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统一藏区的大业完成后,驿站的重建就显得尤为迫切重要。明永乐五年(1407年)三月,皇帝谕令帕木竹巴灌顶国师阐化王,同护教王、赞善王、必力工瓦国师、川卜千户所、必里、朵甘、陇答三卫川藏等族,复置驿站,以通西域之使”。为了及早恢复前后藏以及接连汉藏地区的驿站,明廷多次派遣大臣前往藏区检查和落实。在上述谕令发出不久,永乐皇帝便“敕(陕西行都司)都指挥同知刘昭、何铭等往西番朵甘、乌思藏等地,设立站赤,抚安军民”。永乐七年,“命陕西都指挥同知何铭等六十人,往乌思藏等处分置驿站”。永乐十二年,又遣中官杨三保赍敕往谕阐化王、阐教王、护教王、赞善王以及诸处大小头目,“令所辖地方驿站有未复旧者,悉如旧设置,以通使命”。 驿站的恢复和重建,是关系广大农牧区居民负担差役的大事。明廷为了减轻驿站马匹困难,于下令恢复之始,即以征发之马或军马拨给差民使用。如在永乐的谕令中写道:“令洮州、河州、西宁三卫,以官军马匹给之。”对入藏的公务人员,在旅途中一律发给驿站“道里费”,以解民困。 经过多年努力,藏族地区的驿站全都得到恢复。如《明史》所述,“自是道路毕通,使者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矣”⑦。这个关系到整个高原的经济和政治运作,关系到藏族与中原各族交往的巨大工程,是按照明朝中央诏令恢复的,表明了明廷对西藏高原握有土地最高所有权和明廷政令的畅通有效。 5.对藏族地区居民,不问僧俗上下,皆为大明臣民,一视同仁,不加歧视,施以仁政或德政。 洪武初年,明廷诏谕中即书:“我国家受天明命,统驭万方,恩抚善良,武威不服,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在赐给前述赏竺监藏等诰文中说:“朕受明命,君主华夷。凡诸施设,期在安民。是以四夷之长,有能抚其众而悦天心者,莫不因其慕义,与之爵赏,以福斯民。”所说“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就是明确地把乌思藏等藏区置于明朝版图之内,无论何族何部何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加歧视。“凡诸设施,期在安民”,就是在藏区的设置建制和措施,目的在于安定民众生活。所说“四夷之长,与之爵赏”,也是有条件的,即“能抚其众而悦天心者”,最终目的还是落在“以福斯民”。明朝在施政治理上,能以这些要求为出发点和标尺,显然会有利于加强藏区僧俗人心的归向,有利于巩固朝廷与藏区的关系。 明廷在实行征马和复置驿站后,对于逃避赋役的,一般皆能体察民情,宽宥处理。如正统元年,“西番禅师结瓦端竹星吉言:本地所差进贡人户逃移异地,以避赋役。”明廷知晓后,即敕谕“赦其逃避之罪,俾各复业”。还有更具体的事例,如洪熙元年十月,“罕东卫土官指挥那那奏:‘所属番民桑思塔儿等一千五百人,例纳差发马二百五十匹,数年多逃居赤斤’。”皇帝闻后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说:“此初失于抚绥,致其逃窜”,即令“差人同那那往招抚令归,无责其过,旧所负差发马悉免之”。 在有灾年份,实行减免和延缓。如宣德七年,经西宁都督同知刘昭上言:“缘今年畜牧多疫死,且番地苦寒,请俟来年征之。”后又奏安定、罕东二卫路远未纳,亦请俟明年征之。明廷对此类请求,皆能体恤民情,“悉从之”。 对于受卫所官员扰害的番民,逃走后的土地房屋谕令当其返回时仍应归还。洪熙元年七月,皇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说:“近闻卫所官,扰害非一,致其逃窜者多。今虽赦宥复业,其居宅、田土已为豪猾占据”。今后对逃走者,“惟令本卫经历司代管”,再有“凡产业为人占据者,皆令追还”。这样对产业的处置,有利于逃走返乡者恢复生计,重操旧业。 以上所述的五项内容,足以说明明朝对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族地区的土地最高所有权,具有实在内容,并非空泛之语。与元朝相比,有若干明显区别。 首先,元代忽必烈封其第七子奥鲁赤为平西王,以藏区(含乌思藏)作其份地,直至终元之世,西藏地方的事务纠纷也多由诸王入藏处置。但明廷却没有把藏区封给自己的王子,这就排除了皇族的占有,而实行更严格的国有。明廷甚至严禁皇系子弟干预边事,否则要受谴责治罪。如晋王曾赐阐化王衣物,阐化王将此事上报朝廷,皇帝即斥责晋王违背廷训,并责备其臣仆不谏失职之过失。元代镇西武靖王搠思班子孙归顺后,明廷以优抚为名迁其家室到南京,藏区不再作为其份地,这无异于釜底抽薪,彻底割断了藏区与蒙古王室的领属关系。 其次,明朝在藏区实行封王制度。其中以乌思藏受封法王与教王最多。从永乐年起,以万户名不符实,废万户制,在各派辖地实行封王。这也是一反元制,元朝在藏区不封藏族僧侣为王,只封自己蒙古王室子弟和入尚元室公主的萨迦后人。明廷对各僧王封赐的封文中,虽未直接一一注明封赐辖区地望,但是由于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传统,实际等于承认其对原有辖区和领地的权力,具有以土地代替俸禄的含义。 再次,元朝为了设置驿站和确定差赋,曾三次派员入藏清查户口,明朝没有进行这类清查。明朝在谕令恢复驿站后,仅派官员督办,在具体恢复工作上主要依靠藏区大小首领,实行了较为彻底的编岗制度,即主要以土地和牲畜编成差岗,作为支派差役的计征单位。明朝从元朝的以户编岗改为以土地(牧区以牲畜)编岗,前进了一大步。 最后,从明代后期来看,明廷对所封藏区僧王和其他军政官员的辖区领地,进行了一定考察和干预,强调僧官明确住坐地方,有时派员入藏加以勘查。为杜绝入贡人数过多过乱过滥,实行牌照“勘合”制度,尤其在驿站恢复后,更加注意土地辖区的变化。除了藏区入贡外,朝廷经常派出钦差使者入藏封授,也需与各辖区的驿站打交道,更不得不掌握辖区属主的变化。 总之,土地最高所有权是主权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巩固的权力,要想在如此广阔的地域内,凭借一纸命令推行政令,推动驿站的恢复,那是很难获得成功和贯彻的。明廷册封和谕令的权威性,是藏区大小首领所普遍承认的,因为他们也需要中央王朝的支持,以巩固其地位,提高和增强其自身威望和力量。 包括乌思藏在内的藏族地区,由元归顺明朝的完成之日,同时也就是明廷对藏区土地最高所有权建立之时,两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经济上的权力,具有政治内涵,是主权关系的重要方面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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