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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后期散爵制度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史哲》 张鹤泉 参加讨论
作者简介:张鹤泉,吉林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北魏后期,当时国家承袭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的做法,实行散爵与开国爵两种不同的爵位制度。开国爵是可以领有食邑的实封爵,而散爵则是对北魏前期实行的虚封爵的沿袭。尽管散爵是虚封爵,但北魏国家仍然继续向立有功劳的官员赐授这种爵位,因而,散爵也就成为一种维护国家统治的很重要的爵制。虽然前人对北魏后期国家实行的散爵制有所提及,但深入的考察尚不多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这种爵位制度作一些探讨。本文拟对与北魏后期实行的散爵制度相关的诸问题作一些研究,希望能够有益于认识北魏后期实行的散爵制的特点。
    一、散爵的爵位等级考察北魏后期散爵的爵位等级问题,需要提及太和十六年(492)孝文帝的爵位改革以及太和二十三年(497)由孝文帝制定、并在宣武帝登基后开始实行的后《职员令》。从北魏孝文帝的爵位改革来看,他改变了北魏前期实行的单一的虚封爵制①,而推行了虚封爵与实封爵并行的制度。虽然孝文帝继续实行虚封爵制,但对虚封爵还是作了一些调整。《魏书》卷七下《高祖孝文帝纪下》:“(太和十六年)制诸远属非太祖子孙及异姓为王,皆降为公,公为侯,侯为伯,子男仍旧,皆除将军之号。”《南齐书》卷五十七《魏虏传》:“王爵非庶姓所僭,伯号是五等常秩。烈祖之胄,仍本王爵,其余王皆为公,公转为侯,侯即为伯,子男如旧。虽名易于本,而品不异昔。公第一品,侯第二品,伯第三品,子第四品,男第五品。”依据这两条记载可以明确,在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对有王、公、侯虚封爵者进行了降爵。同时,对虚封爵的等级也作了重新的规定,就是将王爵从虚封爵位系统中分离出去,将公爵的等级定为一品,取代了原来的王爵,并明确了侯、伯、子、男的爵位品级。由于孝文帝对虚封爵作了调整,也就确定了虚封爵为公、侯、伯、子、男五品级的制度。孝文帝在调整虚封爵的同时,他还开始实行开国爵制,确定封授了开国爵,就可以领有食邑,因此,这种爵位就是一种实封爵制。因为虚封爵与开国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爵制,所以在后《职员令》制定之前,虚封爵与开国爵各有本身的品级规定,也就是要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爵位等级。
    可是,太和二十三年(499)孝文帝制定了后《职员令》,开始将虚封爵与开国爵的等级整合在一起,实现了虚封爵与开国爵爵位等级的一体化。并且,在一体化的爵位等级中,为了区分虚封爵与开国爵的不同,明确将虚封爵称为散爵。后《职员令》规定:王、开国郡公,第一品;散公,从第一品;开国县侯,第二品;散侯,从第二品;开国县伯,第三品;散伯,从第三品;开国县子,第四品;散子,从第四品;开国县男,第五品;散男,从第五品②。后《职员令》这种将散爵与开国爵整合在一起的爵位等级,在孝文帝驾崩后,“世宗初班行之,以为永制”③,实际上成为北魏后期官制、爵制品级规定的依据。正如《通典》卷十九《职官一》说:“后魏有王、开国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唐人杜佑已经将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等级的规定,完全视为北魏国家的爵位等级。
    在后《职员令》中,不仅将开国爵与散爵爵位等级一体化,并且,还将职官与爵位结合在一起,使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相比照,规定了职官与爵位相对应的品级序列。实际上,后《职员令》中的规定,实现了爵位与职官品级的合一。孝文帝将爵位与职官编制在一起,其目的是要将爵位与职官等同起来,以便使爵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官僚制度。所以孝文帝在后《职员令》中,将爵位与职官密切结合在一起,也就使北魏国家实行的官本位体制更加强化了。由此来看,在北魏后期,后《职员令》对散爵制度的实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应该是毫无疑问的。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后《职员令》已经使不同等级的散爵,在官本位体制中具有了明确的品级,因而,在赐授散爵后也就使有爵者的身份地位可以得到更明确的体现。
    然而,后《职员令》对爵位的品级规定,是将开国爵与散爵相互交错编制在一起的,并且,开国爵与散爵还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爵位,所以要将这种爵位等级规定付诸实施是很困难的。实际上,尽管北魏国家使散爵与开国爵的爵位等级序列化,可是,在具体实行上,却仍然使散爵与开国爵保持独立性。在《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就明确将散爵称为“五等爵”,而将开国爵则视为“五等封爵”。正因为如此,北魏后期的散爵与开国爵就有各自的等级规定。《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
    诏议律之制,与八坐门下参论。皆以为:“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五等爵者,亦依此而降,至于散男。其乡男无可降授者,三年之后,听依其本品之资出身。”诏从之。
    虽然这条记载说明的是北魏国家对有开国爵与散爵的犯罪者实行的降爵规定,但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后期的开国爵与散爵的等级是分属两个序列,并且,开国爵与散爵的等级并不相同。在有封邑的爵位中,王爵处于特殊地位,而开国爵可分为郡公、县公、县侯、县伯、县子、县男、乡男七等级。散爵则可以分为散公、散侯、散伯、散子、散男五等级。实际上,散爵的这种等级区分,承袭的正是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确定的虚封爵的等级序列。
    从当时爵位的授予情况来看,北魏国家是将散爵与开国爵截然分开的。当时国家一般将授予散爵称为“赐爵”。例如,李育“以拒葛荣之勋,赐爵赵郡公”④,崔元珍“以破胡勋,赐爵凉城侯”⑤。北魏国家将授散爵称为“赐爵”,是沿袭北魏前期的做法。当时国家授予虚封爵时,都称为“赐爵”。例如,燕凤“世祖初,以旧勋赐爵平舒侯,加镇远将军”⑥。因此,可以说北魏后期,国家将授散爵称为“赐爵”,正是要表现这种爵位的虚封性质。当然,更重要的是,当时国家要使散爵与实封的开国爵明显地区别开。因为当时国家授予开国爵,一般称为“封爵”。例如,宣武帝下诏,使邢峦“持节率羽林精骑以讨之。封平舒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赏宿豫之功也”⑦。显然在后《职员令》实行后,北魏国家并没有将授予开国爵与散爵合二为一,仍然明确分为两个爵位序列。因为北魏国家授予爵位采取这种做法,也就决定散爵的赐授、晋升及贬降要遵循的不是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等级的规定,而是要按照本爵位的品级序列来进行。
    

在《魏书》中,多见北魏后期赐授散爵的记载。《魏书》卷六十八《甄琛传》附《甄宣轨传》:“(甄宣轨)永安中,以功赐中山公。”《魏书》卷五十七《崔挺传》:“(崔元珍)武泰初,改郡为唐州,仍除元珍为刺史,加右将军。以破胡勋,赐爵凉城侯。”《魏书》卷十四《神元平文诸帝子孙·河间公齐传》附《元志传》:“(元志)肃宗初,兼廷尉卿。后除扬州刺史,赐爵建忠伯。”《魏书》卷八十二《祖莹传》:“(祖莹)以参议律历,赐爵容城县子。”《魏书》卷四十九《崔鉴传》:“(崔季良)风望闲雅。自太学博士从都督李神轨征讨有功,赐爵蒲阴县男。”这些记载说明,北魏国家显然是按照散爵的公、侯、伯、子、男等级序列,将爵位赐授给立有功劳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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