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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封建(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战线》 晁福林 参加讨论

三、封建制的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方式(Produktionweise )的本质在于特殊的生产资料与特殊的劳动力的结合关系。过去理解封建制的本质往往不大注意这种结合关系,而是注目于封建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这两个阶级的对立是存在的,但那是在封建制形成和成熟的时期,而不是在它刚刚萌芽的阶段。从进入文明时代开始,直到秦末农民大起义之前,在近两千年的漫长时间里面并没有发生规模很大的农民起义,就是当时的阶级斗争的急风骤雨尚未降临的明证。
    封建制的基础在于两大阶级的对立之说,来源于斯大林。斯大林的下面这段话是中国学术界耳熟能详的论断:
    “在封建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封建主虽已不能屠杀,但仍可以买卖的农奴。当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自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注: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载《列宁主义问题》第867-868页,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
    这个论断对于中国史学界影响很大。仔细分析起来,它的主要问题在于所述内容的绝对化。这种绝对化的表现,一是忽视了封建生产关系发展和形成的历史过程,将各个历史阶段的封建关系一统为单一模式;二是只强调在封建关系中的阶级对立,忽视了封建生产关系对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质和这种关系内部的和谐性质。
    必须看到封建制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完全成熟的封建制度下,农民是土地的附属,封建主通过占有土地而剥削农民的劳动,但是在封建制开始形成的时候,尚非完全如此。那个时候重要的是对于劳动力的控制,而不是对于土地的控制。关于欧洲典型的封建制,马克思曾经说过:“欧洲的黑暗的中世纪,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 ”“人身的依赖关系形成一定的社会基础”(注:《资本论》第1卷第60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马克思这里指的是封建的封君与受封之臣的人身关系,我们应当注意到的是这种关系对于生产方式的影响。上行下效,层层的人身依附,在金字塔的最下层的农奴当然与封建主也存在着形式上类似的人身依附关系。农奴经济形式所需要的就是“人身底依赖关系,人身在某种程度上的不自由,人被束缚于土地上作为土地的附属品,真正的附属品”(注:《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第15页,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应当指出,“人身的依赖关系”过去常被理解为奴隶主或封建主对于劳动者的人身束缚。这是不够全面的。其实在封建制出现的初期,这种束缚则表现为氏族对于劳动力控制和保护,表现为劳动者个人对于氏族的依赖。
    这种对于劳动力的控制(注:关于劳动力与土地在地租形成中的关系,马克思说:“地租不管属于何种特殊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这个共通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由以实现的经济形态;并且地租又总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别人的对于地球某些部分有所有权这一个事实,作为假定。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共同体的个人,在亚洲埃及等地就是如此。”(《资本论》第三卷第828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细绎这段论述,可以看到对于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非必为上古时代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石,在那个时代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可能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下,土地只是作为人身占有的附属品而被人控制,可见在生产关系中,它远没有人身占有更具备实质的意义。)是封建制形成时期的一个基本特征。这种控制当然具有超经济强制的性质,但是它并非完全表现为封建主的皮鞭加大棒,而是在氏族制度尚普遍存在的情况下,所谓超经济的强制则多表现为氏族的影响和传统的力量。
    马克思说:“土地占有制的耕作者们……本身一部分是占有者底财产,象农奴一样,一部分是他们对他有尊敬、臣从和义务底关系。所以占有者对他们的态度直接是政治的并且也同样有一个情感的方面。”(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里所讲的土地占有制和农奴的关系,甚可注意的是他所提到的“情感的方面”。中国上古时代,这个情感的方面的因素很重要,如《尚书·汤誓》载商的族众对君主的话谓:“我后不恤我众。”《盘庚》篇载商的族众与商王休戚与共的关系,周的“惠保小民”的文王与周公,以致建造灵台的时候,“庶民子来”(注:《诗经·灵台》。),朱熹释此谓:“虽文王恐烦民,戒令勿亟,而民心乐之,如子趣父事,不召自来也。”(注:朱熹《诗集传》卷十六。)后来孟子拿此事劝喻梁惠王,让梁惠王与民同乐,这其中存在的就是情感的因素。此事见《孟子·梁惠王》上篇,其载如下:
    “孟子见梁惠王,王立于沼上,顾鸿雁麋鹿,曰:“贤者亦乐此乎?”孟子对曰:“贤者而后乐此,不贤者,虽有此不乐也。《诗》云‘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鹤鹤。王在灵沼,于牣鱼跃。’文王以民力为台为沼,而民欢乐之,谓其台曰灵台,谓其沼曰灵沼,乐其有麋鹿鱼鳖。古之人与民偕乐,故能乐也。《汤誓》曰:‘时日曷丧,予及汝偕亡!’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
