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论氏族封建制 中国上古时代的社会自从进入文明时代开始,亦即进入了封建时代,并没有经过一个所谓的奴隶制时代。中国的封建制可以称为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这种称呼不见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可是,虽然于经典无征,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却有不少相关的论述,足可为我们的认识提供间接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关于氏族及氏族成员的劳动特点,曾谓“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他们劳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其家庭以至整个共同体的生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 490 -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分析“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时,马克思再次强调氏族“并不是共同占有(暂时的)和利用土地的结果,而是其前提”,“土地是一个大实验场,既提供劳动资料,又提供劳动材料,还提供共同体居住的地方,即共同体的基础。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看作共同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 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马克思和恩格斯常把野蛮与文明之际的人类社会组织形态称为“共同体”。这种共同体实即以氏族为基础的按地域划分的氏族成员的居住地。也可以说最初的共同体就是氏族。马克思所强调的并非个人--单个的劳动个体--对于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和利用的关系,而是人只是氏族的“一个肢体”(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里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马克思所论土地所有制的“第一种形式”,“前提首先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家庭和扩大成为部落的家庭”,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部落”一词,实即氏族。“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这种财产形式下,单个的人从来不能成为所有者,而只不过是占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 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公社的单个成员对公社从来不处于可能会使他丧失他同公社的联系(客观的、经济的联系)的那种自由的关系之中。他是同公社牢牢地长在一起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3页,495页,496页,490-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特别强调了氏族在进入文明时代初期的重大作用,他说: 我们越是往前追溯历史,那末,个人,因而也就是进行着生产的个人似乎越不独立,越是隶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起初,极自然地,是在家族和发展为氏族的家族中;后来,在由于氏族的冲突和混合而产生的各种形态的公社(Gemeinwesen)中。 (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政治经济学批判》附录一第147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 ) 关于“家族和发展为氏族的家族”问题,恩格斯也进行过论述,并且提出家族先于氏族的结论。但是后来恩格斯又根据新的材料指出认为由家族到氏族的发展模式是不正确的,恩格斯说:“原来不是由家族发展到氏族。反之,氏族才是原始自然发生的以血缘为基础的人类社会形态。由于氏族的结合开始解体,才有各式各样的家族形态发展出来。”(注:《资本论》第1卷第423页注。)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也说:“家族不能是氏族组织的单位,氏族才是这种单位。”(注:附带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些理论在这里可以启发我们考虑宗法制的实质问题,宗法制是氏族制的发展,这个发展表现在家族在氏族组织中的地位的加强。宗法制下的宗族实即家族,即氏族内部扩大了的家族,它是为了避免氏族的解体而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家族形态”之一种。氏族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社会组织形态,在我国的上古时代,它从原始性很强的社会组织,发展而成为宗族,(宗族与氏族没有本质的区别),这时候的氏族已经包括了多种层次,为了与原始性质很强的氏族相区别,专家或称之为“族氏”,这是一种可取的做法,但是我们如果界定了氏族的概念,并且把它理解为一个历史的不断发展的社会组织,那么,使用它来说明“氏族封建制”的概念,或不致出现大的错误。) 在没有外力征服的情况下,在马克思所说的“纯经济的途径上”,封建制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简单的组织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规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1页,472页,492页,49 3页,495页,496页, 490 -491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这个论述可以使我们考虑到这样两方面的问题:一,人和土地是密不可分而连为一体的,对于人的控制是农奴制产生的重要因素;二,在农奴制出现之后,氏族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以农奴制为其基本的社会形式而已。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氏族贵族正是用徭役和贡纳的方式,通过剥削氏族成员的劳动形成了日趋强大的私有经济。总之在野蛮与文明之际没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暴风骤雨,一般说来,在氏族的普照之光下面,封建制是悄然而缓慢地萌芽和形成的。恩格斯说:“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开始的。各族人民经过了原始状态的一定阶段之后,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农业的发展进程中变成为生产的桎梏,它被废除、被否定,并且经过了较长或较短的中间阶段之后转变为私有制。 ”(注:《反杜林论》第142页,1878年,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我国上古时代, 这种土地公有制经历了“较长”而不是“较短”的时间才转变为土地私有制的。较长时期的土地公有制与氏族的长期存在极有关系,可以说是完全同步发展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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