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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航海世家澉浦杨氏(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海交史研究》 陈高华 参加讨论

沙不丁管理行泉府和市舶两个机构,利用职权,多方牟利。除上面所说以私钱作为行泉府的本钱取息外,还肆意对中外商人进行掠夺。后来,元朝政府在整顿市舶司(至元三十年)的文件中说:“近来忙兀台、沙不丁等自己根寻利息上头,船每来呵,教军每看守着,将他每船封了,好细财物选拣要了。为这般奈何上头,那壁的船只不出来有,咱每这里入去来的每些小来。为那上头,市舶司的勾当坏了有。”(78)他的这些不法行为,挣来了大量财富。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桑哥失宠被处死。沙不丁作为桑哥亲信也随之失势。但忽必烈对他显然仍有好感,这一年十一月,当监察御史对桑哥一案的处理提出疑问时,忽必烈回答说“桑哥已诛,纳速剌丁灭里在狱,唯沙不丁朕姑释之耳。”(79)可见对他的处理与其他不同。次年正月,中书省上奏泉州贡赋和外国使臣的交通路线事宜,忽必烈说:“亦黑迷失、沙不丁曾至其地,可再问之”。当这两人“皆以为便”时,路线便确定了下来。(80)亦里迷失是著名航海家,多次作为元朝使节出海访问,已见前述。忽必烈将沙不丁与亦里迷失同等看待,可见其在他心目中的地位,同时也说明他已将沙不丁宽大对待了。但是,终忽必烈之世,沙不丁未见重新任用。
    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答剌亦纳三蕃固交易,别出钞五万定,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81)显然,沙不丁于此时(或以前)已重新起用,任“规运”官钱,利用市舶取利之责。大德二年(1298年)元朝政府设制用院。(82)四年十二月,“通政院使只儿哈忽哈只等奏:‘致用院官沙不丁言,所职采取希奇物货,合从本司公文乘传进上。……”(83)前引杨枢第一次出海,是“致用院俾以官本船浮海”,可见“制用院”并不准确,应以致用院为是。致用院应是沙不丁主持的“规运”官钱出海贸易的机构。沙不丁重新起用’,仍与海外贸易有关。此后,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沙不丁为江浙行省左丞,建言其弟合八失、马合谋但的与澉浦杨家有船可供海运,已见前述。马合谋但的,杨梓因此均参与海运管理,合八失亦应在其列。泰定元年(1324年)六月,张瑄等上奏说:“中卖宝物,世祖时不闻其事,自成宗以来,始有此弊。……大抵皆时贵与斡脱中宝之人,妄称呈献,冒给回赐,高其直且十倍,吞蠹国财,暗行分用。如沙不丁之徒,顷以增价中宝事败,具存吏牍”。此与斡脱相互勾结之沙不丁,必是长期主管市舶之沙不丁无疑。根据以上所述可知,沙不丁先后管理海外贸易达二、三十年之久,而且拥有庞大的可与澉浦杨家相提并论的私家船队。沙不丁、合八失兄弟在元代海外交通中扮演重要角色其地位应在杨氏之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元代出现了几个以航海为业的显赫家族,拥有大量的财富,而且在政治上都很有权势。这些家族的航海活动,都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其中尤以澉浦杨氏为最。这种情况,是中国以前各朝代所罕见的。元朝政府重视海外贸易和国内海运,由此引起航海事业的空前发展,是这些家族得以产生的时代条件。或者可以说,这些家族的出现,是元代航海事业比起前代来有所发展的一个明显的标志。只有大规模的持久的航海活动,才有可能产生以航海为业的显赫家族。元代以前,中国历史上出现过许多显赫的家族,但几乎无例外地都以土地占有、农业经营为其经济基础。有的即使兼营商业,在其经济活动中,也只能占有次要的地位。这些以航海为业的显赫家族的出现,应视为元代社会与前不同的一项变化。
    元代几个航海家族的发家途径各有不同。蒲寿庚原是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南宋末入仕,入元后更得高官。杨发、沙不丁则因担任管理市舶的官职,然后致富,掌握大量海船。朱清、张瑄又是另一种类型,他们以海盗起家,归附后主管海运,兼营海外贸易,积累大量财富。一由商而官,一由官而商,一由盗而官、商兼举。尽管途径不同,但却有一个共同点,那便是在他们的发家过程中,都有家族成员充任市舶或海运的高级官员。已经拥有财富的商人需要官职来保障和扩大自己的财富,拥有官职的则可以利用权势来获取钜额的财富。可以说,占有航海事业中的重要官职这一特殊政治地位,是这几个家族发家和发展的关键。一旦政治上失势,有关家族就会失去其显赫的地位,朱清、张瑄便是最典型的例子。元代这些航海家族,并非新生产关系的代表,仍是封建政治、经济关系的产物。
    在上述几个航海家族中,蒲寿庚、沙不丁都是回回人,另一个记载不多的泉州大商马合谋但的,无疑也是回回人。回回在元代指信奉伊斯兰教的中亚突厥人、波斯人和阿剌伯人,是四等级中色目人的一种,以善于经商中著称。蒙古大汗、贵族依靠他们经商牟利。有不少人因此得以进入仕途,得到重用,“这种亦商亦官,以商为官的情况,是元代回回人的一个特点。”(84)元代经营海外贸易的商人中,有许多回回人,而管理市舶的官员中,回回人也占重要地位,沙不丁便是最好的例子。在海运管理方面,回回人也起了一定的作用。元代航海事业的发展,与回回人是有密切关系的。这方面还须作深入的探索。
    元朝灭亡,意味着这些航海家族的完全没落。明朝前、中期实行的海禁政策,从根本上取消了航海家族产生的可能性。随之而起的,是海上走私--海盗集团的大批出现。明朝末年,郑芝龙以海盗首领降附明朝,雄据福建,掌握大批海船,积极开展海外贸易。郑氏家族成为一个新的航海家族,其财富和势力都在元代几个航海家族之上。后来郑成功的活动,实际上是以家族的财富和势力作基础的。元、明两代航海家族的前后出现,是中国航海史上饶有趣味的问题,值得认真加以研究。
    本文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国际汉学研讨会(1995年1月,海南海口)上宣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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