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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盛律令》与西夏社会形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天顺 参加讨论

三、《律令》中有关经济关系的内容简介
    能够直接反映西夏社会经济关系的律文,多在《律令》后10卷中。如卷一五《收纳租门》、《取闲地门》、《租地门》、《地水杂罪门》等有关律文,反映了西夏国家土地所有制与党项宗族土地所有制情况,国家计亩征税及调发夫役情况;卷一六律文虽佚,但从各门标目可窥见租种国有土地的“农人”所受地租剥削的形式(分成地租)以及他们的人身依附地位;于卷一九《畜利限门》、《贫牧逃避无续门》可见官牧场中牧人小私有经济的存在和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于《牧场官地水井门》可见官私牧地的界划。其次,如卷一三《许举不许举门》对于宗族家长所属使军、奴仆及亲属卑幼者诉讼权力的限制,其他各卷判罪量刑中所体现的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们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还有从汉族封建法律搬来的“十恶”罪名(注:《律令》卷一。)、“八议、官当”之法(注:《律令》卷二。)及五等丧服之制(注:《律令》卷二。),都体现了西夏社会的封建等级关系。
    从《律令》的许多律文来看,西夏的法律极力保护党项宗族的利益。党项宗族是西夏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是西夏政权的社会基础。西夏土地主要是国有与宗族所有两种制度,宗族所有即是宗族家长所有,因此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西夏国家的经济命脉。宗族各自有武装,即所谓“种落兵”,是西夏的地方武装力量。西夏政权是以拓跋氏为首的党项强宗大姓的联合专政,这个统治集团的成员和众多宗族的家长及军事首领们构成西夏国家的统治阶级。作为直接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西夏《律令》首先要保护党项宗族的利益。《律令》卷一五《租地门》、《地水杂罪门》、卷一九《牧场官地水井门》等有关律文都涉及官、私耕地牧地分界问题,实质是确认宗族家长的土地所有权;卷一一《出典工门》、卷一二《无理注销诈言门》、卷一三《逃人门》等有关律文,反映了宗族家长对所属使军、奴仆及其眷属身份占有的合法性;卷五《发放铠甲武器门》、卷六《抄分合除籍门》、卷一○《得续官军敕门》等有关律文则规定了宗族家长组织、管理本宗族武装,参与国家政权的权利。所有这些规定都从法律上保证了党项宗族家长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特权地位,体现了他们的政治特权地位和世袭垄断性质。
    马克思说“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94页。)。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必须弄明白西夏的国家形式及其所行用的《律令》根植于什么样的“物质的生活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律令》的性质和西夏和社会性质。已往的研究,正是由于缺少有关西夏社会的“物质的生活关系”的直接材料,致使立论不够坚实。现在,《律令》提供了一些直接的材料,就可以有力地推进我们的认识了。
    本文引述《律令》有关律文,尝试分析西夏宗族家长土地所有和主要生产者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以明西夏封建制是封建农奴制,同时保留较多的奴隶制残余;分析党项宗族势力如何始终支配西夏社会而成为封建化进程的障碍;最后阐述西夏家长奴隶制的发展和元昊建国是西夏奴隶制政权正式形成的标志的观点。
    四、《律令》所反映的西夏农奴制
    在《律令》中多次出现“家主”这个称谓,“家主”就是同姓之家的家长,党项宗族的统治者。《律令》中许多律文都显示着他们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例如卷一五《纳领榖觳派遣计量小监门》第10条:
    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从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同卷《地水杂罪门》第11条:
    租户家主有种种地租慵草,催促中不速纳而住滞时,当捕种地者及门下人,依高低断以杖罪,当令速纳。
    由此二项可知,家主占有大片土地,领有众多“租户”。这些“租户”和家主的门下人,即其他律文多次提到的使军、奴仆或“私人”为家主工作,完纳国家赋税。“租户”像汉地“编户”一样,被家主的管事者(其他律文中称头监)遣大小头目逐级管理。
    另一些律文则直接保护家主的经济利益或体现其不同于庶民的政治地位。如卷三《追赶捕告赏门》第4条:
    家主中持拿盗窃者,邻近家主当立便协助救护,若协力救护不及,不往报告时,城中城外一律所属大人、承旨、行巡等徒一年,迁溜、检校、边管、盈能、溜首领、行监知觉,有位人等徒六个月。此外,家主徒三个月。
    这是法律对于家主私有财产的保护。在这里,因某家主失盗而牵连受处罚的有地方官员(大人、承旨)、吏员(检校、边管等)、种落兵首领(溜首领)等。而且位愈高,罚愈重。《律令》中对各种杂罪的处罚,一般是位高者轻于位卑者,这里则相反。此外,邻近家主也要“徒三个月”,这显然是联保法的贯彻。再如卷一三《遣差人门》第10条:
    执符沿途往捕畜时,不许于家主中为无礼、与诸人争斗殴打,若违律时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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