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督抚之所以牢牢把住货币铸造权,“抵制”中央统一币制,主要原因是铸造利益在各省财政中占据了很大的比重。本来清政府建立“解款、协款”制度,即由中央来控制各省的财政收支,实行中央集权。太平天国时期,各省的财政实权落在督抚手中,其结果导致了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的完全瓦解。(注:彭雨新:《晚清中央与各省财政关系》,《近代史论丛》第2辑第5册,台北,正中书局1979年版;魏光奇:《清代后期中央执权财政体制的瓦解》,《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1期。)各省拥有不受中央控制的各种收入,而其中货币发行的收入占重要比例。以湖北善后局为例,光绪三十一年(1905)的收入总额为4739262两,而其中货币发行的收益达746452两,仅次于厘金(1352977两)和土药膏捐(843019两),居第3位。当时田赋只有80000两,而盐课盐厘也不过是607980两,并且货币发行的收入主要充当与新政相关联的经费或者练兵经费(注:黑田明伸:《晚清湖北省にお时る币制改革》,《中华帝国の构造と世界经济》,第198-205页。),以此可知货币发行收益在省财政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地方之所以规避中央的币制改革,是因为清代地方行政和财政的内部构造上存在着所谓“陋规”的问题。当时官员的俸禄非常低,地方官的收入并不能支付所需,更不要说没有俸禄的胥吏和衙役了。因此知县以下的胥吏、衙役们征收“陋规”以维持生计和官衙的公共支出。(注:T‘ung-tsu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62),pp.22-32;Yeh-chienWang,LandTaxationinImperialChina,1750-1911(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3),pp.49-57;PaulC.Hickey,“Fee-Taking,SalaryReform,andtheStructureofStatePowerinLateQingChina,1909-1911”,ModernChina,Vol.17,No.3(1991).)“陋规”中最普遍并占最大比重的是火耗。火耗为本来税额的10%-50%(注: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p.28.),火耗征收的原因就是由于市面上流通银两的平色各不相同。加之,少额的纳税者用钱折纳钱粮,实际上在税金征收时规定所使用的银钱折价要比时价高(注: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p.135;Wang,LandTaxa-tioninImperialChina,1750-1911,p.40.),而助长火耗和银钱折价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全国统一的币制。 总之,在上述情况下,不管清政府统一币制的具体内容如何,此项改革终究会动摇既存的地方财政结构。因此,对于中央的币制改革,地方督抚的反对尽管不是很露骨,实际上代表了包括州县官、胥吏、衙役等全体官吏们的“抵抗”。 事实上,精琪并没有忽视以上问题。针对反对币制改革的外国银行、中国钱庄、地方督抚掌握的各省造币厂,以及依靠“陋规”生活的官吏等等(注:“MemorandaonaNewMonetarySystemforChina”,RCIE(1904),pp.85-86.),精琪主张,如果在正常的状态下准许外国银行保持汇兑业务,又以稳定的汇率为基盘来进行贸易和增进实业,那么金融业务自会扩大,外国银行便能挽回损失(注:“MemorandaonaNewMonetarySystemforChina”,RCIE(1904),pp.91-92;“ConsiderationsonaNewMonetarySystemforChina”,RCIE(1904),pp.129-130,150.);对于以钱庄为代表的地方金融业者,也可以赋予代理汇兑的职能,以此来抚慰其不满情绪(注:“MemorandaonaNewMonetarySystemforChina”,RCIE(1904),p.91.);对于地方督抚,最初的方案并没有直接的关照,只是提出可补偿因币制改革所带来的损失。但是《说帖》则清楚地指出,作为中央政府接管各省造币厂的前提条件,就是中央对各省的财政将做出适当补偿,而且接管后各省造币厂的工作人员仍留任原位。(注:“ConsiderationsonaNewMonetarySystemforChina”,RCIE(1904),pp.118,140,170.)精琪的这些对策要说服地方,清政府至少应该完全补偿各省通过造币事业所获得的收入。可是,从地方政府来看,中央政府能否补偿全部“损失”还值得怀疑。即使可以补偿,考虑到这种“损失”补偿一旦固定就不可增加这一点,他们一定还是主张维持现状。因此,精琪认为只要上述的补偿政策到位,就可以得到各省督抚的协助,这种想法不能不说是太乐观了一点。 在给美国议会所提出的报告书中,精琪举了河南省一个知县将税金缴纳时银钱折价设定在2600∶1(高于时价的1100∶1)的事例,他说:“很多人认为,官吏层对统一币制政策持反对态度,主要是因为他们害怕’陋规‘体系受到损害。”