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是我对一篇正在撰写中的篇幅更长的文章的概述,文章中的某些方面修改和拓展了我在《大分流》一书中关于中国发展的观点,并指出明清模式很可能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长期的影响。在那篇文章中,我试着将关于中国的讨论置于历史学中较少涉及而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发展经济学的更广阔的视角中来考察。对于今天的讨论目标而言,这个或多或少新颖的讨论,其主要特点是它关注土地所有权权益的某些特征,尤其是在中国最发达的地区,佃户通过各种方式获得非常牢固的土地使用权相当普遍。我在另一篇文章里更详细地论述了这些权利,如果人们对此感兴趣,我很乐于谈论这个话题。但对于目前的研究旨趣而言,对那些权利的影响,通过罗列大量的、有点推理性质的论断的方式展开,似乎更为有益。 直至工业革命以前,上海以南的中国沿海地区,大概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地区的生活水平(1770年人口在3100万以上),可以和18世纪中叶的英国及荷兰相媲美。它的农业生产力--亩产量和年产量都很高;那里许多手工业,尤其是纺织业获得的收益抵得上其他任何地方纺织工人的收入,而且一些市场整合得也相当完好[1]63-64。 这种相对繁荣是与大型跨区域贸易相关联的。长三角地区用手工业制成品,尤其是布料与华北、长江中上游及其他内陆地区换回棉花、大米、木材和其他初级产品。该地区几乎没有什么重工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木材、煤炭、水力(由于地势平坦)等能源、资源的缺乏,也缺少大多数的金属矿石[1]225-226。那里大部分的产业是农村性质的。当然,在1800年以前,农村产业是极其寻常的。但是,长三角地区的制造业在乡村的集中程度,似乎是个例外。 但另一方面,处于欧亚大陆两端的发展方式却越来越不同。从16世纪开始,在欧洲的工农业中,作为无产者的农村劳动力在劳动力构成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他们是没有财产的自由人,靠出卖劳动力获得工资。据估计,到1800年,欧洲劳动力大军的三分之二是由他们构成的[2]。虽然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说它可能得出比三分之二低得多的数据,尤其是在东欧,那里仍有不少人通过义务劳动可以换取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但毫无疑问,无产者在“发达的”英国和尼德兰占有数量上的优势。而且,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的无产者在农业或其他行业工作,但并不能在两个行业中同时工作。在英国和尼德兰,农场的工作和非技术性的制造及服务工作,已经形成独立的市场,即使它们有时在空间上有所重叠[3]。 但在中国(日本也是如此,尽管原因不同),无产者在18世纪的农村人口中只占不到10%的比重。在穷困地区,大部分农民是自耕农;而在富裕地区,虽然土地租赁现象很是普遍,但许多佃户具有很牢固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本身就是一种财产[4]。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权利通过买卖并通常以契约的形式得以确保。另外一些情况,作为回报,农民们也可以通过辛勤劳作,复垦或改造荒地而得到对这块土地的耕种权。当然,农民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土地耕种权。最有趣的情况可能是,尽管这难以说明,代表部分村民利益的村庄,似乎并不是向实际的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动力或者金钱而确保他们获得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即使在同一个村里的其他人想必都已经向他们的地主提供一些东西以换取相同的权利。在这些情况下,重灌区的一些耕种者,通过对水利工程作出突出贡献而为乡间闾里所认可,进而获得对土地的耕种权是可能的。在明朝末年,这些水利工程往往是由村民来管理的。在这种情形下,确保佃户对土地耕种权的所有权令也是多样的,但在中国商业化程度最高、最繁荣的地区,这些权利趋强是很有意义的。它与近代早期的欧洲形成了强烈的对比,那里最繁荣的商业性农业,通常是建立在地权转让完全由地主一手掌控之上的。 正是这些佃户而不是地权所有者(subsoil owner,中文文献中多称为田骨、田底、田根、田税--译者注),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后,为了改良土地而对土地进行投入。这是很有意义的,因为他们是从高产中受益最多的一群人(在明清的大部分时期里,地租上涨非常缓慢,因为想通过轻而易举地更换佃户来提高他们的租金是很困难的)。他们也像拥有独立生产资料的地主一样,获得的收入与边际产品相比,更接近他们生产的平均产品。初步估计,在18世纪中叶和20世纪初的长江下游地区,永久佃户的收入是无土地劳动者的2.5-3倍[5]。 期待农民自立并想绕开本地的地主而对他们直接课税和征兵的中国政府,尽管不无疑虑,但因他们希望尽量减少以复杂的地权纠纷为内容的诉讼,通常对这种地权安排是支持的。还有一点是重要的,在商业化发达的地区,当由于种种原因导致长期租赁出缺时,农村社区有时采取集体行动来保护所有佃户(除了最能拖欠租金的佃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同时限制外来人对土地权利的竞争(村内的竞争,或者在某种情况下,村落间中的竞争也很激烈)。实际生活于乡村并且参与集体事务,特别是防洪或灌溉工程的地主,比那些不参与这些活动或不居住于乡村的地主具有更多的影响力。但是到晚明,在像长三角这样的重要地区,大部分地主已经城居化了。其中的一些人继续为修复堤坝捐赠银两(通常的形式是他们为每一位参与工程的佃户按日发放津贴),还有一些人继续发挥着组织者的作用,但其作用明显已越来越少了[6]。地主中多数不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人,通常在管理土地上发挥的作用就很小,在乡村中的影响力也是如此。有的时候,这些地主试图以并不优惠的条件招募外来者使其成为新的佃户,比如太平天国运动后发生在各地的情形,这些新佃户大多无法像其他乡村成员那样,获得灌溉水源和所拥有的重要利益[7]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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