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史事呈明,在辛亥革命酝酿和发动过程中,同盟会建构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尽管以“民族主义(排满)”为议题形成了与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的对抗,但其中真正与同盟会有共同政治诉求的参与者为数不多。作为在野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并不存在扩大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其尚不具有接管国家的力量。 行文至此,似已可看出,在急剧的历史演进中,中国的政治空间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化了。同盟会的“公共领域”在国家政治空间占有一定位置,但其内部结构决定它并无占据整个国家政治空间的力量和可能性。与同盟会“公共领域”对抗的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尽管吸纳了大部分资产阶级代言人参与政治“论争”,但正在形成中的资产阶级也无力将自己的政治诉求转化为“公共领域”的主流“话语权”,未能在与“君主权威”对抗中逐步造成与自己的政治诉求相一致的公共原则,也无意愿更无能力如西方一些国家的资产阶级一样以暴力推倒王权,仅在参与“政治公共领域”活动中一定程度地导致皇室权威的弱化。同时,软弱的资产阶级在对抗王权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与那些有特殊利益诉求且拥有巨大实力的政府各级官僚在“公共领域”通过“政治争论”形成同盟。因此,在清末中国政治空间结构转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结果是逐步形成了一个不愿意也不习惯于在任何“政治公共领域”活动的实力派官僚集团。这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导致了中国政治空间主体结构的逐渐转化,必将对革命成功后的中国产生决定性影响。甚至可以说,武昌起义以后的中国政治格局在此时就早已被注定了。 三、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及“共和”原则的符号化历史注定了清王朝必然灭亡,但历史并未注定清王朝如何灭亡。武昌起义的成功及其后各省风起响应导致王朝大厦顷刻倒塌无疑是许多偶然因素所致。起义成功后,同盟会的在野党“亚文化公共领域”似乎在一夜之间便已扩大为“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孙中山立即重申同盟会的目标在“全面贯彻”“三民主义”,指出革命的责任“不卒于民族主义,而卒于民权主义、民生主义”。(79)同盟会领导革命的目的在“群起解除专制,并非仇满,实欲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相与共享人类之自由”。(80)孙中山的表示呈明,在政治时空转换之后,同盟会已把“民族主义”建国改为“国族主义”建国,并把“合全国人民,无分汉、满、蒙、回、藏”共同实现政治民主和民生富强作为“政治公共领域”的主要论题。在《临时约法》中,革命党人又设专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对人民参政方式作了较明细的规定。(81)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的形成,显示出同盟会在理论和形式上已着手把国家改造成为以三民主义为中心议题的“政治公共领域”,并制订了全国各族人民在“政治公共领域”进行“政治竞争”的“公共原则”。这一“共和”原则很快成为国民认同的政治符号。 理论和形式上的建构确乎已在中国造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公共领域”,逻辑上显然要建立一个全体中国人所有的富强的“国族”国家。此国族国家在孙中山的多次说明和《临时约法》中似乎应是多民族平等相处的国家,但是,在《临时约法》公布前几天制订的《中国同盟会总章》中又有“实行种族同化”之规定,(82)似又表明革命党最终要建立的国族国家是各民族成员经同化而共为国民的国家,非“五族”长期共存的国家,并未形成现代多民族国家的观念。但由于武昌起义后,革命党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不是民族关系问题,因而,其民族同化政策并未受到实践的检验。正如前文论及,在武昌起义前中国政治时空的急速转换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曾参与清廷预备立宪开放出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动,在其中与资产阶级进行政治对抗,同时也逐步与皇室利害趋于相悖的实力派官僚集团。这个具有强大实力背景的利益集团在武昌起义后立即宣布与皇室脱离关系,十分表面化地加入了同盟会的“政治公共领域”,但他们绝不可能按孙中山制订的“公共原则”参与此领域的“政治竞争”。而革命前参与预备立宪的实力不济的资产阶级则只能随波逐流。因此,因预备立宪开放出“政治公共领域”而分离出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在革命后很快便成为革命党的主要对抗力量。 论者过去把辛亥革命创建民主共和国的失败主要归因于袁世凯窃取胜利果实。其实,袁世凯只是从清王朝分离出来的实力派官僚集团中第一个浮出水面的代表而已。