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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民族》 周少青 参加讨论

    

民主(权利)的实质是平等,德沃金曾区分了两种平等的权利:一是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treating people equally),如每个公民在民主选举中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并且都只有一个同权的投票权,此为民主权利原则;二是作为平等的个体而受到对待的权利(treating people as equals)。第一种权利强调平等地分配某些机会或义务,如投票权的平等。第二种权利强调公民(人)自身的平等即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18) 此为正义原则。民主权利原则需要受到正义原则的制衡。
    为实现“每个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正义原则,抑制民主的“过度庞大的权利”,(19) 学者和政治家、法学家们设计出了种种制度和机制,如权力分立、公民社会(结社自由)、少数民族的权力自治和权利优惠等。在这些制度和机制中,以司法制度和少数民族的自治制度最为凸显。
    司法制度平衡民主权利的基本理念来源于反对大多数的权利不能交给大多数人去决定的理论、“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正义原则。民主权利(立法)的运行过程贯彻的是民主原则,而司法过程贯穿的是正义原则。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过程中,正义原则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美国,正是由于司法判断的正义之手率先打破了种族隔离的立法。美国人深信,司法判断是限制立法、制衡民主、保护社会上的少数派免遭“严重破坏”的重要平衡器。(20) 20世纪以来,美国的违宪审查司法实践对纠正立法的偏颇、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1)
    少数民族的自治制度是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系统性、根本性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基本理念是交换的正义,即国家由事实上的多数民族统治,作为对其统治合法性承认的交换,少数民族应该享有“超越”一般民主权利的少数民族权利。这一交换的正义模式也被概括为“多数人的统治”(majority rule)和“少数人的权利”(minority right)。
    2.权利补偿的问题。权利补偿是权利正义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说民主权利的制衡是为了解决现实权利分配中的不公正,那么权利补偿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上的权利分配不公问题。相对于通过民主权利的制衡来实现权利公正,用权利补偿来实现权利公正得到了更多的共识。不仅社会主义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的左派理论支持对历史上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少数民族给予公正的补偿,就连把已有的权利视为“自己身上的一块肉”的、铁杆的“右派”自由主义学者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也认为,应当偿还那些被非法手段剥夺的美国土著印第安人的财产。(22)
    在权利补偿方面,最引人注目的代表人物是列宁,他在《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续)》(1922年12月)中指出:“压迫民族即大民族要处于不平等地位,以抵偿在生活中事实上形成的不平等”,“要用自己对待异族人的态度或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的政府在以往历史上给他们带来的那种不信任、那种猜疑、那种侮辱”,对少数民族要“采取非常谨慎、非常客气和让步的态度”,“让步和宽容这方面做得过些比做得不够要好”。(23) 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也发表了类似观点。在西方自由主义的阵营里,罗尔斯和德沃金也都表现出对少数民族的关切。他们认为少数民族作为“最少受惠者”应该得到优待和补偿。德沃金还从资源平等理论出发,提出政府应当补偿给少数民族应该有而没有拥有的那部分资源。对于由于补偿所造成的“不平等”,德沃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将很多人置于不利地位的政策,因为它使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境况变好,所以它是合理的”。(24) 在权利补偿问题上,金里卡的观点最为犀利,他直言不讳地提出“主流社会的发达就离不开对土著人的驱逐”。(25) 通过揭示权利的剥夺与权力的强制之间的关系,金里卡提出了一种可以说是近乎道德“强迫性”的补偿观点。总之,随着托马斯?海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关注平等问题以来,自由主义的主流已逐步接受优待或补偿少数人包括少数民族的观点。(26)
    在实践层面,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件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包括补偿)保障少数民族平等享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为了体现权利补偿的公正性,相关国际公约(宣言)还严格区分了作为种族或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和土著人的权利。在国内法层面,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先后采取立法的、行政的或司法的手段来保障少数民族获得补偿的权利。在美国,针对历史上因种族或族裔身份受到歧视的少数民族,政府在一些社会福利,如就业、入学、获得政府合同、享受政府津贴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有鉴于印第安人的历史遭遇和美国主流社会的繁荣存在着几乎对应性的因果关系,美国政府(包括立法、司法机关)给予了印第安人不同于其他少数民族(族群)的特殊补偿,如地域性自治、免税等。
