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体系瓦解,司法机器瘫痪 政治腐败、司法失调,在司法机器的运行中也折射出来。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国民党 全线崩溃,司法程序的运作几于瘫痪。司法程序不规范、司法文书草率马虎以及对违法 案件不加处理等,均表明司法机器已无力承担维护国民权益的责任。 司法行政部执掌司法监督大权,但在南京国民政府后期,许多违法案件,司法行政部 已无法按正常程序认真查处,该部甚至连起码的公文程式都不能遵行,放任司法官员的 不法行为。如在南京赁屋居住做生意的孙玉玲、卢如芳夫妇遭遇的一桩无名官司,因战 局变乱,就未得到司法行政部门圆满处理。本案中,检察官既不推定事实真伪,又没有 履行侦查义务;故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不明民、刑分解程序,意图陷民于犯罪深 渊;将当事人一家拘提,即使追究刑事责任,检方也混淆了刑事责任主体;勒索钱财不 成,不按法定程序,擅自羁押当事人,纯系滥用职权。当事人在羁押所向司法行政部呈 控,请求调查真相,追究违法检察官责任,按以往惯例,若呈控程序符合要求,呈控事 实详实,一般由该部用规范的信笺,训令高、地等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调查呈复,最 后以“指令”或“训令”处理。“签呈”部分应有标准的司法行政部专用信笺,上印有 :事由、时间、签呈、批示等栏目。签呈、批示者均须依次签名。 对待这起如此践踏民权的案件,司法行政部只由刑事司于4月8日,在来呈后附具了一 张白条批文(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卷号9088。)。 该件批文既无事由、时间,“此件可不发”系批示意见,却没有批示人的签名。这类 粗糙简略的批文,在1947年以前司法行政部的呈文批示中很少见到。 有的案情比这还要严重,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也是模糊不清。1949年4月11日,首 都地方法院检察官出具起诉书,起诉首都监狱警卫科科长兼首都地院第二看守所所长张 福鳞。起诉书认为,1949年1月28日(即农历除夕),该所还有在押囚犯32名,因紧急疏 散,奉准部令:“除死刑、无期徒刑应移送安全地带外,余犯准予保释”。该被告张福 鳞竟不分轻重,且不具备保结手续,将在押的未结犯和曾判死刑8名犯人,擅自纵放出 所。检察官认为,被告纵放犯人的行为有触犯刑法第163条第一项的嫌疑,依刑事诉讼 法第230条第1项,向同院刑事庭提起公诉。4月20日,当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杨兆龙 亲署呈文,将令饬首都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对本案的侦查结果,连同起诉书呈请司法行 政部部长张知本鉴核时,司法行政部仅以白条作出批文如下: 刑乙令四四二 现首都已沦为战区,本件拟暂存卷备查,当否,祈候核示。 如拟 关肇昕签 宋锐(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卷号9088。) 这件批文比上一件还要粗略,连收字序号都省略了,签呈者和批示者签名位置均有误 ,“批示”为批示意见,应在签呈者名字之后,本件却将签呈内容与批示意见并列书写 ,签呈者与批示者姓名也并排签署,与以往正常的司法行政文书格式迥然有异。 即使是司法行政部处理某些司法腐败案情的训令,也一样偷工减料,潦草马虎,粗陋 不堪,与早先多数毛笔手写、工整清晰的司法文书不可同日而语。如司法行政部为据首 都特种刑事法庭黄柏生呈诉该庭审判长张肃夜等,滥用权势,污押无辜,请查究等情一 案,致首都高等特刑庭首席检察官的训令。 此训令发于1948年11月3日,训令中,凡加引号的字句,均为油印体,即事先已经刻印 ,临时填写内容:“--”为草拟者所划,以代表省略内容,其余文字由草拟者用毛笔 填写,字体歪歪扭扭,不堪入目,毫无正规机关端正规范的文字风格。总计全令,真正 由司法行政部填写的文字一共48个字(注: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七, 卷号908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