他在武昌起义后政治空间急剧转换过程中,善于因时弄权,很快成为了实力派官僚集团的首领。在攫取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大权过程中,袁曾表面遵循孙中山制订的资产阶级革命派视为至要的“公共原则”,似要作为同盟会建构的“政治公共领域”的活动参与者,把他执掌的中华民国政权建构为革命党流血追求的“公共权力”,借“共和”符号顺当地建立起权力的合法性。袁的这些表面行为曾使孙中山等革命党人颇感欣慰。宋教仁首倡将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正式宣告把同盟会创建中华民国后形成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重新降为“亚文化公共领域”(不再是一个国族国家全体国民的代表,而是国民中部分加入同盟会者的代表)。孙中山也相信从此“民族、民权两革命”目的俱达到,可以全力以赴于民生主义大业,建设一个国族共有且富强的国家。(83)但是,在第一次国会大选前,坚信“政治公共领域”活动规则的宋教仁被刺,以及在国会选举大总统时袁派精心策划的“公民团起哄”逼选(84)等一系列事件相继发生后,袁世凯及其代表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已公开将孙中山制订的“公共原则”扭曲,不仅改变了民国建立时形成的以同盟会纲领为主要论题的“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还几乎完全将国民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排拒于国家政治空间之外,“共和”符号的内在意义已发生重大变化。 袁世凯的上台彻底改变了武昌起义后形成的政治空间,可以说从此时起,清晚时期逐步从王朝中分离出来的实力派官僚集团已经成为国家政治空间的主导结构。这个集团的绝大部分人没有现代性政治理想,只有强烈的私权欲望。但是,由于政治时空发生了的巨大转换,他们已不可能公开把国家公共权力化为私人权力,或如哈贝马斯所说,像帝制时代一样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融为一体。这就决定了这个集团必然同时选择两种政治策略。其一是依靠实力(主要是武力)夺取和维系其私人权力,逐步转化为军阀集团;其二是借用同盟会的“公共权力”规则造成一个象征性的国家“政治公共领域”。袁从孙中山手中接过临时“大总统”职位后,立即动手扩大其个人权力,但其并不直接宣布权归己有,而是表示“在宪法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行使“临时大总统之职权”,同时通过众议院将约法中“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和“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等须“参议院之同意”之规定删除。(85)此时,尽管“宋案”已经发生,民国政治已经变质,但袁这些举措却向世人表示他仍在同盟会缔造的“政治公共领域”规则内活动。袁氏私人政治权力通过“政治公共领域”实现取得了颇大的效果:既在实际是上把国民党的“亚文化公共领域”挤压出国家政治空间,又以其形式把不少国民党人和形成中的其他众多资产阶级代言人留在此象征性领域。 对上述象征性“政治公共领域”,袁世凯在称帝时亦未予放弃。袁称“洪宪帝制”为“君主立宪”制,(86)但其称帝时却并无帝国宪法。袁为在形式上保持其权力仍属“公共权力”,下令参政院加速制订宪法,并先制订制宪程序:帝国宪法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经参政院审议后,奏复皇帝核定,提交国民会议讨论”,最后“奏请皇帝公布施行”。单从程序看,帝国宪法最终交国民会议讨论,讨论后皇帝只是公布实施,逻辑上最高大法出自国民代表。在宪法制订实施前,帝国行权仍“依照约法”(1914年修订《临时约法》而成之《中华民国约法》)运作。(87)与此同时,袁还促令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按1915年10月8日公布的《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加速进行国民会议代表选举。该组织法规定,国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分配是:各省各特别行政区以“所辖现设县治之数为额”,另“西藏12人,青海4人,回部4人,满蒙汉旗24人,全国商会及华侨60人,有勋劳于国家者30人,硕学通儒20人”。其中商会华侨代表指国内有工商业资本一万元以上者,华侨有工商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硕学通儒指中央特别选举会之硕学通儒或在三年制以上高等学校毕业和有相当学历者,以及在高等专门学校任教二年以上者。(88)1915年12月中旬,在帝制宣布后,袁下令此项选举与立法院选举同时举行。12月19日,办理国民会议事务局通告:全国23个选区已有13个完成复选,8个选区已确定复选日期,6个选区正加紧确定复选日期,全部将于12月内完成复选。(89)单从条文上看,国民代表大会确乎是各界人士各种利益群体代表表达利益诉求的场所,是最高公共权力机关。宪法制订程序和国民代表选举向世人昭示:在形式上,“洪宪帝制”下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国民有最高“话语权”的“政治公共领域”。较之清廷预备立宪时宪法和各种法律均由皇帝钦定的规定,“洪宪帝制”政权似乎更具“公共权力”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