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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汉的户籍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袁延胜 参加讨论

除了上述地位较高的士人宾客外,东汉确实出现了对大姓豪强依附关系较强的宾客。《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载马援:“因留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使数百家,转游陇汉间。”建武初年:“援因将家属随恂归洛阳。居数月而无它职任。援以三辅地旷土沃,而所将宾客猥多,乃上书求屯田上林苑中,帝许之。”这些宾客实际上就是马援的佃客。《水经注》卷二《河水》载:“苑川水地,为龙马之沃土,故马援请与田户中分以自给也。”所谓“与田户中分以自给”,表明马援与这些宾客(田户)是一种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并非人身依附关系。又,《后汉书·马援传》所言“因留畜牧,宾客多归附者”之语,则进一步说明这些宾客归附马援是自愿的,身份还是自由的,他们恐怕还是国家的编户。(注:唐长孺先生认为,明确记载宾客从事劳动仅见于马援一例,很难说这些宾客一定和土地有紧密联系,也难以明确其人身依附关系的强弱程度究竟怎样。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页。)
    另一个为史家所习引,用来说明宾客依附豪强的显著例子,是刘节庇护宾客之事。《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司马芝传》载:
    太祖平荆州,以芝为菅长。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郡主薄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掾史据白:“节家前后未尝给繇,若至时藏匿,必为留负。”芝不听,与节书曰:“君为大宗,加股肱郡,而宾客每不与役,既众庶怨望,或流声上闻。今调同等为兵,幸时发遣。”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因令督邮以军兴诡责县,县掾史穷困,乞代同行。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青州号芝“以郡主薄为兵”。
    以往论者多从刘节宾客“前后未尝给繇”出发,认为这些宾客没有正式的户籍,他们附属于主人的户籍之内,不再由政府管辖。但唐长孺先生认为,这时豪强荫客的权利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司马芝差刘节宾客“王同等为兵”,就是因为王同等人在本地户籍上有名;这些千余家宾客之所以多年来在刘节庇护下不服徭役,是凭借刘节的权势,而非法律允许。(注: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4页。)唐先生所论颇具卓识。《司马芝传》“时天下草创,多不奉法”一语,恐怕就是对东汉末年宾客依附豪强,而法律并不承认的一个注脚。也就是说,宾客虽依附豪强,但他们的户籍有相当一部分仍被国家所掌握。
    又,《全后汉文》卷四六崔寔《政论》载东汉官吏俸禄薄:“夫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请举一隅,以率其余。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钱二千。长吏虽欲祟约,犹当有从者一人。假令无奴,当复取客。客庸一月千……”尽管东汉后期,宾客的地位下降,但这里既言给宾客庸钱,则客与奴的身份截然不同,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
    既然东汉宾客仍是国家的编户,为什么有学者认为宾客是豪强的依附民,不纳入国家的户籍管理。我想,他们主要是混淆了时代差异,把东汉末年以至魏晋时期宾客降为部曲、依附民的史实,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现象。
    查诸史实,东汉末年的宾客确实下降到“奴”“僮”的地位,变成主人的私有财产。《三国志》卷三八《蜀书·糜竺传》载:“祖世货殖,僮客万人,赀产巨亿。”糜竺“进妹于先主为夫人,奴客二千,金银货币以助军资”。《三国志》卷五五《吴书·甘宁传》注引《吴书》曰:“宁将僮客八百人就刘表。”
    但宾客的私属地位一直到魏晋时期方被承认。魏晋时期颁布的复客、赐客制度,以及太康元年(公元280年)颁布的户调式,就是对东汉末年以来世家、豪强荫客权力的一种法律认可。(注:有关宾客身份卑微化和依附关系的变化,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31—39页;何兹全:《汉魏之际人身依附关系向隶属关系的转化》,《河北学刊》2003年第6期。)但如果把这种对荫客权利的认可,当作东汉时期共有的事实,则未免不妥。
    三、奴婢的户籍问题
    奴婢是汉代的一个重要社会阶层。关于奴婢的户籍,虽有争论,但学者基本认为奴婢是不入户籍的,而是作为民户的家赀登记在财产薄上,是主人的财产。(注:傅举有:《从奴婢不入户籍谈到汉代的人口数》,《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杨作龙:《汉代奴婢户籍问题商榷》,《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傅举有:《论汉代“民赀”的登记及有关问题——兼答杨作龙同志》,《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朱绍侯:《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第212—217页。)考诸事实,的确如此。
    1966年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薄书”残碑,记载有20余户财产的情况,其中奴婢是当作财产之一被登记在财产薄上的。现抄录几户如下:
    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五千;奴□、□□、□生、婢小、奴生,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田顷卅亩,□□□万;中亭后楼,贾四万。苏伯翔谒舍,贾十七万。张王田卅□亩,质三万;奴俾、婢意、婢最、奴宜、婢营、奴调、婢利,并……”(注:谢雁翔:《四川郫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第4期。)
    这些奴婢被标明了价格,说明是和田地、牛、房舍一样,作为主人的财产而被登记的。当然,这些被当作财产的奴婢,不可能作为家庭成员而入主人的户籍的。
    奴婢不入户籍,还可以从东汉初年刘秀释放奴婢为庶民的诏书里得到一些线索。《后汉书·光武帝纪》载建武六年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七年诏:“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听之。敢拘执不还,以卖人法从事。”十二年诏:“诏陇、蜀民被略为奴婢自讼者,及狱官未报,一切免为庶人。”这些奴婢免为庶民后,身份变了,当然要著籍于郡县,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刘秀此举,既可以稳定社会秩序,取得平民的拥护,又可以增加国家的赋役人口。而后一点可能更重要。因此,笔者推测,刘秀颁布这些诏书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量奴婢不入户籍,从而影响了东汉初年的社会稳定和赋税收入,所以刘秀才有多次释放奴婢为庶人之举。
    正因为奴婢不入户籍,被视为家庭财产的一部分,所以史书中屡有奴婢被当作财物赠送,或作为家庭的财产来分割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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