    庶民之所以能够踊跃地给周文王劳作,实际上是把他当作父家长来看待的。这种情感的因素,直到战国时期才逐渐消失,而代之以赤裸裸的财产与金钱关系,《吕氏春秋》讲庸者为博取金钱而精细耕作,战国后期秦俗认财而不认亲,是皆为例。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的基础,这是毫无可疑的。对于封建土地占有的特征,马克思曾经从行政司法权的角度有过如下的说明:“在封建的土地占有(Feudalgeundbesitz )之下已经存在着一种作为对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统治。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品(Akzidenz)。土地属于宗子(Majoratsherr),即属于长子。土地是归他继承的。私有权的统治主要随着土地占有而开始,土地占有是私有权的基础。在封建的土地占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现得象地产的君主。……土地显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机的躯体。所以有成语谓Nnlle te-rr sansmaitre(没有无主的土地),这句话就表明领主权和土地占有权的结合。”(注: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第46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此处引文见侯外庐先生《中国封建社会史论》第3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侯先生于此曾参考马克思恩格斯《经济学短篇论文集》德文第兹1955年版,对译文进行了校订。)在发达的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可以认为农奴是土地的附属,但在封建生产关系出现的早期,与其说农奴是土地的附属,勿宁反过来说土地是农奴的附属。在封建关系早期,对于劳动者人身的占有远比对于土地的占有重要,这种情况历夏商西周,直到春秋时期还隐然可见。贵族首先注目的是对于人的控制,而不是对于土地的占有。所以马克思又说:“决不要忘记,就连农奴也不仅是他的住宅所附属的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虽然是有纳贡义务的所有者),且还是共有地的共同所有者。(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页注19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 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为特征。同其他一切主权者一样,封建领主的权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后者又依存于自耕农民的人数。”(注:《资本论》第1卷第906-907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马克思说明在欧洲的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必须由众多的下属臣民组织军队,否则就自身难保。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封建主来说,依附农民与土地是密不可分的。这在西方如此,在古代中国也是如此。所以在周代既有“土田附庸”的说法,又有“附庸土田”的说法(注:周宣王时器《召伯虎簋》载“余考止公附庸土田,多债”。《诗经·口宫》载“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现代专家多以为此“附庸”,即附着于土田上劳作的农民。“附庸土田”和“土田附庸”之载具体地说明了劳动力与土地密不可分的关系。),生产者与土地密不可分地结合为一体。在封建制形成的初期,地租不是采用超经济的强制来“榨出”的,而主要是在温情脉脉的氏族纱幕下由农民按照传统而“自愿”地奉献出来的。严格说起来,这也是一种超经济的手段,但这和地主、贵族手中的皮鞭下的超经济“强制”毕竟有所区别。
    封建制的本质何在呢?它的基本特征当然是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地租形态和超经济的强制等,但其最本质的内容不在于地主、贵族与农民阶级的两大阶级的对立,而在于劳动者可以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分与劳动的条件相结合,从而生产出社会物质财富,产生出可供剥削的剩余价值。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社会的进步常常表现在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自由的空间与时间,有了更好地创造物质和精神财产的客观条件。所谓“自由”,在这里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概念,是指人的身份而言的。氏族是劳动者的保护伞,但同时又是一种思想上和经济上的传统束缚。在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在氏族封建制度下面,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摆脱了氏族制度与传统的束缚,取得了某种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自由地支配自己。然而,另一方面,他们又没有充分的自由,他们还必须自愿或不自愿地“奉献”出徭役劳动和一定的劳动产品给氏族(实即氏族贵族),封建的剥削就是在这种形态里面萌生的。马克思说:“封建主义也有过自己的无产阶级,即包含着资产阶级的一切萌芽的农奴等级。封建的生产也有两个对抗的因素,人们称为封建主义的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可是,却没想到结果总是坏的方面占优势。正是坏的方面引起斗争,产生形成历史的运动。”(注: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4页,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也有其“好的方面”和“坏的方面”,它们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自觉地给劳动者套上了新的枷锁,使劳动者处于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夏商周三代的历史表明,这后一个方面在不断发展而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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