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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创新的一个亮点——“民族自治市”(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 金炳镐、田烨 参加讨论

    

2. 自治权的保障以及考核验收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在确定“民族自治市”试点后,上级政府机关(最好是国务院)能发文明确试点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试点可以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一样,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要从五个自治县撤县设市(区)中吸取经验教训,明确各级工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由于政策实施的滞后性,试点的时间不宜过短,建议试点时间为5年。最好在一个五年计划之内,一方面可以和其他同级地方横向进行比较,另外一方面可以同过去纵向进行比较,从两方面综合考虑设立“民族自治市”试点的实施效果,进行具体量化打分。
    在“民族自治市”试点工作结束时,由试点地区相关工作人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由“民族自治市”自治政府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安排相关人员奔赴各试点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办法根据试点情况制定。
    总之,从以上四个方面的分析来看,设置“民族自治市”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尽快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增加“民族自治市”建制,以此来解决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中的矛盾,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金炳镐,龚志祥。 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创新与发展的几个问题[J]. 黑龙江民族丛刊,2005,(1)。
    [2]隋青。 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城市化进程的必然选择--设立“自治市”[N]. 中国民族报,2003-05-19.
    [3]朱玉福。 自治市法律地位刍议[J]. 广西民族研究,2005,(2)。
    [4]鲍明。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城市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J]. 民族研究,2003,(1)。
    [5]戴均良。 中国市制[M]. 北京:中国地图出版社,1999.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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