并锦绮衣诸物甚备,又遣官护送至彼给授。”派官护送总有士兵陪同入藏,坚持就地封授,虽路途远险,费日持久,也在所不顾,足见事之隆重。藏区所封僧王,对西藏领主制有巨大影响,说明西藏领主在永乐年间,并未完全统一于帕竹属下,有若干相互平行的领主制系统(如仅乌思藏内即有直贡、萨迦和帕竹)存在,但是它们皆统一于明朝治下。 第三阶段,坚持原有僧王体制。自宣德九年封格鲁派的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后,明廷在藏族地区就没有再封僧王一级的高级僧官。对于藏区本土内的法王、教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等,坚持在承袭时按明朝规定,需要明廷重新册封的,需审核,即使在父子、叔侄、兄弟、师徒间承袭,也从严掌握。 明朝在宣德以后,在册封僧王上曾有若干起落。开始封了不少住寺番僧为法王,如大善、大智、大通、大悟、大德等。但他们属京都等地大寺范围(如大慈恩寺、大能仁寺等),虽系番僧,但与乌思藏本土无关系。同时这些封赐已不具归效之政治内容,往往与皇帝对佛教信仰,即“与上诵习番经,崇尚其教”有关。皇帝随兴之所至,有时连封两名法王,最多时连封五位法王和许多其他高级僧侣。因此造成国库支付困难,只得“授供一律减半”。由于引起朝野非议,成化二十三年,又命从法王起,各降封号一二等。这类封授上的起落,与对乌思藏所封僧王无涉。对于宣德九年以前所封藏地高层僧官,皆无微词题及,甚至提出“一惟祖宗成宪是式”而加以遵从,直至明终。 总之,明朝中央对藏族地区治理权的恢复极为迅速顺利,在运用和行使上呈现出某些阶段性的特点。明朝一面沿用元代土司制度和以宗教化导其民,一面在具体建制上又加以变革,有所突破创新。如实行卫所制和僧王制就是突出例证。元朝长期派兵驻藏,明朝只在必要时才派少数官兵入藏,但政令仍能得到执行和贯彻;藏族僧俗上层入京朝贡,行旅如潮,这足以表明明朝对乌思藏的政策和治理是成功的,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关系是牢固的。 二、明朝在西藏土地最高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关于东方封建时代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曾指出:“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⑤。随着明朝在藏族地区主权关系的建立,土地国有制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即土地最高所有权也相应地建立起来。这种土地最高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或包含内容,有以下方面: 1.大小官员和各派各部首领的原有官职和地位,必须在交回印信,表示归顺效忠的条件下,才能给以承认,准予承袭并封以明朝官职名号。明廷对册封加委的僧俗官员,从高级到低级,都要求按规定期限朝贡述职,要求“务遵朝廷之法”,在辖区代表明廷“绥镇一方,安辑众庶。”否则要受谴责和追究查办。如洪武六年诏谕:“近者摄帝师喃加巴藏卜以所举马思藏、朵甘思地面故元国公、司徒、各宣慰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千户等官,自远来朝,陈请职名,以安各族。朕嘉其诚达天命,慕义来廷,不劳师旅之征,俱效职方之贡,宜从其请,以绥远人。”要求“自今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享太平”。又如洪武七年给赏竺监藏诰书:“曩者西番效顺,为置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以官其长,使绥镇一方,安辑众庶。今复遣使修贡请官。朕如其请,特以赏竺监藏等为某官。尔其恪修厥职毋怠。”可见明廷对归顺者是有严格条件和要求的。 明朝中央不但对新封官员,而且对世袭再封官员也十分严格,对继承人要求上报,经审议后封委。帕木竹巴派从绛曲坚赞第一代始,在乌思藏腹心地区掌政,共计历经十一代(一说为十二代)⑥。除第一代绛曲坚赞纯由元廷册封外,从第二代到第四代,由明廷封为灌顶国师,从第五代扎巴坚赞至第十一代卓尾贡波止皆封为阐化王。明史资料既有各代册封的完备记载,又有帕竹首领派出使者对封赐谢恩或入贡述职的大量记述。其他各派各部首领,也都有受封和谢恩入贡的记录。这些记载都是反映归顺效忠于明廷的政治表态,具有重要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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