由此可以看出精琪也没有忽视“陋规”问题的重要性。不过,精琪的看法是:(1)在清政府决定政策时,起决定性作用的高级官员实际上与“陋规”没有关联,不会成为币制改革的大障碍;(2)清政府把现在所征收的税额以铜钱为基准固定下来,官吏们的收入就会得到适当保障。(注:“ReportofJeremiahW.Jenks”,RCIE(1904),pp.63-64.) 但是后一个想法在《觉书》和《说帖》中却只字未提。征收“陋规”不被视为“公认的惯例”,而是“腐败的温床”,由于“在清廷决定政策时,行使决定性作用的高级官员实际上与’陋规‘没有关联,不会成为币制改革的大障碍”,因此《觉书》或《说帖》中没有针对“陋规”问题提出什么代替方案。换言之,精琪对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对立,或者说是对征收“陋规”问题上所反映出的清代地方行政和财政的结构问题,做出了不确切的判断,这是精琪方案的重大缺陷。 尽管如此,如果清政府能够以列强为后援,将精琪方案作为基础来进行改革,可能会掌握币制改革的主导权。可是,通过以上的考察,足以清楚地看出,“腐败构造”下享受已有权利的官吏阶层,从督抚到衙役,要欣然接受清政府的全面币制改革是很不容易的。当时拥有重要政治势力的湖广总督张之洞反对精琪方案,也便不难理解了。 五、结语和余论 1904年美国的精琪提出的金汇兑本位制的改革方案因为湖广总督张之洞的反对而未被采纳。对此,以往的研究强调精琪方案的“帝国主义的性格”,将张之洞的反对解释为“民族主义的抵抗”的“胜利”。由于精琪方案事实上具有外国直接干涉中国币制运营的内容,所以要完全否定上面的看法是非常困难的。 但是,户部尚书赵尔巽等清朝中央政府的财政官僚们对精琪方案有接受的意向,而张之洞的反驳也存在着重大缺陷。所以完全沿用以往的角度来分析是否接受精琪方案的决策过程,也是有问题的。 本文以为,由于清朝中央政府丧失了币制运营的主导权,因而引发了“货币发行的地方化”现象。对各省督抚们来说,独自的货币发行构成了主要的财源之一,因此他们已经几次“抵制”清政府试图推进的币制改革。换言之,各省督抚势力实际上是清朝币制改革的巨大障碍之一。在地方行政和财政运营中已经成为习惯的“陋规”,也是币制改革的一大障碍。“陋规”作为一种“公认的惯例”,其存在的主要依据就是因为没有统一的币制。从这个方面来看,来自地方上对精琪方案的反对有更深一层的“抵抗”力。 但是,本文尚不是对问题的全部说明,故需于此再稍加补充。笔者于前文中已指出精琪对在中国实行币制改革所要面对的“抵抗”做了过低的估计。其实,精琪方案存在的问题不尽于此。在中国这个拥有广大地域的大国内进行全面的币制改革,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其艰巨的任务。譬如,对于光绪皇帝1899年颁发的停铸银元的上谕,闽浙总督许应骙便曾以福建从广东买入银元需要复杂的手续和高额的运费为由,获得了继续铸银的特许权。(注:《闽浙总督许应骙折》,《货币史资料》,第804页。)这便是中国的“广阔地域”妨害中央政府进行货币统一的例子。并且,宣统年间为撤消“陋规”所进行的改革也没有结果(注:Hickey,“Fee-Taking,SalaryReform,andtheStructureofStatePowerinLateQingChina,1909-1911”,ModernChina,Vol.17,No.3(1991).),这说明中央政府根本没有控制位于行政组织最末端的州县。这又可以说明中国的“广阔地域”也是币制统一和推进改革的障碍之一。精琪方案是美国以当时在菲律宾所推行的币制改革方案为基础来完成的,把菲律宾这样一个“小国”所推行的改革方案应用于中国,并希望获得相同的结果,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过于乐观的期待。 前文曾讲过,反对精琪方案的张之洞在湖北推行铸造和流通一两银元的政策,由于被市场“拒绝”而以失败告终。(注:卓遵宏:《中国近代币制改革史》,第74-75页。)1两新银元的铸造和流通可以看作是张之洞对于精琪方案的一种替代方案。在此方案失败以后,清政府本来应当重新考虑采纳精琪方案。但是,1905年的清政府仍然固守着银本位制,还做出了将流通失败的1两银元转向本位货币的决定。(注:《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一年十月壬戌条,第5435页。)要了解其中缘由,必须注意当时银价的动向。当初组成国际汇兑委员会,促使精琪方案提出的直接契机,就是银价的下跌以及由此出现的镑亏所带来的财政压力。可是,银价在1903年初暴跌后逐渐呈现上升的趋势,1905年平均一海关两等于36.1便士,1907年等于39便士(注:Hsiao,China’sForeignTradeStatistics1864-1949,p.191.),维持在比庚子赔款的基准汇率36便士更高的水平上。虽然可能因为银价的变动而有其他损失,但是镑亏问题却不存在了。至少关于庚子赔款的偿还在1905年以后中国反而可以享受“镑盈”。这样,对清政府来说,金汇兑本位制的好处--镑价的稳定和镑亏的预防--丧失了其魅力。前有张之洞这样有力的督抚的强烈反对,后来形势的发展不具有足以打破这种反对的内在动因,清政府自然也就没有推行精琪方案的理由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