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把舵者”心志已乱,社会秩序失去控制 一位法学家曾经慨叹道,在动乱的社会,“法律就好比是惊涛骇浪中的一把舵,愈是 在大风浪中行舟,把舵的人必须格外持之坚定,丝毫不乱,如果把舵的人手忙脚乱,全 船人的生命财产,随时有葬送在惊涛骇浪里的危险!我们置身于惊涛骇浪之中,目睹把 舵者心志已乱,书生迂腐之见,谁能说不为之惴惴自危呢!?”(注:陈盛清:《论当前 疏通监犯问题》,《新法学》第2卷第1期,1949年出版。)这并不是一介书生的迂腐之 见,而是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法律运行情况的真实写照。“把舵者”既然“心志已乱” ,社会怎能不失去控制? 司法者的理念、价值、行为、品性等,对人民守法、护法的意识会产生重要导向作用 。换言之,人民对法律的认同、对司法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的希望,往往直接基于司法实 践活动。进言之,司法官的清廉或贪蠹,司法活动的公正与腐败,能把人民引上守法、 护法的轨道,也会推向蔑法、违法的深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与法治社会的 标准相距甚远,法制文本尚算健全,司法主体却没有完全承担起化导民众的责任:“但 见司法者如过江之鲫,而守法的固然微乎其微,至于护法者则更是属于理想了……司法 本身固然感到执行的困难,就是老百姓也花费了很多冤枉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所谓‘ 一人兴讼,一家哭’的现象,本来在今日是不应该发现的,然而它依然存在!”(注:李 建钊:《当前法律教育的危机》,《法声新闻》第478期,1948年出版。)司法者既然只 会“以法治民”,远离人民,就难怪人民厌倦法律,抛弃法律。 不良的政治及腐败的司法加紧把人民推入绝地的同时,也把社会带入混乱。司法不是 在护民,而是在害民,民心的彻底丧失及社会全面失控接踵而至。正如一位因法官偏心 而被重判罪行的犯人曾在公开发表的一封信中所说的那样:“中国的政治整个的未上轨 道,司法更是私法。现在的世界,只看国家的朝野豪民,他们贪赃枉法囤积操纵,哪一 件不是祸国殃民,哪一桩不是损人利己的,又哪一事是依本分凭良心的,可是国家的法 令都好像只有保障他们的,而没有制裁他们的。”(注:参见《观察》5卷11期,1948年 11月6日出版。) 政局混乱,社会失控,也体现于政府朝令夕改、法令紊乱上。1947年,国民政府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声明进入“宪政”阶段,既然如此,法律对人权与人道的保障必须 依照宪法及法律要求进行,杜绝的任何违背宪法及法律规范的立法及司法行为。可是, 国民政府颁布宪法,却对宪法缺乏足够信心,于是,在宪法和法律之外,一系列特别法 和特别程序法应运而生。先是恢复设置特种刑事法庭;接着,1947年12月25日,国民政 府颁布《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8年4月1日修正颁布第8条);同日,颁 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1948年5月10日,颁布《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48年5月19日修正公布《戒严法》……这一方面反映了 政府“乱世用重典”的决心,另一方面,导致了政府“常法”威信的丧失和“法外法” 的横行,体现“公平、正义、秩序”价值普通法系的功能,在诸多“法外法”面前,显 得微不足道。 这些“违法”的办法是否能够起到“戡乱”作用,连立法精英们都心存疑虑,反对者 不乏其人。如1948年3月25日,对是否需要设立特种刑事法庭,立法院举行的“立法理 由”辩论中,多数立法委员根本反对该法庭的成立。陈茹玄委员说:“现行宪法中的法 律都是有不变性的,另外再订特种法规,这不是民主国家的做法。现在这种特种刑事法 庭是妨害司法独立,侵犯司法职权,是非常不妥的措施。”连自称“最痛恨共产党”的 刘志平委员都认为这种办法“不能增加政府的方便,反将增加政府麻烦,使人民憎恨政 府,这是政府在同情共产党。” 以上委员的言论,换了其他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不被视为“通共”嫌疑才怪。不久 前李公朴、闻一多在学生集会上发表的演讲,并没有把政府某些行为比作法西斯行径, 就遭暗杀。而今,在堂堂的立法会议上,竟有如此激进的言论,当局也并未下令逮捕这 些委员。足见立法当局内部,多数人对破坏普通法律权威、以特别法干涉司法独立的不 满,也反映司法当局内部分歧由来已久。尽管反对者居多,该条例还是得以通过颁布, 这在军政权力独霸、主官意志优先的情况下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一部干涉普通法律施 行的特别法,就在这种非民主的氛围中诞生了(注:参见《特种刑庭组织条例立法院激 辩后通过》,《法律评论》16卷7期,764、765双周合刊,1948年4月14日出版。)。 由于特别法不受普通法制约,其程序有别于普通司法程序,政府本指望依靠这些特别 法,加强对社会的控制,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镇压中共及进步势力,但由于特别 法赋予军、警等机关更多的处分权力,军警机关藐视法律、践踏人权的行径也就层出不 穷,政府指望他们维护法律,却把他们培养成毁坏法律的元凶。人民不管是否有政治犯 罪动机,只要军警机关看不顺眼,就可以“危害国家”,逮捕法办,在公然违背“罪刑 法定”的实体正义原则之下,学生被捕、报社被封、无辜遭禁、业主受罚等事件,不绝 于新闻媒体。最后连不少政府大员对推行特别法都表示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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