    在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中,权利正义尤其是权利补偿的正义理念最具合法性抗辩力。它表明,目前世界各国坚持的有关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种种政策、立法及实践,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来自多数民族的慷慨或无条件的优惠,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恢复性正义。
    三、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多元文化是人类生活式样多样性的表现。保存多元文化是理解人类自身完整性的一个必要方面。20世纪后期以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多元文化对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少数民族作为多元文化的重要承载者,其权利保护也相应地受到人们的关注。具体而言,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主要有三个不同的出发点:一是把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视为一种对逝去或正在逝去的文明的挽留。这种权利保护的理念往往伴随着浓厚的文化欣赏动机,或怀古幽情--多数民族对与自己有关的逝去的岁月的追忆。当然有时也纯粹出于一种猎奇的心态。典型的例证是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将那些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相对隔离加以保护,防止其被多数民族文化彻底同化,以留下“活的”文化标本。这一活的文化标本,连同存在于博物馆的已经被浓缩为一个文化符号的死的标本,一同成为保存多元文化的一个体征。这方面典型的例证是北美世界的印第安文化。二是把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视为与人类社会利益攸关的文化参照措施。这种观点认为,少数民族的“社会组织和生活方式是整个人类社会可资借鉴的一面镜子。特别是土著人与大自然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对于西方工业社会的那种非持续性的、自我毁灭的发展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27) 建议采取措施积极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人类社会利益攸关的多元文化的探寻,还潜含着反对全球范围内经济、社会、政治单一化(西方化)趋势的努力。这种努力为了使全球化具有人性(to humanize globalization),也希望借助于少数民族的文化去平衡可能危及人类整体利益的单一化或西方化趋势。在此情况下,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还蕴含着反西化的意识形态。三是把少数民族(文化)权利视为完整的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强调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就是保护人类文化本身。这一出发点建构在这样的理念之上,即认为每种文化“都具有尊严和价值,必须予以尊重和保存”,“所有文化都是属于全体人类的共同遗产的一部分”,“应尊重每一文化的特殊性质”。(28)
    为了强调文化多样性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l条中指出:“人类的共同遗产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样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文化是人类行动最深层次的动机。联合国框架下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建立在所有民族文化一律平等的理念基础之上。它强调文化上的民族尊严和平等对于民族国家、世界和平的重大意义。《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在其序言中发人深省地指出:“因为战争是在人的心中开始的,所以,保护和平必须建于人的心中。”(29)
    文化是一个民族生存合法性与政治合法性的根基。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该民族的身份证和尊严的符号。文化上的平等性既决定于经济、社会和政治上的平等性,又反过来对后者产生重大影响。博登海默在揭示人的平等的心理根源时指出,人之所以追求平等,“原因之一乃是人希望得到尊重的欲望……原因之二在于人不愿受他人统治的欲望”。(30) 民族文化的平等性体现的正是这两种“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上的平等是所有平等的前提。
    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正当性具有重要的支持意义。但仅从“保存多元文化”的视角辩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正当性似乎缺乏一定的要素构成(尤其是当这种受保存的多元文化被客体化时)。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正当性,需要从人权的视角加以系统的论证。
    四、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以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意味着,(多数民族)从同为平等的人类、享有平等的人类尊严和权利出发,以“待彼如待己”的价值理念对待和处理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问题。与上述三种价值理念的关系是,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超越了狭隘的主权安全(多数民族)的利害价值观(但并不绝对排斥这种价值理念),包含和反映了权利正义以及“保存多元文化”的价值理念(但在总体上形成超越)。与上述三种价值理念相比较,“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具有相对的全面性、完善性、自洽性和综合正义性。
    

尊重人权价值理念的核心是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一切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地享有权利”与享有平等的权利或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诸如此类的权利原则相比较,前者具有实质性平等或无限接近实质性平等的价值意味。可以把这种意义上的平等概括为“人权意义上的平等(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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