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竹第五代首领扎巴坚赞首次受明永乐皇帝封为阐化王。他重定法例,崇倡礼仪,一是将绛曲坚赞时的流官制改为世袭制。如《续藏史鉴》所称:“王所统属诸寨酋主,皆赐世袭”。二是严格官职品级的服饰佩戴,以别贵贱高低,即上书所述“斯时则尚以服饰而别官职之高下,佩耳严以定品位之尊卑”。这就把上层的等级制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其五,提高宗的建制,使之成为高于庄园的一级行政机构,以完成“军民通摄”职能。 元末帕竹趁胜利之势,先后在乌思藏建立了不少宗(相当于县)。这是帕竹的突出政绩之一。宗的建立加强了对日益增多的庄园和村落的管理。同时也加强了帕竹对各地的控制,成为监督管辖归属帕竹的诸万户残存势力的据点。东噶·洛桑赤列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一书中指出:“元朝皇帝封绛曲坚赞为大司徒,赐给他世代承袭掌管西藏地方政权的封诰与印鉴。随后他逐步兴建了日喀则宗、内邬宗、扎嗄宗、穷结达孜宗、尼隆孜宗、雍仁崩宗、加芝哲古宗、沃卡达孜宗等十三个大宗,并制定了各宗长官三年更换一次的制度。” 帕竹初期对宗一级官员的任命,是流官性质的,而对辖区庄园领地既有世袭性质的封赐,也有流官性质的派人管理。在扎巴坚赞掌权后,才将宗本流官制改为世袭制。 入明以来,明朝在藏族地区推行卫所制度,在建制上重要官员由明廷中央直接封委。洪武七年谕令:“各官公勤乃职,军民乐进,朕甚嘉焉。尚虑彼方地广民稠,不立重镇治之,何以宣布恩威。”因此升朵甘、乌思藏为行都指挥使司。与元朝不同,明朝始终未派军队驻西藏。明廷大批任命地方僧俗首领,许多重要的大宗宗本被委以军政要职,以“军民通摄”方式抚绥辖区。 由于可“自通名号于天子”,许多由帕竹所封的重臣如宗本等,早就入贡明廷。史载,永乐六年,牛儿宗(也称列伍)寨官喃哥藏卜等遣使来朝,贡马及方物。永乐十一年(1413年),置牛儿宗寨行都指挥使司,以喃葛监藏(即六年入朝的喃哥藏卜,藏文音译应为南喀桑波,属宝贤家族)为都指挥佥事。其子喃葛班绰儿于宣德元年,经明廷册封,袭其父原职。永乐十四年,设西番领司奔寨(仁邦宗)行都指挥使司,授喃葛加儿卜(音译南喀杰波,系仁邦巴家族)以诰印,封为昭勇将军。宣德年间,子诺布桑波受封,承袭仁邦宗行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佥事,仍为昭勇将军(品秩三品)。 再如公哥儿寨(即今贡噶宗)寨官忍咎巴和扎葛尔卜寨(即扎噶宗)官领占巴,宣德元年经明廷封为都指挥佥事,并加赐昭勇将军称号(14)。据考忍咎巴为吐蕃大臣吞米桑布札后代,其父朵尔只札什(多吉札西,意为金刚吉祥),元末曾为帝师贡使,元帝授以都元帅之职。忍咎巴为帕竹的大臣,驻守于贡噶宗,始终臣附明朝。领占巴(藏文音译仁钦贝,意宝祥)也是帕竹阐化土重臣,其父仲勤·协饶扎喜(意为慧吉),当绛曲坚赞与雅桑万户诉讼时,曾赴元廷上诉,因功得扎噶为世袭封地。领占巴袭职寨官后,得升明都指挥佥事。乌思藏寨官中任都指挥佥事的为数甚多,品秩定为正三品武职。此类武职,按明廷规定均许世袭。由元末绛曲坚赞创建宗本流官制,到扎巴坚赞时变为世袭制,当与明廷这一体制有一定关联。 上述寨官册封表明,属于俗官系统的领主官员,虽是帕竹所封家臣,一旦经明廷封以命官后,他们具有更威严的身分,他们也要按规定向明廷入贡述职。明廷对宗一级宗本的册封,必然会提高宗一级机构的权威和地位,有助于加强管理辖庄园和村落,巩固农奴制的社会秩序。 从乌思藏领主制的上下关系看,明朝对乌思藏的主权关系,在经济领域的表现首先是明朝中央拥有最高的或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明代帕竹时期领主制经济关系有若干显著变化和发展,这些与明廷治理政策也有一定关联。明代对乌思藏没有使用和派驻军队,但其多封众建,允许自通名号于天子的政策,使包括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区大小僧俗首领,争相入朝,建立密切的臣属关系,其入朝人数之多和次数之频繁,远远超过元代。这虽与明廷优渥重赏有关,与藏族僧俗首领争取封官封爵以巩固其领主地位有关,但也反映了人心归向和历史的潮流趋势。明朝在任用地方各部力量“绥抚一方”和僧侣教化上,实现了封建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在巩固明朝与乌思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其功绩是应予充分肯定的。 注释: ①请见拙文《试论西藏领主制的形成与演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西藏系清初才出现的地理名称,它包括元明时期所称的乌思藏、俄力思(阿里)和朵甘的康区(今昌都地区)在内。乌思藏是卫藏的藏语音异译,指前后藏,也可泛指西藏地区。 ②《明实录藏族史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本文所有引文,非文言的出自《朗氏家族史》,文言的出自此书,不一一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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